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纳入征信体系并非儿戏,严格遵守法律才是第一位
在个人信用越来越重要的今天,个人征信将会在不久的未来成为个人的身份证,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身份证。万万不可草率的将跳槽这件事情纳入到征信系统,虽然说某人提出的是频繁跳槽这个手法,但是目前尚且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跳槽周期多久一下算是频繁跳槽,既然法律是无法界定频繁跳槽,那么如果把这个频繁跳槽作为纳入征信的因素就失去了对征信的掌控了,几十个不同的城市可能会有几十个不同的标准,这种乱扣帽子的做法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法治国家一切依法行事是基本原则和底线
将跳槽员工纳入信用系统是否有法律依据暂且没有发现,但是将跳槽员工归为失信人员绝对是违法行为。除了极少数特殊情况,我们所在的就业市场都是一个员工和企业双向自由选择,以符合法律前提的劳动合同为基准的雇佣关系,在这段合法的雇佣关系里面,绝对不存在员工跳槽就是失信人员的规定,国家法律更没有这种脑残说法。在我们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劳动合同本身就不是一个不能提前解除的合同,既然双方都可以按照既定的约定条件去进行合同的提前接触,那么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合法的事情,即使工作时间长度不满足合同最初规定的时间。
双标狗是最可耻的
员工频繁跳槽纳入征信的理由何在?如果是为了保障企业利益,那么谁来保障员工的利益,员工的个人征信是要跟随个人一生的,而企业的征信仅仅是局限在企业,并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管理者以及法人代表等,如果从对人的约束角度出发,那么与对员工的要求想对应的应该是对企业的管理者以及法人代表等人的个人约束,企业有任何的不良行为,这些人的征信也应该同步记录,否则当由于老板和企业管理者剥削压榨员工迫使员工不得不离职的时候员工受制于征信而不敢跳槽就只能继续受剥削了。那么这个规定最后就成为了无良资本家的不良行为的保护伞了。
企业提出的建议自然是有利于企业的,为什么仅仅只看企业的要求
如果在这种时候征求员工的意见,那么员工一定会要求将公司和高管的征信链接在一起,凡是拖欠工资的,所有高管和股东全部列入失信人名单,凡是单方面辞退员工的老板,列入失信人名单,反正让员工加班不给加班费的,高管全部列入失信人,看看这样还有高管叫嚣着将跳槽员工纳入征信么?
员工和企业都是在边走边看边选择
规定了试用期,就是为了让双方有一个缓冲的空间,同样也是给了双方选择的机会。而不是一锤子定终生,如此桑心病狂的叫着员工跳槽就列入失信,企业家是否已经没有任何能力立足市场而仅仅依靠在自己的员工面前刷存在感了?
市场经济时代需要的绝不是对员工的恶意约束
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绝不是通过不合理的手段来压制竞争,而是制定好规则维护好环境,让企业以及员工在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自由竞争,一个人的进步速度快慢和公司的发展快慢绝对是自由的,而不能因为个人发展和企业运营有冲突就来约束企业或者员工。只有双方具有充分的自由才能充分的激发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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