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在与他人发生交易往来时,使用直系亲属的银行卡接收账款的情形虽属常见,但也同样存在风险,银行卡的实际持有人可能会被他人起诉不当得利。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沈某系案外人沈某桂之女。原告袁某和沈某桂从2016年起开始发生梓原木购销和半成品加工业务。因沈某桂没有银行卡,便指定袁某将货款支付到沈某的银行卡中。2018年7月23日,袁某和沈某桂经结算,袁某还欠沈某桂货款129 000元,袁某向沈某桂出具了欠条。同年12月5日,沈某桂以袁某未按约支付货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袁某偿付沈某桂129 000元,该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另查明,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袁某共计向沈某的银行卡转付210 000元,沈某将袁某转付的210 000元悉数给了沈某桂。
法院认为,构成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且受益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原告袁某给被告沈某210 000元是基于原告袁某与案外人沈某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沈某将原告袁某转来的210 000元悉数交给了沈某桂,并没从中受益。故被告沈某不构成不当得利,对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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