闹洞房太过分,,致伴娘蒙羞起冲突,将人打伤,法律怎么看?

闹洞房,这三个字对于我们并不陌生,尤其是在农村,闹洞房更是常见的,在一些地区闹洞房是流传的风俗习惯,闹得越厉害,说明新人的的人缘越好。

今天看到一个关于闹洞房的案例:某某市夫妻大婚之日过分闹洞房,导致伴娘蒙羞起冲突,你怎么看待这个案例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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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李某和罗某初识,二人一见钟情,在交往了了一年后,终于决定结婚。2014年3月2日,是李某夫妇的新婚大喜之日,这天,亲属和朋友们都纷纷前来道喜,整整摆了40多桌酒席。

而作为伴娘的刘某也是忙前跑后,忙忙碌碌,终于,这一天快要结束了。时间真快,马上就到了晚上,晚上当然是令人最激动和兴奋的时候了,因为这时候有一件大家都喜欢的事情,那就是闹洞房,说罢,李某夫妻的朋友和同事都来闹洞房了,他们想尽各种方法变着样式地折腾着新李某夫妻。

正在开心头上,于是干脆连伴娘也一起,未能幸免,他们开始闹起了伴娘和伴郎,而伴娘也是很无奈,多次警告都没有效果,最后,便起了冲突,相互之间大打出手,有一个人触碰了伴娘敏感部位,后来,被伴郎用拳头击中了面部,致鼻梁断裂,构成了轻伤。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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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案例,马上有人说,这不就是正当防卫吗?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这里的侵害行为,是指他人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需注意的是他人的侵害行为既可以针对防卫人本人,也可以是针对第三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作为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并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是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以来的通说。另外,也有人说,含有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意志,用性关系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本罪的手段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其行为强度与强奸罪、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强度相同,都要求达到压制妇女反抗,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进而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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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在这个案例中,并没有涉嫌强制猥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