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介绍了我唐主要的罪名和刑罚,接下来就该着手实施犯罪了……
在一众穿越为公主/皇妃/宫女/平民的狗血剧本中,如果你魂穿到一位变态杀手身上,那该有多刺激啊!
无论是杀人抢劫鸡鸣狗盗,随便选一个都是极致的体验。只不过多年以后,午时三刻,面对众人围观的菜市场,你的脖子上面可能会有点凉。
知法才能枉……守法,假如你不慎(或者故意?)获得囚犯身份,别着急,指南将手把手(不是)教你如何面(duo)对(guo)法律的制裁!
一、当法官断罪时法官在想些什么
Part1:有则get之,无则推之
让我们从一个故事说起。由于指南未找到相关唐代案例,而宋朝相关法律制度多承自唐朝,因此这里借用一件发生在宋朝的事情。
杜某的哥哥在江南做官,遇到一件疑难案件。有一家熊孩子调皮毁了父亲的画像,被近亲告上法庭。这种情形既不是打,又不是杀,也不是奸,只是弄坏了一幅画,按不孝定罪远远不够,杜法官翻遍法条,思来想去,都没能找到一个合适的罪名。最后年纪尚小的杜某镇定地对哥哥说:“可以参考僧道毁坏天尊佛像来处罚。”杜法官大惊,发现弟弟竟是个天才。
杜镐侍郎兄仕江南为法官,尝有子毁父画像,为近亲所讼者。疑其法,未能决,形于颜色。镐尚幼,问知其故,辄曰:“僧道毁天尊佛像可以比也。”兄甚奇之。
——宋 郑克 《折狱龟鉴》
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什么呢?
告诉我们在古代,法官判案也是会参考判例、类推断案的,有些朝代甚至已经领先欧美几千年推出了判例法。
最早的西周提出“上下比罪”原则,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时,犯了重罪但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比照轻罪的刑罚来处罚,反之同理。到了秦朝有一种法律形式叫“廷行事”,相当于原始的判例汇编。汉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中出现了“决事比”,允许法官用判例断案,赋予判例以法律效力。而在大唐,类推制度就演化为了“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并为当代刑法参考吸收。
依《唐律疏议·贼盗律》,晚上无故闯入别人家里,被主人击杀,“勿论”。既然杀死都不追究,只是折伤的话,更加不必追究,这就是“出罪举重以明轻”。《贼盗律》又说“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没有专门规定“已杀、已伤”尊长的条文。但既然光是“谋”都判了死罪,那些已经造成杀人或伤害结果的更严重的行为,当然也是死罪。这就是“入罪举轻以明重”。这两个原则不仅出现在唐朝的法典里,咱们9012年了,刑法中也还有对这一制度的借鉴。
给你送花~
唐 周昉 《簪花仕女图卷》(局部) 图源:辽宁博物馆
但是!适用类推制度有个不可忽视的前提——“诸断罪而无正条”。假如杜法官能找到一条“子毁父画像”的法条的话,就不能用类推的方法来断案,否则他就会因为违反了“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的明文规定被笞三十下。
断罪引律令
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疏】议曰:犯罪之人,皆有条制。断狱之法,须凭正文。若不具引,或致乖谬。违而不具引者,笞三十。
——《唐律疏议》
可见“罪刑法定原则”早在我国遥远的古代就已具雏形,而不只是向西方学习的结果。
综上所述,穿越到一位“法律都不知道他犯了什么罪”的囚犯身上的朋友们,如果又正好“没”遇上杜某这样正直机智的法官,建议你赶紧伪造一本《好法官不可不读的十大判例》,夹上金条,送给大人。
唐 西元618~907年 某凫镜 藏于台北故宫
Part2:伤筋动骨一百天,“杀人”“伤人”一线牵
医学技术的发展不仅造福普通老百姓,也大大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在现代根据受害人受伤等级的不同,可以科学评价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该判什么罪刑,然而在古代该怎么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却是件难事。
如果甲把乙打了一顿,乙在被打过程中奄奄一息,在甲被抓走时也奄奄一息,可是到法官判处甲“斗殴手足他物伤”罪时偏偏一命呜呼了,那么对甲到底该维持原判还是改判谋杀呢?
宋朝有个马宗元,他父亲曾经就遇上类似的事情。在把人打了一顿后马父被官府抓了起来,不过并不急着定罪,而要先“守辜”。
马宗元待制少时,父麟殴人,被繋守辜,而伤者死。将抵法,宗元推所殴时在限外四刻,因诉于郡,得原父罪,由是知名。
——宋 郑克 《折狱龟鉴》
保辜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唐律疏议》
聪明的古人区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方法就是“等一等”。给乙一个治疗期限,如果在期限内没治好,死了,那就定杀人,如果在期限内治好了没死或者虽然死了但是由别的原因导致的,那就定殴伤。
这个期限,对于以手足殴打他人的罪犯是十天;对于以“他物”殴打人的罪犯是二十天,“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皆为他物”;对于以刃及汤火伤人的罪犯是三十天;对于打得别人断胳膊断腿的人来说是五十天。受害人在期限内治疗无效去世,行为人就以杀罪科断。期限的计算方法按一天百刻计之。
马父就在官府里等着等着,不巧那个人抢救无效死了。正要将马父按杀人罪抵法时,马宗元经过一番推算,算出父亲欧人的时间已经超出限外四刻,使父亲免于入杀人之罪。于是在《折狱龟鉴》里郑克这么说:“法无久近之异也,虽止四刻,亦是限外。”说是限外就是限外,多一分,一秒,一个时辰,都叫限外。
法律在追求精准量化时必然会做出这样“僵化”的规定,说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少一分,一秒,一个时辰都不负刑事责任,小女孩如花的生命离去,小男孩收容教养还能“重获新生”;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愿意与否,都能定强奸罪,犯罪人就等着时针多转一天,生日零点过后,多的是混淆案件的理由。法律的局限性让其很难兼顾标准化和变化,这时就要考虑道德和舆论的作用。我们尊重纯粹的理性,也要辅以现实的人性,毕竟法律不仅仅是一把冰冷的工具。
回到正题,假如你穿越到一位因暴力犯罪正在“守辜”的囚犯身上,或者不慎(也可以故意?)把某人揍了一顿,指南给你的建议是找个靠谱的算命先生/道士/和尚当律师,对方要是在限内“一命呜呼”,就用鬼神作祟掩盖科学真相,用封建迷信对抗封建主义的铁拳。
Part3:“诬”乎哀哉,以假乱真
纵观刑罚史,会发现古人总是把聪明才智用在折腾酷刑上。从商朝“墨、劓、剕、宫、炮烙、醢、脯”,到秦始皇“腰斩、车裂、凿颠、镬煮……”,这些立法者们,总能给人玩出点新花样。
图源 故宫博物院
而纵观犯罪史,也会发现有一些人总是把聪明才智用在邪门歪道上,让守法的人防不胜防。
《疑狱集》里有个故事。唐朝襄阳一女子自称“生了病”,是“骨蒸”之疾,必须要吃猎犬的肉才能好。于是她就对丈夫说:“我的病能不能好全靠你了。你去给我杀条狗,我死之前能吃一口狗肉,死也无憾了。”她丈夫说:“我们家没有狗,上哪里找来给你吃呢?”此女子说:“邻居家有狗,你去杀了来给我吃。”她丈夫也是个关心妻子的好男人,竟然就答应了。等丈夫杀了狗来给女子吃,女子留下一点狗肉,趁丈夫不在时偷偷向邻居揭发。邻居把丈夫送至公堂,最终查明是妻子与外人私通,想要陷害丈夫入狱。
图源网络
先不看后面的故事,这女子教唆杀狗的行径,搁在狗子地位“反跳楼式”提高的当代也得被唾沫喷死。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你怎么能吃它呢?丈夫是你的好丈夫,你又怎么能诬告他呢?
既然你陷害了别人,那就“自作自受”吧,由你来承担别人被诬告的罪名。这就是唐代对诬告类案件的处断原则。
诬告反坐
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反坐致罪,准前人(被诬告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决者,听减一等。
【疏】议曰:凡人有嫌,遂相诬告者,准诬罪轻重,反坐告人……
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及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虚,反其所剩。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
其告二人以上,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不实,反坐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唐律疏议》
如果某人诬告他人两个以上的犯罪,这两个以上的犯罪中较重的一罪是实或轻重相等的罪名中有一罪是实,那就“除其(诬告者)罪”。
比如甲告乙打断人家一颗牙齿,该徒一年;又告乙偷了人家五匹绢,也徒一年;又告乙杀了人家的一匹马,该徒一年半。其中只有杀马是真,打人和偷绢是假,此种情况就叫“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可不追究诬告之罪。假如有丙告丁三件事情,每件事都该徒一年,这就叫“告二罪以上,数事/等”,数事中只要有一事是实,也可不追究诬告之罪。
究其原因,或许是因为唐朝的数罪并罚采取“吸收原则”,即数罪中只选刑罚最重的一罪来执行,所以若所告的重事为实,乙最后只会被判杀马的一年半,其余的一年刑罚都“形同虚设”,没有施加到乙身上,自然也不能反坐给甲了。同理,数罪刑罚相同时只会执行一次“徒一年”,因此只要有一件事是实,乙就被判徒一年,其余的刑罚“作罢”,也不能反坐给甲。
但如果重事(杀马)是假,盗绢或打人是真,就该用一年半减去一年,“反其所剩”,判诬告者半年刑罚。这时甲有意陷乙被判一年半,但实际上乙只应当被判一年,那么甲应该对多出来那半年负责。
还有一种情况叫“罪至所止,所诬虽多,不反坐”。比如甲告某小吏因事受财一百万,但实际上人家只贪了五十万,而贪五十万就已经触及大唐贪污受贿罪的最高峰,能判这类罪中最重的刑罚,多出来的那五十万,就算是诬告的,也没必要反坐。
诬告类犯罪在古籍中还不止这一例,妻子为了偷情诬告丈夫偷狗也不算情节很严重,下面这一例才比较令人发指。
唐朝杜亚在镇守维扬时有一大户人家报案。原来是元日那天儿子商称给继母胡氏上寿,继母赐酒,酒中却藏有毒。商称质问胡氏:“以鸩杀人,上天何祐?”胡氏拍着胸口长叹:“天乎天乎,明鉴在上,何当厚诬,虽死不伏。”两人遂对簿公堂。
刺史杜亚问商称:“你给胡氏的寿酒是从哪里来的?”商称说:“长妇拿酒壶倒的。”杜亚又问:“胡氏赐给你酒,酒杯从何而来?”商称又说:“也是长妇拿来的。”杜亚说:“长妇是谁?”商称答:“小人的妻子。”杜亚眉毛一皱,发现事情并不简单:“你的妻子拿来酒壶酒杯倒酒,则毒因妇起,怎么能诬告母亲!”后又劾查夫妻二人,乃知是夫妻二人合谋“欲害其母置之于法”。
唐朝 敦煌壁画 仕女图
这则记载于五代和凝撰写的《疑狱集》中的故事只有寥寥数笔,而在明朝余象斗写的《皇明诸司公案》中增添了前因后果、案件细节,扩写成了细致生动的破案传奇。在《皇明诸司公案》中,商称与妻子谋划时称:“吾平生不能受人些气。今留继母在,多有关说。家庭掣肘,不能自由。可于来岁元日,你代斟酒,我上寿于母,乃母复赐我酒,你投毒药于酒中,我即诬母毒我,告之于官。从来继母狠毒者多,官必信之。纵不治他大罪,亦必离归外家,我不受人所制矣。”可惜他再诡计多端、再会算计人心也没能瞒过清官慧眼,最后得到的不是期待中的结果,乃是一句:“你夫妇俱不孝,皆当死罪。在律中卑幼诬尊长者,加凡人一等,可立刻打死。”往后胡氏求情等曲折变化,这里便不再赘述。
可见不论古今,都会遇到一些人心难测的糟心事。有不想偷狗却被引诱偷狗的,有没投毒却被诬告投毒的,也有遭受性侵之后却被对方描绘成自由恋爱的……人嘴两张皮,有时却比杀人屠刀还锋利。假如穿越到一位“压根没有犯罪且不一定能遇上杜亚”的囚犯身上该怎么办?
斗争吧,决不能向一切虚伪和罪恶屈服。
二、法网恢恢,善于找漏
人和人的幸运都是在比较中产生的。有些朋友觉得自己穿到被逮捕的囚犯身上很不幸,但他们还能在断罪之前依照指南给出的方法自寻生路,但另外一些朋友直接穿到某个即将被行刑的待决犯身上,是不是更加凄惨悲凉……
But!指南不会轻易抛弃每一个穿越者。
好在唐初统治者都怀有一颗“仁心”,且一般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就算是被判处死刑的穿越者,指南也能助其杀出一条生路。
唐 阎立本 步辇图(局部) 图源:故宫博物院
首先,以史为鉴,可以保命。早在提倡“恤刑”的汉朝,就会对老人、孩童、孕妇、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时“法外开恩”。那要是穿越后完美错过这些身份呢?没关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汉武帝还确立了一个“千古流传”的制度——“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秋冬是那个秋冬,但春秋是那个《春秋》。“春秋决狱”也叫“引经决狱”,就是在衡量一个犯罪事实时除了要以法律为准绳,还要以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为依据,拓展了自西周以来引礼入法的道路。“秋冬行刑”就是字面上的意思,除了“十恶”等“决不待时”的特大犯罪以外,一般死刑犯都只能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这段时间执行。
立春后不决死刑
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
——《唐律疏议》
于志宁在做侍中时有一位叫李弘泰的人因为诬告太尉长孙无忌被反坐死刑,且诏令“不待时而斩决”。志宁上疏力劝太宗:
……若欲依律,合待秋分。今时属阳和,万物生育,而特行刑罚。此谓伤春。窃案《左传》声子曰:“赏以春秋,刑以秋冬。”顺天时也。又《礼记·月令》曰:“孟春之月,无杀孩虫。省囹圄,去桎梏,无肆掠,止狱讼。”又《汉书》董仲舒曰:“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道。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方今太簇统律,青阳应期,当生长之辰,施肃杀之令,伏愿暂回圣虑,察古人言,倘蒙垂纳。则生灵幸甚。
看出来了吧,春夏万物生发,所以不能逆时杀生,一定要等到秋冬万物肃杀,才能顺时而为。
但即便是等到了秋冬天也不是随时都能处决的,来看看《唐律疏议》中这些密密麻麻的日子:
【疏】议曰:依狱官令:“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
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月日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
“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谓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杀日”,谓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虽不待时,于此月日,亦不得决死刑,违而决者,各杖六十。
“待时而违者”,谓秋分以前、立春以后,正月、五月、九月及十直日,不得行刑,故违时日者,加二等,合杖八十。
处决个死刑要从春夏等到秋冬,再避开大祭祀、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月一日、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请问何时才能动刀呢?
唐 阎立本 人物故事图册(局部) 图源:中华珍宝馆
更不要说有时你还能遇上个憨憨的圣母心法官,三言两语卖个惨,不仅能给自己争取生机,还造福了全号子的“兄弟”。
吕元膺在做冀州刺史时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年末都不回家,还去视察监狱。有一个囚犯看见他来连忙诉苦:“某有父母在,明日元正,不得相见,嘤嘤嘤……”吕元膺被他感动,打开了他的枷锁,还和他约定好回监狱的日子。守吏都看不过去了:“贼不可纵。”吕元膺却说:“我失去的只是一个职位,人家失去的可是一家团圆的机会啊!”(此句摘自《瞎编》,如有抄袭,纯属巧合)
最最戏剧性的是,到了约定的日子,彩旗飘飘,锣鼓喧天,监狱门口挂上“欢迎新老狱友”的横幅,过完年的囚犯们还真的如约而至,满载而归。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拍,但它确实是明朝宝子称《敬由编》里的故事。
吕元膺为冀州刺史,颇著恩信。尝岁终阅郡囚,囚有自告者曰:“某有父母在,明日元正,不得相见。”囚泣下,元膺悯焉,尽脱其械纵之,与为期。守吏曰:“贼不可纵。”元膺曰:“吾以忠信待之。”及期,无后到者。
——明 宝子称 《敬由编》
所以没什么好担心的,在不处决死刑甚至放你回家探亲的日子里,一杯茶,一根烟,继续读读历史,总能找到制度的空子……
图源网络
贞观五年张蕴古做大理寺丞的时候,相州有个叫李好德的人患有疯癫症,每天胡言乱语,唐太宗让张治他的罪。但是张说:“李某确实患有疯癫症,按照法律不能定罪。”太宗便对他从宽处理。这之后张仍同李好德一起游戏,并把太宗的旨意告诉了李。
不久侍御史权万纪上书弹劾张的做法,太宗大怒,令斩于东市,斩完就反悔了。他对房玄龄抱怨:“公等食人之禄,须忧人之忧,事无巨细,咸当留意。今不问则不言,见事都不谏诤,何所弼辅(咋当辅助的呢)?如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决之,岂是道理。”因此下了诏书:“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唐朝的“死刑五覆奏”制度由此开始。
在隋朝和唐初时还只有三覆奏,地方死刑判决作出后要在死囚执行前一日覆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覆奏一次,提醒皇帝慎重考虑是否执行。到了唐太宗这位善心大发的皇帝时一度改成了五覆奏制度,不过考虑到地方远近的关系,五覆奏只是在京城执行,即决前一天两覆奏,决日三覆奏,至于恶逆以上罪和部曲、奴婢杀主罪只需要一覆奏就可以行刑。
所以穿越到死囚犯身上又没能遇上吕憨憨的朋友们不要灰心,这覆奏的两天就是起死回生的良机!发挥你作为穿越者的先知视角,写一道抄袭(划掉)借鉴历朝历代名家大师治国理政方略的折子,让皇帝对你刮目相看,说不定成为大唐第一位“监狱宰相”都不是问题!
唐 周昉 《演乐图轴》(局部)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三、终极秘诀——我们不一样
放在最后说的,就是秒杀其他一切套路的终极大杀招。
只要有这一招,再谨慎挑选不要犯“十恶”和其他惨绝人寰丧心病狂的犯罪(怎么劝得怪怪的),那么一般的犯罪都“有法可逃”啦~
这个方法有个很朴素的中心思想——贵贱有别。
假如你懒得动脑思考如何脱罪,那就直接跳到这一步,想想怎么把自己包装成皇亲国戚or贵族官员,哪怕作为一只小辣鸡和他们八竿子都打不到一起,也要充分发挥自己上网口嗨的功力编出祖宗、老祖宗、老老祖宗辈的关系。只要营造出“权贵子弟”的人设,就可以通过“议请减赎当”给自己争取减刑机会。
首先是“八议”,它来自西周的“刑不上大夫”思想。
这可不是说犯罪的大人们不被判处任何刑罚,这里的“刑”指的是管理普通老百姓的那套“刑”,这种“庸俗”的法律怎么能用在达官贵族身上呢?对犯了达到死罪程度的重罪的贵人们,法官没法用法律裁决他们死罪,而要让大臣们集体讨论最后再上呈皇帝裁决,至于如果犯的罪不至死,依律都可以减一等处罚。但适用“八议”的人身份有限,极不好伪装。
一曰议亲,就是皇亲国戚,伪装方法……参考《还珠格格》?
二曰议故,就是皇帝故旧,这个难度尚可,不妨打扮漂亮一点跑去跟皇帝说:“山也迢迢,水也迢迢……你还记得大明湖畔的夏雨荷吗?”
三曰议贤,就是有德之人。但怎么评这个道德楷模有个标准——“言行可为法则者”。最好的建议就是买多点水军和营销号,让他们去皇帝面前吹你的彩虹屁,注意不要一个不小心吹过头了,让皇帝觉得你比他还得民心。
唐 佚名 《宫乐图》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四曰议能,就是有大才干的人。“谓能整军旅,莅政事,监梅帝道,师范人伦者。”请赶快入手一套羽扇纶巾或青龙偃月刀,卧龙or关公cos起来,往皇帝面前一站,侃侃而“背”后人的治国理政方略,你就是全大唐最牛的仔。
唐 戴嵩 斗牛图 图源:中华珍宝馆
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铭功太常者。
六曰议贵,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七曰议勤,奖励大唐最美996劳动者,夙夜在公,或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
八曰议宾,前代虽然失了自家江山,但仍有国宾待遇,算是安抚你别搞事。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划重点:原情议罪,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掏光金库,你没有点“意思表示”,怎么能让人有“共同意思联络”呢……
图源:故宫博物馆
那有的朋友会觉得“八议”的这些人太高规格了,装起来没有底气,没关系,后面还有个“请”。不过适用“请”的人范围比八议大,适用的犯罪范围却缩小了一些。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官爵五品以上的官犯死罪可上请皇上裁决,流罪以下仍例减一等。但排除的犯罪不只有八议排除的那些犯罪,凡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自盗、盗略人、受财枉法等罪也无法享受此项特权。
“请”的下一个档次是“减”,针对七品以上官员和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这时没法再找皇帝求情,只能在流罪以下例减一等。再下一个档次的“赎”就要砸钱换自由了,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员,以及七品以上官的近亲属若犯流罪以下,可以拿铜来赎罪,但也有例外情况。
最后一个档次是“当”,大家都知道有一首歌也叫《当》,它的创作背景就是一位官老爷犯了罪,他身份卑微轮不上”议“、”请“、”减“,但是“身有官位,自从官当、免、除”,一般特指拿官品抵徒罪,抵了之后重获自由,心情激荡,忍不住高歌一曲:”让我们红尘作伴,活得潇潇洒洒,策马奔腾,共享人世繁华……“(摘自《瞎编》,勿要轻信)
所以在贵贱有别的封建时代,搞一个官位或贵族身份,没事打打人偷偷鸡,谁还能管得了你!
唐 孙位 《高逸图全卷》(局部) 上海博物馆藏
编者说
到了这里,每天一个“违法小技巧”就说得差不多了。(这个事情不能展开叙述)
世界上的东西都不是完美的,法律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局限性作为事物的固有属性并不是缺点,不需因此对法律失望。很多时候我们会痛心法律的“无力”,但其实错的不是法。有些人,法律学着学着就变“聪明”了,当他们熟知法律的漏洞并善于把法律当成犯罪的工具时,“法”也变成了受害者之一。
但就是因为有罪恶,才会有斗争,只要人类永不放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就不会让黑暗吞噬光明。
假如你知道这世上一切法律的漏洞时你会怎么做呢?
不要求像圣人一样誓死去完善它,但至少如良人一般“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这里废话两句:本号是非正式“科普”,纯属瞎唠唠看法律史时的内心感受,欢迎朋友们热情讨论交流以及大神们随时批评指正,想看什么内容也可以留言告诉指南(小编想内容想得头都要秃了),指南一定会认真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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