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

周某某的行为客观上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造成威胁,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12月,周某某上海中山北路、共和新路口东侧附近的车辆密集的非机动车道上共放置自制美工刀片十余次,致经过该处的多辆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等轮胎被戳破、车辆失控,并致多名驾车人摔倒受伤,其中一人伤势构成轻伤,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周某某到案后,面对民警调查,承认监控画面中的男子就是其本人,但坚持否认放置的是刀片,称其车行内查获的自制刀片,只是自己好奇捡来的。经警方严密调查及证人证据比对,在起诉前和庭审过程中,周某某终承认刀片系其所放,目的是想破坏一些轮胎为自己招揽生意。

法院审理

该案中,周某某的行为看似较轻,但在上下班高峰期间,非机动车道人流、车流较大,电动自行车、残疾车爆胎失控后,完全可能造成骑车人、周边行人等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潜在危害性巨大。至周某某到案时,也有多人因此摔倒受伤,其中一人骨折构成轻伤,周某某的行为客观上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造成威胁,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4月30日,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周某某为一己私利危害公共安全,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害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如某甲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因此,行为人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方法的危险程度较小,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相当或者相类似,所以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