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为强化城乡建设规划管控,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自 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禁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令。

一严格城市和集镇规划管控。县城规划区和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建房户,必须在许可期限内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完成房屋建设,逾期未建也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延期建设的不得建设。违反规划超面积建房或者在已建好的房屋上加层加盖、搭建临时棚和彩钢瓦等,一律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转让等手续。凡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在建房屋,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强化农村建设规划管理。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新增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规定,并依法获得农村宅基地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一次性建设完成,禁止反复加层加盖;入住新房后必须拆除旧房,并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凡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或者擅自加层加.盖的,一律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对旧房依法予以拆除;超过批准面积占地建房的,超过部分以违法占地论处。农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在公路、河道、水库、饮用水源地、湖堤、电力和通讯设施等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以及景区内乱占乱建。

三、严禁买卖或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买卖或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将买卖或非法转让的土地用于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买卖或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纳入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的农村危房,拆除重建达标后又再加层加盖的,必须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面竣工达标,门、窗等安装完毕并实际入住。拆除重建已达标的房屋,一律禁止加层加盖。逾期未竣工且未实际入住的,对超过居住面积标准的未竣工部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规范建筑材料销售经营行为。生产、加工、销售砂石料、水泥、钢筋、砖等建筑材料的生产经营户,不得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对象提供或销售建筑材料;供水、供电、网络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提供便利,禁止私搭乱接施工用水、用电和有线网络。依法查处违反规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销售建筑材料或提供用水、用电、有线网络等行为。

六、提升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广南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人民群众,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严禁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失责的,严肃追责问责。

七、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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