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张火金,男,1956年出生,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被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横区检诉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火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火金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火金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火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称其以后一定好好遵守法律。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张火金借用湖北金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在榆能横电烟气脱硫系统土建工程施工,期间,拖欠白某某、王某某、王健等3个施工班组农民工工资2016628元。
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张火金离开了工地,白某某等人联系不到被告人张火金,于2018年11月28日,白某某、王某某、王健向横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018年12月5日,横山区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而张火金拒不支付。
2019年1月4日,湖北金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健班组达成支付协议,并支付工程款55930元,余款10000元,其中3000元作为质保金,7000元作为一号塔窗户安装费用。
2019年1月4日,湖北金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白某某班组达成支付协议,并支付工程款240000元,余款48300元,其中15000元作为质保金。
2019年3月8日,张火金家属将拖欠王某某班组工程款1650000元打入横山区劳动监察大队银行账户代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火金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横山区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而张火金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火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支付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故对被告人张火金可以从轻处罚。经湖北省鄂州市社区评估,被告人张火金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张火金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为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最终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火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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