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一个光听名字就觉得美好的朝代。
唐 张萱 《捣练图》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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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回到唐朝你会做些什么?
是收藏一块82年的,不对,贞观年的茶饼发朋友圈;还是去坊间巷尾看中西舞娘“街舞”battle?是闯荡江湖,胁持李白大大垄断版权牟取暴利;还是一心科举,再力劝皇上废除科举造福后世学弟学妹……
且慢,
在玩转这无限的灯红酒绿,“为非作歹”之前,梦回唐朝的你不如来pick一下盛世背后的律令法制。穿越虽好,可不要在违法的边缘试探呦~
粗糙p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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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本刑用:“五”花“六”门的律令大赏
公元618年,是一个很6的年月。紧跟在短暂的隋朝之后,大唐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经过长期的分裂和战乱,大唐如它的模范前辈大汉一样认真吸取前朝教训,确定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总方针。
治理国家,最不可或缺的就是法律。以“安人宁国”思想为指导,各位皇帝大佬开始了新朝代的立法工作。唐朝时主要的法律典籍共有六部,涉及五位皇帝,既承接前朝各代的立法经验,又为后世立法树立了模范。而其中影响最深远、技术最成熟的法典既非贞观时期的《贞观律》,也不是开元年间的《开元律》,而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的《永徽律疏》。
在《永徽律疏》之前,得先讲讲开山铺路的两部法典。一部是唐高祖颁布的《武德律》,一部是唐太宗制定的《贞观律》。
唐高祖李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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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唐朝六部法典组团出道,《武德律》无疑是其中的元老担当。它的制定标志着唐朝律法的开端,但它却鲜少大唐的时代特色。作为开国之初用以稳定新朝的一部法典,《武德律》只是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做了一点“微整形手术”,直到《贞观律》的颁布才构筑起了唐朝法律的基本框架。
一代明君唐太宗的贞观之治为人称道,但他的贞观之制却少有人了解。这位野心勃勃又有雄才伟略的霸道皇帝神秘上位后,任命房玄龄和长孙无忌寒窗苦修十一年,终于“改”陈出新,修出了自己的法典《贞观律》。
太宗皇帝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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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固本宽刑”的思想,《贞观律》大大缩减了死刑的范围,出现了“比古死刑,殆除其半”的局面。除此之外,业务担当太宗还主张立法简约,以免法条重叠冗杂,官员随意引用,出现“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的弊端。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此时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技术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有此基础在前,到了公元653年的唐高宗永徽时期,著名法典《永徽律疏》就被提上了日程。
《永徽律疏》在元代改称为《唐律疏议》
图源:日本早稻田大学图书馆
《永徽律疏》的前身《永徽律》仍由导师长孙无忌操刀修订,不过这部法典仅是对《贞观律》进行了一次再现。直到永徽三年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制定律疏——即对律文逐条进行解释并附在律条之后——由律条与疏议合编形成的《永徽律疏》才成为了大唐法典天团的C位顶流,对唐朝及周边国家产生广泛影响。
疏议不但对法律条文的精神、内涵做出详细解释,还考古了每条法律的历史来由,寻根溯源,详载沿革,辅以儒家礼教进行彩虹屁论证,可以说是唐代立法的巅峰。更令人称叹的是,即便已相隔千年,我们仍能在《永徽律疏》中窥见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子。
《永徽律疏》首篇《名例律》主要阐释数罪并罚、自首等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其余各篇则分别叙述具体犯罪的罪名罪状法定刑;现代刑法则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分别规定针对所有犯罪的处断原则及针对个别犯罪的具体适用措施。而一些如累犯、共犯、教唆犯等立法中的基本问题,在唐朝时也已被律学家关注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除此之外,《永徽律疏》中的《名例律》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把“德礼”放在治理国家社会的根本位置,而“刑罚”只是辅助根本的“用”的工具,充分体现了封建时期“礼法不分”的立法特点和唐时明法慎刑的司法特色。
这段夹在贞观之治与开元盛世中的平凡年月,因为《永徽律疏》,在青史上绽放出了不一样的光芒。
尽管《永徽律疏》已经是一部“登峰造极”的法典,唐高宗以后的皇帝们还是推出了不少自己的作品。唐玄宗开元年间,就任命了宰相李林甫修订《永徽律疏》而成《开元律》。不过这部律典仅是删除一些“不合时宜”的法条和称谓,还没有发现对前代法律所作的兴革。
玄宗时期的另一部政书或许更加值得一提。假如你想去开元盛世里当官搞事业,那么这部《唐六典》必须放在你随身携带的开挂行李箱里。想要了解自己的职位权限诸般禁忌?那就去看《唐六典》吧;想要了解自己的上司下属有关部门?那还是去看《唐六典》吧。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大小官员职业生涯的所有事项,《唐六典》里一应俱全。它承自《周礼》又引领后世的行政组织,可谓是穿越党和官场控的不二宝典。
唐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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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值得一提的法典则是唐宣宗时期制定的个性担当——《大中刑律统类》。唐朝立法到了这里,出现与前代法典大不相同的编纂形式。它不再将律条分为十二个篇章,而是把它们重新划分为121个门类,并把与各条律文相似的令、格、式、敕(即各种法律规范与行政规范)分别附在相应的律文之下,此即所谓的“统类”。这种新型编纂方式既颠覆了传统,又直接影响后来宋朝的立法模式,也是一项不小的成就。
唐 韩滉 《五牛图卷》局部
图源:书格
二、定罪量刑:当用常法如明镜
了不起的立法者们定好了规矩,还应该有了不起的司法官来执法断狱。在唐朝著名史学家吴兢的《贞观政要》一书中记载了贞观元年的一则对话。太宗对侍臣说:“卖棺材的人希望每年都爆发瘟疫,这样他们就能生意兴隆。现在的法院审案子也极尽苛刻,以求博个好业绩。这该咋整呢?”谏议大夫王珪回答说:“找公直良善、判案恰当的人,涨工资,入户口,五险一金,周末双休……那他们就有动力除暴安良了。”唐太宗被他打动了,“诏从之”,被送福利的那些个司法官吏们都应该好好感谢这位王珪大臣。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课。今作何法,得使平允?”
谏议大夫王珪进曰:“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
言归正传,不论什么时代,良法善治始终是保障国泰民安的关键,也是广大人民的期盼。从立法、司法到执法,各机关皆当高悬明镜,洞察秋毫,守望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商代亚醜钺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图源:中国政法大学中华法制文明虚拟博物馆
大理寺:是寺非寺“道”“明”寺
唐朝大理寺,掌邦国刑狱之事。下设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上,另有正二人,丞六人,主簿二人等下属官吏。根据《唐六典》所载,大理寺卿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以“五听”察案情,以“三虑”尽其理,中央官员与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九品以上犯除、免、官当的案件以及庶人犯流、死以上的案件,除对徒、流重罪的判决需上交刑部复核以及死刑需由皇帝批准外,皆由它来处置。(刑罚制度详见本号下篇文章)
“五听”,就是察言观色,推理案情。它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彼时已有“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五听制度。“辞听”,即看他说话是不是讲不利索,若是,则很有可能是做贼心虚;“色听”,即看他上公堂是不是脸红心跳,若是,则很有可能是心里有鬼;“气听”,即看他坐立时如何呼吸,如果呼吸急促不安,则很有可能做了亏心事心情紧张;“耳听”和“目听”,就是看嫌疑人是不是精神不专注,容易听不清问话或双眼失神,若是,就说明他藏着秘密,以致举止失常。此五听对应到唐朝的五听,即是“词听、色听、气听、声听、视听”。
“三虑”,就是要求法官在判案时小心谨慎,一虑明慎以谳疑狱,二虑哀矜以雪冤狱,三虑公平以鞫庶狱。
作为一审机关的大理寺往往把握着一些轻微案件的绝对处置权,这些案件不会交由刑部复核,不会上请大臣们讨论,也不会让皇帝过目批准,自然少了翻案和雪冤的机会。是以大理寺更应以正道执法,明案情曲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是是非非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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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硬“核”案件刑部行
很多人看到刑部两个字就觉得它才是审理案件的一把手,其实不然,它的主要职责是管理重案要案的复核工作。
依然是《唐六典》的记载,“刑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句覆、关禁之政令”。由“政令”二字就可以看出,刑部管理的往往不是具体的案件,而是立法司法的活动。对于具体案件,刑部则主要进行复核。一是对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即较重的犯罪)进行复核,二是对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的案件进行复核,地方提交的死刑案件还要给大理寺重审,最终由皇帝批准判处死刑。
因此刑部的工作在两个阶段对具体的审判机关产生影响,一个是立法阶段,一个是复核阶段。制定好的法律并去执行才能惩恶扬善,慎用重刑一审再审才能确保定罪量刑恰如其分。刑部,为天地正义立心,为生民秩序立命,为往圣法治追求继律学,为万世长治久安开太平。
龙虎狗三铡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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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台:欲使人不知,慎独莫懈怠
这个听起来很霸气的名字干的事也确实霸气,约等于唐朝国家监察委员会,对文武百官和立法司法机关行使监察职权。
御史台的一把手即为御史大夫一人,从三品,另外还有助理御史中丞二人,正五品上。下设机构有三:台院、殿院与察院,长官分别是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与监察御史。
御史大夫“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百官之中有需要弹劾的人,大事则进状弹奏,小事则署名而已。如果事情不是由大夫、中丞纠举弹劾,而是由他人告发,则写明事由,“大夫、中丞押奏(签字画押上奏)”。大事需要戴上法冠,盛装打扮面见皇帝,小事则不拘这些礼仪,常服即可。有趣的是,御史大夫的法冠又名豸冠,为獬豸之形。在古书中这是一种能明辨是非的神兽,当它察觉奸邪时,就会用角去抵触犯罪之人。御史大夫的豸冠,取的就是这一触邪之义。
汉代画像石《皋陶治狱图》
图源: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不怕得罪人的御史们就这样日日紧盯着文武百官的一举一动,宛如时刻高悬于官员们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既要有坚硬刚正的铁石心肠,也要有惕厉敏锐的火眼金睛,代黎民百姓行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批评权。要想不被御史们记在小本本上,当官者需得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慎独自省,日谨一日,无愧于百姓和君主,就是最大的建功立业。
三司推事: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在“固本宽刑”“德本刑用”的唐朝,为显示对重案要案的谨慎,诞生了著名的“三司推事”制度。
这一制度可不是什么案子都可以用的,只有中央或地方的重大案件以及涉及五品以上官员的案件才不走寻常路,由皇帝下诏,组织大理寺、刑部与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当案情特殊时,还可以命令刑部与中书、门下省讨论。御史大夫也可与中书令、门下省侍中组成“三司”2.0版,诘问所谓“有冤无处告”的案件。
这一制度既是明清时期“三司会审”制度的源头,也可看出些许现代“两院一委”各司其职又和谐统一的影子。历经几千年风风雨雨仍能为后世提供借鉴,体现的正是唐朝这一司法制度和司法精神的必要性、稳定性以及在封建时代的先进性。
编者说:
至此,大唐的主要律典和司法机构就已经介绍完毕了,下期内容将为大家介绍《唐律疏议》中的主要罪名、刑罚、法律原则与制度。
对于这个中国历史上光芒四射的朝代,我们不应该只看到它的诗词风骚,不应该只看到它的歌舞曼妙,打开青史,翻过坊市间的茶酒飘香和庙堂上的社稷升平背后,有一台不分昼夜、运作不休的国家机器,在灯火阑珊处,无声地扶持着泱泱大国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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