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茶叶的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北宋统治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国家财政的需要,对专卖茶法不断进行调整,但是总的演变趋势是从传统的官产、官运、官卖,由官府独占利益到官督、商运、商销,官商共利的方向转变。

不管实施何种茶法,其出发点都是最大限度地使国家获得茶利,其确实也增加了北宋的财政收入,加强了中央集权。但是,官府所获得的利润必然是通过搜刮茶园和小商人得到的,这就必然导致茶户和小商人的负担加重,在他们不堪重负的时候,便揭竿而起,群起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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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茶叶专卖政策演变的原因

北宋统治集团对茶叶专卖制度不断进行变革,其变革的关键是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即北宋统治者就是为了利益最大化。北宋茶叶专卖制度演变的一条清晰线索,即由直接专卖制向间接专卖制转变,由传统的官产、官运、官卖,由官府独利向官督、商运、商销,官商共利的方向转变。

从北宋茶法变更的情况来看,前期国家直接掌握专卖是存在许多问题的。首先,官府切断商人与园户之间的茶叶贸易,对茶叶生产和流通直接干预,但园户为了争夺生存权,或者为了追求一个合理的茶叶价格,即使是严刑峻法打击他们,还是不能阻止他们。其次,极大地影响了官府的茶利收入。直接专卖制茶税的锐减是北宋统治者最头痛的一件事,而这也是其变动直接转卖的重要推动力。通商法相对来说是个权宜之计,但是它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本上是不符合官府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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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崇宁元年,蔡京对茶法经过三次改革,确立了茶引法。茶引法下降低了官府的管理费用,有利于集中茶利于中央,而且对私茶也有一定的防范作用。因此,茶引法对茶利增加有优势,所以,由官购商销的榷茶制向茶引法转变是北宋变革茶法的必然趋势。北宋统治者频繁变更茶法,主要还是官府、商人、园户三者对茶利的争夺,不论是哪种茶叶专卖政策,都存在着以共同点,即园户是最大的受害者,专卖制度永远最有利于官府。

从茶叶专卖制度的本质入手,专卖制度就是在与民争利。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如盐,也许对其实施专卖是符合国家、个人利益的。但是即便如此,官府也应该处理好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的关系,让专卖的“严”与“松”,能够在国家和民众之间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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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茶法变革的特点

北宋茶法变革的特点

北宋茶叶专卖政策频繁变动,主要是针对北宋东南地区而言的。从北宋灭南唐之后,建立六榷货务和十三山场,对东南茶实行全面禁榷。雍熙北伐失败后,边地粮食和军饷紧缺,为了解决军队后勤供给,北宋官府独辟蹊径,让商人运输军用物资到边境军队,官府会根据运程远近给优惠的价格,并且给商人“券”或者“交引”,商人可以凭借此到京师领取缗钱,也可以到江淮地区领取茶叶。这也就是继全面禁榷之后,北宋统治者实行的茶叶入中法。

在入中法下,官府为了解决军用粮食和军用物资,不惜用“虚估”、“加抬”作为吸引商人入中的手段,这样给商人带来了高额的利润,随着加抬、虚估愈演愈烈,官府加大茶引的发行量,茶货不足以偿付,导致官府财政损失严重,而且入中商人的积极性也受到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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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期茶叶政策频繁变动,根本原因是官府与商人对茶利的争夺。官府为了和商人争夺茶利,根据当时的情况,迅速地制定出有利于官府的茶叶政策,这种因时制宜的茶叶改革方针,表面上北宋统治者是有利的。但是,由于北宋统治者缺乏经久长治的指导思想,对于茶叶政策缺乏缜密的制度设计,在茶叶政策的实践中,往往漏洞百出,最终导致茶叶政策的制定是被动进行的,而且私茶贸易也难以规避。

北宋茶叶政策频繁变动,令商人颇感眩惑,打击了商人对预期茶叶利益的依赖。最重要的是,茶商投机钻法律的空子,私茶盛行,而官府对私茶的打击,又造成了官民矛盾,这为北宋统治埋下了祸根,其实是不利于北宋统治者的。

北宋榷茶政策的地区差异大的特点主要表现就是东南茶法和四川茶法的差异,两地的茶叶政策一直沿着不同的轨迹演变。在北宋初,对东南地区(除广南)所产的茶叶实行茶叶专卖制度时,“川陕、广南州军止以土产茶通商,别无茶法。”即唯独对四川和广南的茶叶实行通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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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茶叶政策的差异给私茶的盛行提供了温床,由于各地的茶价差异,商人从官府手中买茶价格高,卖出的价格也高,这样就不利于商人售茶,迫使商人投机从实施通商区运送茶叶专卖区,以此来获得更多地茶利,这样官府防范私茶就成为其主要职责,增加了官府管理的成本。例如淳化二年,“江南岭外茶盐价不一,细民冒禁私茶,多陷重辟”。

北宋茶叶专卖政策对明清的影响

北宋茶叶专卖政策对明清的影响

北宋的茶引法可以说是我国专卖制度史上一个成功的典范,对以后元、明、清的茶法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明代,更体现着对宋代茶法的借鉴。明代的茶叶专卖政策和北宋前期一样,也是划分为东南茶法和川陕茶法,明朝统治者在东南地区实行茶引法,在川陕实行茶马法。

明初,蒙古残余势力占据北疆、西北诸番,特殊的环境使明朝统治者借鉴宋朝的茶马法,在西北大量设茶马司,行茶之地五千余里,开始实施大规模的茶马贸易,以维持封建王朝的经济政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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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官府强制实施的茶马贸易必须得以国家政权力量的强力干预为基础,即官府控制茶叶的生产、流通并严禁茶叶走私。明朝官府又参照唐宋时期的茶禁法规,制定详细的茶禁措施,除制定茶引制以及惩治私贩条例之外,也加强了对园户的控制,禁止私自买卖所产的茶叶以及余茶卖给官府,以达到从源头上杜绝私茶。以茶博马在元代、清代也是存在的,但是对官府的作用不及宋明两朝重要。总之,北宋的茶引法是元、明、清三代茶法的蓝本,而元、明、清茶法又是对宋代茶引法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