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帝制中国的国家决策机制,在明代发生了重要变化,发展为圣裁、阁议和廷议三种机制并行的复合机制。其中较晚出现的廷议制度,是一种比较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新机制,具有近代决策机制的若干重要特征。经过不断改进,廷议在明代后期日趋完善,在国家决策的形成中作用也日益重要,成为帝制中国国家决策机制发展史上的新事物。然而,由于妥善处理圣裁、阁议和廷议三种机制关系的手段尚未形成,这种复合机制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未能发展成为一种更加有效的国家决策机制。

关键词:明代 国家 决策 机制

原文发表在《中华文史论丛》

一 问题的提起

依照传统的说法,帝制中国的国家决策的主要方式是“宸衷独断”。“宸衷”亦称“圣衷”,是皇帝个人的意志,“独断”则是个人作决断,因此“宸衷独断”就是皇帝个人说了算,用晚清小说《孽海花》中的话来说,就是“政体一层,我国数千年来,都是皇上一人独断的”。①到了近代,西方的“东方专制主义”(Oriental Despotism)之说传入,而这种专制制度的核心又是君主掌握绝对权力。②因此自十九世纪末以来,“帝制中国政体为专制政体,一切权力掌握在皇帝手中”的说法,遂成为众多学者的共识。③特别是明代,更被认为是皇帝专制(或者皇帝独裁)达到顶峰的时期,④因此明朝的政治也被称为“皇权政治”。⑤

到了二十世纪中期,上述共识开始受到质疑。1941年钱穆发表《中国传统政治与儒家思想》一文,对辛亥革命前后“一辈浅薄躁进者流,误解革命真义,妄谓中国传统政治全无是处,盛夸西国政法”的风气表现出强烈不满,认为“西人论中国政制,每目之曰专制。国人崇信西土,亦以专制自鄙”。几年后,他在《中国传统政治与五权宪法》中指出:“中国虽有君主,然固非君主专制。”⑥1952年,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系列讲演中,进一步指出“要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绝不该忽略中国传统政治。辛亥前后,由于革命宣传,把秦以后政治传统,用专制黑暗四字一笔抹杀”;“我们这几十年来,一般人认为中国从秦汉以来,都是封建政治,或说是皇帝专制,那是和历史事实不相符合的”。⑦到了二十世纪末,对上述“帝制中国为专制政体,皇帝掌握一切权力”的共识的批评也越来越深入。⑧

本文也是对此说的一个质疑,但讨论的重点不在“皇帝专制”问题本身,而在明代后期的国家决策机制。这里所说的明代后期大致包括16世纪后半期和17世纪前半期,而国家决策机制则指明朝朝廷制定重大决策的机制。之所以选取明代后期,是因为我现在正在作此时期中国社会转型的研究;之所以选取国家决策机制,则是因为政治制度的变化是社会转型的一个主要内容,而国家决策机制又是政治制度的核心。因此透过对明代国家决策机制及其变化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明代后期的社会转型。

关于帝制中国国家决策机制的研究,学界已有一些成果,而在其中关于明代国家决策机制的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多。⑨但是以往的成果多仅就决策机制的一个方面进行分析,而未将决策机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也未能将此研究放在更大的历史背景中进行中外比较。由于这些不足,我们对明代国家决策机制及其特点、历史地位和可能的未来,都尚未有一个比较全面而且清楚的认识。本文即针对这些不足,在充分利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把明代国家决策机制及其演变做一个比较全面的探讨,然后在本文的姊妹篇《16—17世纪中期中英国家决策机制比较研究》中,把明代后期的决策机制与同时期英国的决策机制进行比较,找出二者的异同,并分析这些异同对两个国家决策机制后来发展所起的作用。

二 决策权:帝制中国国家权力的核心

决策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国家权力包括哪些?孟德斯鸠在《法意》中说:“无论何等政府,其中皆有三权之分:曰立法之权,曰行政之权,曰刑法之权”,“是故专制之君主,其三权萃于一人”。⑩但是他所说的是近代政府权力的结构。近代以前,这种“三权分立”的权力构架尚未出现。(11)因此近代以前的国家权力主要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则是行政权的附庸。行政权又可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帝制中国的国家权力也主要是行政权,且其行政权也主要由执行权、监察权与决策权组成。在理论上,这些权力都掌握在皇帝手中,但是皇帝要依靠臣下去做各种工作,而要他们做工作就要给他们相应的权力,因此皇帝必须“出让”一部分权力给臣下。那么,皇帝通常会“出让”哪些权力而自己保留哪些权力呢?

皇帝“出让”的权力首先是监察权。因此在帝制中国政治史上,很早就出现了监察权与其他两种权力(决策权和执行权)的相对分离。明代将唐代建立起来的御史台三院制度合而为一,统归于都察院,并创设了负责监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制度。都御史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12)明代都御史的权力比前代御史更大,到了明代中后期甚至皇帝本人也往往成为他们批评的对象。因此到了明代,监察权的独立性比前代有所增强。

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比较复杂,因此二者的分离也比较困难。理论上,决策权和执行权都掌握在皇帝手里,但是由于皇帝个人无法承担这些工作,因此需要助手帮助。明代以前,皇帝的主要助手是丞相。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13)“宰相之职,无所不统”。(14)用汉哀帝的话来说,就是“丞相者,朕之股肱,所与共承宗庙,统理四海,辅朕之不逮,以治天下也。……秉社稷之重,总百僚之任”。(15)由于丞相的这种地位,他不仅可以参加决策,而且在决策中还拥有相当大的权力。(16)因此宰相不仅握有执行权,而且与皇帝分享决策权。(17)

然而,决策与执行是不同性质的工作,要更加有效行使行政权,必须把二者分开。这两种工作的分离在秦汉就已显现,皇帝和宰辅之间大体上存在着一种分工,即前者主导大政方针、后者负责日常政务。这种分工在唐代已经开始制度化,(18)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分工程度尚不高。到了宋代,主要决策往往仍然是皇帝与宰辅商议而最终定案,双方在决策过程中是高度“一体化”。(19)由于皇帝与丞相之间的分工不明确,彼此之间的权限有重合之处,使得丞相成为皇帝猜忌和提防的对象。正因如此,明太祖废了宰相之职。但是废除宰相之职后,皇帝必须自己来做原先是宰相做的工作,结果是连精力过人的明太祖也感到劳累不堪。他询问臣下应如何办,监察御史许士廉等说:

创制立法,天子之事。既出圣裁,实为典要。但虑陛下日应万机,劳神太过,臣愚以为宜设三公府,以勋旧大臣为太师、太傅、太保,总率百僚庶务。其大政如封建、发兵、铨选、制礼作乐之类,则奏请裁决,其余常事循制奉行,庶几臣下绝奸权之患,主上无烦剧之劳。(20)

明太祖虽然好强,但对此也表示同意。他在《皇明祖训》里把君臣之间的分工进行了清楚的界定:“今我朝罢丞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署,分理天下庶务,大权一归朝廷,立法至为详善。”(21)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分理天下庶务”,是执行部门,拥有执行权。“大权一归朝廷”的“大权”,就是决策权。这个权力是“朝廷”独占的,而“朝廷”就是皇帝。(22)因此,各政府部门只是“分理天下庶务”,执行皇帝的决定。换言之,皇帝只需负责“大政”的决定,其他“常事”则由三公领导百官依照制度处理。这清楚地表明皇帝和百官之间的分工:皇帝负责决策,百官负责执行。

然而,即使仅只是决策工作,皇帝也必须有辅佐臣僚予以协助。这些辅佐臣僚起先都是皇帝的私人秘书或者顾问,(23)只“参预机务”而“不得平章国事”。(24)然而事情发展总是与皇帝的个人意愿相违。这些臣僚开始是为皇帝决策提供咨询,逐渐转变为皇帝决策的主要助手,最后又变成不仅参与决策,而且实施决策的“真宰相”。于是皇帝又不得不绕开他们,任用新的私人秘书或者顾问来协助他决策。由此可见,决策权是皇帝最重要的权力,不容与任何人分享。

由以上讨论可见,决策权是帝制中国国家权力的核心。以西蒙(Herbert Alexander Simon,司马贺)为代表的决策理论学派认为决策是管理的中心,决策贯彻于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管理就是决策。组织是作为决策者的个人所组成的系统,组织中的领导人的重要职能就是做决策。(25)国家是一种特殊的组织,(26)其领导人最重要的职能也是做决策。在帝制中国,皇帝是国家这个组织的最高负责人。因此皇帝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对国家大事进行决策,而决策权也是皇帝最重要的权力。

三 如何决策:现代决策机制

帝制中国的国家决策是一种决策活动,而决策活动是现代决策学研究的对象。本文依据决策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明代国家决策问题进行研究。

在今天,人们进行决策,通常是确定了目标后,借助一定的科学手段和方法,从两个以上的可行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并付诸实施的过程。明代国家决策的决策者并不懂得使用现代决策理论和方法,因此他们在进行决策时,主要是依靠经验,其决策活动与现代的决策活动有很大不同。但是尽管如此,就一般情况而言,他们的决策,也并非决策者关在密室里拍拍脑袋就作出的,其决策活动也逃不脱现代决策学所揭示的基本规律,尽管他们通常不是现代决策学所强调的“理性人”,他们的决策活动也常常是违背“理想选择”的原则进行的。

下面,就与本题有关的一些现代决策学基本概念做一简介,然后运用这些概念对明代国家决策机制进行研究。

从本质上讲,决策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寻求并实现某种最优化预定目标的活动。艾伯斯(Henry H.Alber)把决策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就狭义而言,决策就是在几种行为方案中作出抉择;而就广义而言,决策还包括在作出最后抉择前后所必须作出的一切活动。(27)现在大多数学者比较一致的看法,是《MIT认知科学百科全书》中对“决策”(Decision Making)一词下的定义:

决策是从一组备选方案中选择所偏爱的方案或行动路线的过程,它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买什么,选举时投谁的票,找什么工作等等。决策通常涉及外部世界的不确定性,例如天气会怎么样,以及与个人偏好的冲突,例如应该获取更高的薪金还是更多的闲暇?决策过程常常从信息的集聚开始,通过似然率、主观概率的估计和审议直到选定最终行动。(28)

在本文中,我们也采纳这个定义,由此出发,国家决策,就是国家的决策者从一组备选方案中选择所偏爱的方案或行动路线的过程。

2.决策者

黑尧(Michael Hill)在分析现代国家中“谁制定政策”的问题时指出:“政策制定过程中主要的决策主体包括当选的政治家、任命的文官以及能够介入决策过程的压力集团代表。……在有关政策过程的研究中,长期以来,一个基本的课题是如何恰当地界定各种决策主体在政策过程中的角色。”在“政策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各种利益集团在政策过程中的影响和交易行为”以及“在国家内部,由当选政治家及其所任命的官员等‘内部人’(insiders)所从事的活动”。(29)在帝制中国,上述“政治家”的角色通常由皇帝扮演,而“政府官员”的角色则由作为皇帝咨询机构成员的高级文官扮演。皇帝和官员形成的“内部人”之间关系十分复杂,他们在制定政策时,由朝野官员代表的各种利益集团也通过其代言人进行博弈,对决策施加影响。

在对复杂问题的决策中,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出现了决策者和决策分析人的分工。决策者对环境、形势进行分析,对后果作价值判断,而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巧的决策分析人运用其专业知识对复杂问题进行分析、推理,为决策者制订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使决策者更好地达到预期目标。这样,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和决策分析人结合构成决策单元。决策单元的主要作用是收集并处理各种信息,使之成为系统的知识,产生或选择决策规则,作出决定。这种决策单元,即使是在帝制中国,也是处理国家大事的主要决策者。

3.决策分类

按决策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可以分成战略决策(Strategic decision)、管理决策(Administrative decision)和业务决策(Operating decision)三类。战略决策通常由组织中的最高管理层负责。管理决策或称行政决策,是为了实现既定战略而进行的计划、实施、控制与管理的决策。业务决策则是具体业务部门为了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益进行的决策。

一个组织的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例行活动,是重复出现的例行公事。这类活动的决策是经常反复的,而且有一定的结构,因此可以建立一定的程序,不必每次作新的决策。这类决策叫作程序化的决策。另一类是非例行活动,不是重复出现的,也不能用对待例行公事的办法来处理,其决策是新出现的,不能程序化的。这类决策叫做非程序化的决策。

决策还可以分成个人事务决策与公务决策两大类。政府部门领导所作的决策属于公务决策,所代表的不是个人,因此在决策时不能仅从个人的好恶出发来考虑问题,而是要从国家的利益出发进行价值判断。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由决策问题所涉及的羣体进行价值判断,不能由领导人作为个人事务决策处理。(30)

由此来看,帝制中国国家决策中,最高决策单元(朝廷)所进行的主要是战略决策,行政和业务决策主要由六部等行政部门进行。程序化的决策不是经常进行的,而非程序化的决策则需经常进行。皇帝在进行国家决策时是进行公务决策,因此不能作为个人事务来处理。

4.决策过程

依照现代决策程序理论,决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四个阶段:找出制定决策的根据,即收集情报;找到可能的行动方案;在诸行动方案中进行抉择;对已选择的方案及其实施进行评价。这个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本身,也都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31)决策者通常在前两个阶段上所花的时间更多。只有把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做好了,纔能在第三阶段作出正确的决策。而决策过程中的最后一步,对于保证所选方案的可行性和顺利实施而言,又是关键的。

5.决策风险

决策者通常是在利益冲突、信息不全、资源有限和环境复杂的情况下进行决策的,因此决策具有风险。不仅如此,大多数决策是针对突发问题而作出的,是随机性决策。由于存在不确定性,决策者可以在各种可能的行动中进行选择,但是有些因素是决策者所无法控制的。决策者无法控制所有因素,因此决策过程也具有不确定性的因素。由于存在这些因素,决策者无论采取什么行动,都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后果。因此,决策者实际上是被迫进行赌博,只要他采取行动,就已经处于参与赌博的位置上。他希望能赢,但也可能会输。为了争取赢和避免输,决策者不得不尽量采取合理的决策方法,哪怕其中有些方法是他(或者他们)不喜欢的,或者会损害他(或者他们)的一些个人利益。

以上是现代决策学中有关决策问题的一些基本见解。只有以这些见解为分析工具,我们纔能对历史上的国家决策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但是要强调的是,在使用这些概念时,必须注意:现代决策学是以“理性”为假定前提的,亦即“理性人”在掌握充分的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所谓“理性”,即解释个人有目的的行动与其所可能达到的结果之问的联系的工具性理性。所谓“理性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决策者对于所有可能的各选择方案及其未来后果要“无所不知”;(2)决策者要具有无限的估算能力;(3)决策者的脑中对于各种可能的后果有“完全而一贯的优先级”。而所谓“理性决策”,则为“理性人”目标最优化或效用最大化,即理性行动者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收益。但是,即使决策者真的是“理性人”,他们所处的环境和他们寻找各种替代办法的活动,必然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得到全部信息。同时,他们中的大多数也不可能具备这些条件。在传统的决策机制中,决策者基本上都不是“理性人”,他们进行的选择也大多不是“理性选择”,因此其决策活动通常是“非理性人”进行“非理性选择”的“非理性决策”。这一点,我们在研究明代国家决策机制时必须予以充分注意。

四 “国之大事”:明代国家决策的范围

如前所言,皇帝的权力主要是决策权。然而即使只是决策权,皇帝也能独占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在明代,哪些事情需要国家决策,挨言之,国家决策的范围是什么。

洪武二十九年(1396),明太祖规定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五军断事官、十二卫诸机构有一百八十种事情必须上奏,由皇帝做出决定或者裁决。(32)要处理这些上奏的事,需要批阅大量的奏章。仅在洪武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的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札凡一千六百六十,计三千三百九十一事”。(33)换言之,平均每日收到二百零八份奏章,要处理四百二十四件事项。即使每天不问断地工作十小时,平均阅读一份奏章的时间也不到三分钟,处理一件事的时间则不到一分半钟。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妥善处理每件事是不可能的,无怪乎明太祖也不得不承认:“朕代天理物,日总万机,岂能一一周遍。”(34)因此皇帝能够处理的,只是一小部分政事,这些政事是最重要的事,即所谓“国之大事”。这一点,明代人已有清楚的认识,他们将朝廷处理的政务分为两类,具体政务称为“常事”或“庶政”,而皇帝处理的政务称为“大事”或“大政”。(35)皇帝通常只负责处理“国之大事”,其余之事则可以交臣下处理。这类“大事”也就是决策学中说的“战略决策”,必须而且只能由最高决策者来决定。

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国之大事”的内容也不相同。在孟德斯鸠时代的欧洲,外交、军事和国内公共安全是主要的“国之大事”。(36)在中国古代,情况也有类似之处。《孙子兵法》开宗明义地说:“兵者,国之大事。”对此,后世注家无不赞同。(37)当然,除了军事外,还有其他的“大事”。先秦时代有“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之说,(38)把祭祀与军事作为“国之大事”。以后,“国之大事”范围不断扩大。到了明代,“大事”包括的内容比过去有很大增加。前引许士廉等人对明太祖之言,已清楚地说“大政如封建、发兵、铨选、制礼作乐之类”。张治安指出“凡立君、储嗣、建都、封爵、官制置废、民政兴革、河道、漕运、边政、国防,皆属紧要之事”。(39)除了他们列举的这些外,“大事”还包括郊祀、宗庙、典礼、赈灾、平叛等,以及高级官员的任免等。(40)这些“大事”是国家决策的主要议题。到了明代后期,内乱外患加剧,财政和军事方面的问题对国家构成最大的挑战,(41)因此成为国家决策最重要的议题。

五 圣裁、朝议与阁议:明代前中期国家决策的几种机制

帝制中国传统的国家决策方式有以下几种:

圣裁即“宸衷独断”,是皇帝个人进行决策。这种方式在传统和法理上都是最重要的决策方式。但是处理军国大事是非常困难的工作,绝非任何个人可以胜任的,因此皇帝在进行军国大事的决策时必须有人协助。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皇帝往往从自己的“身边人”中挑选帮手。宦官是最接近皇帝的人,因此最容易被皇帝用作助手。在明代,建立了作为皇帝私人秘书处的正式宦官机构——司礼监,成为皇帝进行决策时不可缺少的左右手,形成“外朝”之外的“内廷”。(42)

宣德以后,皇帝主要通过批答章奏处理国事,而司礼监在字处理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凡重要文书,由内阁首辅进行票拟,送入大内后,司礼太监承旨批覆(即“批红”),并且可以对中外上奏文书进行修改。(43)司礼太监能够进行“批红”以及对内外上奏文书“略为改正”,因此是“圣裁”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一些时候,司礼太监甚至可以撇开皇帝,自行下旨。(44)司礼监在皇帝决策中作为如此重大,所以清高宗说:“有明一代秕政多端,总因阉寺擅权,交通执政。如王振、刘瑾、魏忠贤之流,俱以司礼监秉笔生杀予夺,为所欲为。遂致阿柄下移,干纲不振”。(45)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在正常情况下,凡章奏,司礼监必须奏送御览,大事由皇帝亲批。皇帝的批文要书写在章奏当中,称“圣批”。宦官批红与圣批不同,一是宦官所批为庶事,二是批前要经内阁调贴,三是由司礼监的众太监分批,不专属一人,四是要遵照阁票批红,五是批文书写于章疏边旁,仅只作为皇帝做决定的参考。其中内阁调贴为关键,故宦官批红又称之为“调贴批”。未经内阁调贴,宦官擅自批红,视为非法,六科得以封驳。(46)因此司礼监批红在制度上是受限制的,如果皇帝不放纵,宦官并不能肆意妄批。(47)

宦官之所以能够参与决策,完全是因为他们所具有的皇帝家奴的特殊身份。作为皇帝的家奴,宦官没有独立的人格和政治立场,在精神上乃至人身上完全依赖于皇帝,因此宦官参与决策其实仅是代表皇帝行事而已。

皇帝虽然信用宦官,但宦官在文化素质、政治经验、行政才干等都有严重不足,因此皇帝不得不在宦官之外寻找助手。皇帝往往找一些比较亲近或者比较信任的官员,形成一个非正式的顾问机构,帮助他处理政务。这个机构也被称为“中朝”,与朝廷的正规政务机构“外朝”相对,因此经常出现中朝决策、外朝执行的局面。

明代的内阁在初期也是皇帝的非正式的顾问机构,与以前的尚书、中书、枢密等性质相似。之后,内阁逐渐成为正式的机构,但其主要任务仍然是为皇帝提供咨询,协助皇帝处理政务。明代初年皇帝经常参加内阁的集议,但自成化以后就基本上不参加了,只有孝宗还偶尔召见阁臣。(48)皇帝既然不参加,阁议就由首辅大学士来主持。

在明代,章奏的转呈与皇帝的批答乃至于最后发抄生效,都必须经过内阁。内阁进行票拟时,阁臣要集议(即阁议),形成共识。(49)自英宗之后,皇帝怠政普遍,内阁的票拟成为皇帝决策的最重要依据。皇帝对阁臣票拟的意见一般都接受,按票本批红。如果票拟的意见与皇帝相左,阁臣可以坚持阁意,执奏不改,或就不予拟票,奏寝其事。虽然内阁票拟须经皇帝批红方能成为决策,但没有内阁票拟的中旨传出被视为不符合程序,六科可以封驳。(50)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皇帝只是执行了阁议的决定,(51)即如嘉靖时孙懋上疏所言:“虽陛下圣意自所予夺,亦必经由内阁议而后行。”(52)

由于有了阁议机制,明世宗虽多年不上朝,也还能相当有效地处理国务。明末大臣利瓦伊祯说:世宗“晚年虽不御殿,而批决顾问,日无停晷。虽深居渊默,而张弛操纵,威柄不移”。(53)沈鲤则说:

世宗皇帝深居静摄,始不面决政事,乃其时臣下之所禀承机务,无不振举者,则恃此章奏一脉,为可通君臣上下之情也。而国家大政事,即在此矣。夫章奏即政事,停章奏即停政事也,缓章奏是缓政事也。……虽深居大内,而章奏批答疾如风雨。其精神何尝一日不运于天下,故其时虽不面决事而庶政修举,亦自与临朝称制者不殊。兹所以无害于嘉靖中兴之治也。(54)

世宗也自称:“朕中夜之分亦亲处分,辅赞大臣日夕左右,未顷刻有滞于军机,而朝堂一坐亦何益。”他在深宫之中,不见大臣,除了非正式的报告(密疏)之外,没有其他信息来源,也无人和他商讨处理各种问题的对策,因此他处理国事只能主要依靠阁议提供的意见。

六 廷议:明代后期国家决策的新机制

中国向有“大事必集议”的传统,(55)即君主和大臣集体议论国事,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秦汉时期已发展出了一套皇帝和羣臣讨论决策的机制,这种机制到了唐代更加成熟。(56)到了明代,洪武二十四年(1391)令:“今后在京衙门有奉旨发放为格、为例及紧要之事,须会多官计议停当,然后施行。”(57)又说:“朝廷有大政及推举文武大臣,必下廷议。”(58)“格”、“例”指制度、则例,制订和颁布格、例都是重大政事,而“紧要之事”则是临时发生的重大政事,因此大事需官员集议已成明确规定。

集议决策的形式有多种。到了明代,根据决策的内容、参与人员和集议地点的不同,集议有朝议、廷议、阁议、部议等形式。其中部议主要是六部将皇帝交付的有关本部的奏章,进行部内的讨论和议决,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阁议主要讨论超越六部和九卿职权所辖的政务,提出对策。大致而言,阁议讨论的是国家日常政务中出现的问题。更为重大的决策则须提交廷臣集议,即朝议、廷议。所有这些集议的结果都需上奏,由皇帝裁决。

在帝制时期,中国皇帝会见羣臣的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主要是礼仪性的,即皇帝在元旦、冬至等节日大会百官、诸侯和外国使臣,受他们的朝贺,称为“大朝仪”或“朝贺”。另一是公务性的,有国家大事,皇帝召集重要官员在朝堂开会讨论,也称为朝议或者“常朝”。朝议有很多类型,如廷议、朝议、中外朝议、二府议、三府议、有司议和专题会议等。(59)

明代的常朝是日朝,包括早朝和午朝,“早朝多四方所奏事,午后事简,君臣之间得从容陈论”(60)。明代日朝制度有两次大的变化。第一次在宣德十年(1435)正月,英宗即位,时年仅九岁,不能整日上朝,于是停罢午朝,同时简化早朝奏事程序。景泰时虽然一度恢复午朝,但时辍时复,以后午朝基本不复存在。第二次在隆庆六年(1572)五月,神宗即位,内阁张居正等人以“圣龄冲幼”为由,对早朝制度进行变动,减少早朝的次数,定为每逢三、六、九日上朝,也就是从每月每日上朝改为每月上朝九次。这一新规定一直延用到明末。

在传统上,听朝(即上朝理政)是皇帝必须履行的责任。(61)但是正统以后,皇帝很少上朝,日朝制度名存实亡。不仅如此,即使上朝,皇帝也往往只是处理几件事而已,(62)因此皇帝上朝所起的实际作用很有限。

大致来说,到了明代中后期,朝议已主要作为一种礼仪,对于国家决策作用不大。嘉靖元年(1522),王鏊上疏批评朝议的弊端说:

君臣相见,止于视朝数刻;上下之间,章奏批答相关接,刑名法度相维持而已。……国家常朝于奉天门,未尝一日废,可谓勤矣。然堂陛悬绝,威仪赫奕,御史纠仪,鸿胪举不如法,通政司引奏,上特是之,谢恩见辞,惴惴而退,上何尝问一事,下何尝进一言哉?(63)

廷议亦称会议,本是朝议的一种,二者之间没有多大差别。明代前期皇帝常常会见朝臣,每有大事,皇帝就召集并主持大臣集议。选官、发兵、赈济、赏赐、免粮、宥罪等事,皇帝都亲自参议决定;(64)立太子、议帝后谥号、定都等事的集议,皇帝也参加。集议的参与者除皇帝外,其他人员不固定。人数众多时不下百人,(65)人数少时仅有几人。(66)明代中后期皇帝很少见大臣,凡朝廷大政事必令廷臣会议,然后请旨定夺,成为皇帝不参加的廷议。这种廷议有如下主要特点:(67)

第一,与部议、阁议不同,廷议讨论的都是军国大事,即“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68)明世宗刚即位,夏言即上书请世宗“日视朝后,御文华殿阅章疏,召阁臣面决;或事关大利害,则下廷臣集议”。(69)由此可见,那些“事关大利害”的问题是廷议讨论的主要内容。

第二,在廷议中,相关事项需议而后决。参加者可各抒己见,相互辩论。对讨论的问题出现不同的意见,须“从众议之多者”,有时还须投票表决。投票要记名,(70)所投之票为“格纸一页,首定书官衔、名氏。空其下方,令其于所应议事务,各自书应行应止缘由。如以为应行,要详书何以见应行,如以为应止,要详书何以见应止。各出己见,勿相同谋”。(71)

第三,廷议通常是“月一集议”,但如有要紧事,随时请旨举行。(72)廷议的地点在端门左侧(即阙左门,俗称东阁),自万历后期开始,改在中军都督府。由于有固定的日期和议事场所,有自己的议事规则,参加人员亦有规定,因此可以说是一个正式的机构,尽管尚未完全定型。

第四,廷议的程序在明代发生了很大变化。明初廷议由相关之部的尚书主持,该部侍郎宣布议事内容,参加人员各陈其见,议事完毕,由该部尚书汇总结果,让参加人员签名,然后上奏皇帝。由于参加人员对所议事项的情况不了解,因而议论时往往提不出具体意见。正德、嘉靖时期,对廷议的讨论办法作了改进,改为在廷议举行之前,由主管各部先将所议事项及时间写成揭贴,通知给参加廷议的有关人员,成为一种制度。(73)廷议之日,由相关部的尚书主持,侍郎宣布议事内容,听与议者发言。议事完毕后,由侍郎拟稿,经誊清后,与议者署名,然后封进。(74)

第五,参加廷议的具体人数,因讨论问题的不同而多寡不一,或十数人,或数十人,有时则多达百余人,(75)都大大超出参加阁议的人数。同时,参加廷议的还有科道官。(76)科道官以正、从七品的低品秩参与廷议,扩大了廷议的参与羣体,使之不局限于高级文官的范围。天顺五年(1461),应李贤之请,阁臣不再参与廷议。(77)自此以后,阁臣例不参加廷议,以避免影响参加廷议者充分发表意见。

第六,廷议讨论的议题,涉及皇室事务者,大多是皇帝提出;而涉及军国大事者,则大多是臣下提出。(78)到了明代中后期,臣下提出的议题不仅是军国大事,而且也越来越多地涉及皇室事务。(79)

第七,皇帝可以对廷议发表自己的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但其意见并不一定会得到廷议的认可,因此廷议结论与皇帝意见相违之事屡见不鲜。当廷议参与者达成一致意见时,皇帝通常批准执行。若是意见出现分歧,皇帝从提出的几个方案中采择一个。如果廷议结果与皇帝的意志相违,皇帝通常发下要求重议,或者不批覆,即史书常见的“留中不发”,有时也会否决。

最后,阁议和廷议的结果,经皇帝批红后,还要经过科道的审核。六科每天派员去会极门领取皇帝的诏旨和批覆的章奏,经审核无误,方抄发有关衙门。“诏旨必由六科,诸司始得奉行,脱有未当,许封还执奏”,(80)因此科道驳正批红中的违失是其职责。(81)“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82)在明代后期(特别是万历朝)言路横恣,“当事大臣莫敢撄其锋”。(83)几乎所有阁臣都未能逃过科道官的攻击,大部分首辅最终被科道官逼下台。(84)甚至有廷推出来并得到皇帝批准入阁的高官,一旦得罪科道官,即不敢就职。(85)在此情况下,阁臣在进行票拟时也不能不有所顾虑,不敢过分迁就皇帝的意思。(86)科道官参与廷议,又对批红进行审核,如果科道官认为皇帝的决定不符合廷议的结果,可以公开表示反对。(87)因此,廷议决策更加公开化。

上述廷议机制的运行情况,可以隆庆和议及王阳明从祀孔庙两个议案为例见之。

(一)隆庆和议

明朝建立后,蒙古一直是主要的威胁,因此如何处理和蒙古的关系是明朝国家的大事。隆庆五年(1571),边将王崇古上疏请求同意俺答通贡与互市。穆宗接到王崇古的奏章后,下廷议讨论此事。此次廷议由兵部尚书郭干主持,定国公徐文璧、吏部左侍郎张四维等二十二人以为可;英国公张溶、户部尚书张守直等十七人以为不可;工部尚书朱衡等五人以为封贡便,互市不便。结果,通贡因赞成者比反对者多十人而通过,互市则以二十二人赞成、二十二人反对形成僵局。郭干因“淆于羣议,不知所裁,姑条为数事以塞崇古之请,大抵皆持两端”。穆宗“以为未当,令部臣更议以闻”。之后,由于多数人赞同通贡互市廷议结果,大学士李春芳等面奏北虏封贡事宜,具言“外示羁縻,内修守备之意”。穆宗回复说:“卿等既议允,当其即行之。”(88)这个结果送交内阁,经内阁票拟实施办法,皇帝批红,从而形成决策。

(二)王阳明从祀孔庙

在明代,从祀孔庙是一件大事。(89)因此之故,“终明之世,从祀者止守仁等四人”。(90)其中王阳明于万历十二年(1584)获得从祀孔庙,是明代思想文化史和政治史上的大事。由于王阳明在当时是具有高度争议性的人物,因此他从祀很不顺利,经历了十八年中三次大规模的廷议之后纔最终获得成功。(91)

万历十二年的廷议由礼部尚书沈鲤主持,提出的从祀人选有王守仁、陈献章、胡居仁、吕楠、蔡清、罗伦六人。沈鲤详细记录了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廷议的情况:

与廷议者共四十一人,除注有原疏外,内注胡居仁从祀者二十五人,注王守仁、陈献章者俱十五人,蔡清五人,罗伦二人,吕楠一人。惟居仁则仍有专举,且无疵议。在石星则议王守仁、陈献章不宜立门户讲学。在丘橓则议守仁乃禅家宗旨。在吏部右侍郎王家屏则又谓从祀重典,非真能信今传后者未可轻议,非真见其能信今传后者亦未可轻议,若使今日议入,他日议黜,恐反为盛典之累,故未敢遽拟其人也。臣等反复参详,看得从祀一事,持久不决,必烦廷议者,则以在廷之臣可以尽天下之公议,而众言佥同,人品自定,所以要之于归一之论也。今与议诸臣举从祀者,莫不以胡居仁第一,即有次及居仁与其不举者,亦毫无异议。(92)

谈迁《国榷》记下了王家屏接着说的话:“臣等裒众论较量其间,惟胡居仁绝无訾及。……守仁、献章皆豪杰之士,但诸臣与者十三,否者十七,甲可乙否,请姑已之,以俟论定。”(93)

从上述记载中可见,在这次廷议中,与议者共四十一人,其中赞同胡居仁者二十五人,即在与议者中已过半;赞同王守仁和陈献章者都为十五人,占与议者的36%,其余三人则赞成票更少。因此胡居仁顺利通过廷议,获得从祀的资格。王守仁和陈献章得票率仅为三分之一强,主持此次廷议的礼部尚书沈鲤及吏部右侍郎王家屏也都反对陈、王二人从祀。廷议结果提交内阁,在内阁首辅申时行的支持下,陈、王得到神宗的批准,最终得以入祀孔庙。由此可见,虽然最后结局是神宗采纳内阁首辅和阁臣的意见而否定廷议关于王、陈两人不得从祀的结果,但这也出于特别的原因。王阳明在当时影响巨大,(94)其从祀有社会舆论的强大支持。神宗在廷议争执不下的时候,采纳少数派的意见,批准王氏从祀,也可以说是顺应民意,并非蔑视廷议结果。

由上分析可见,廷议到了明代后期已制度化,成为国家决策制度的核心。廷议使得国家决策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开性、透明性和民主性,从而也获得更多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第一,圣裁是皇帝的个人独断,是传统的君主处理国事的决策方式。

第二,阁议是一个小范围的高级廷臣的集议,是主要处理日常政务问题的决策方式。

第三,廷议是一个较大范围的廷臣集议,是处理军国大事的决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