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部分土地和房屋面临着拆迁和征收,其征收的价值也在与日俱增。在农村地区享受土地权益上,很多外嫁女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尤其是在获得拆迁补偿时,并不能享受同等的待遇。
下面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就通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指导案例,来给大家解析房屋拆迁时外嫁女是否可以获得娘家的征地补偿款。
案情简介
王某是王家村村民,2010年与外村人陈某登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经陈某所在的陈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村未给王某安置耕地和宅基地。
2016年,王某户口所在村小组所有的土地纳入当地征收范围。王家村所在的县政府在组织实施此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遵循村民自治、一事一议原则,由村民大会集体讨论后报当地政府研究确定。
王某所在的王家村小组及村委会均认为王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出“婚嫁不补偿”的决定,外嫁女不具有分得征地补偿款的资格,王家村所在的县和镇人民政府对此予以认可。
王某请求王家村所在的县政府确认其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但未被予以确认。王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点评
“外嫁女”通常是指嫁到外村的农村妇女。一般而言,外嫁女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外嫁女能否仍然享有她们出嫁前或出嫁后,所在村庄的土地征收补偿、分红以及其他利益。在国家征收农村土地中,往往只是一次性地补偿村集体。
但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相关利益和补偿,应当由组成村集体的村民所分享,因此判断能否获得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利益的决定性因素就是妇女对这块宅基地是否享有权利。
这个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妇女依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妇女嫁人之后没有另行审批宅基地。
首先,从妇女权益保护的层面来讲,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其次,要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对待外嫁女的安置与补偿。
1、嫁非农户口。外嫁女嫁入夫家后,若没有将户口迁出,那么还是享有原户籍集体土地权益,当原集体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应包含此外嫁女。如果户口已迁出,则没有资格;
2、嫁农村户口。外嫁女嫁入农村夫家后,会随丈夫一同拥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论是否迁户口,都会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娘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因此新迁入的集体组织遇上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应包含此外嫁女;
3、丧偶或离婚。那么外嫁女的户口将迁回原籍,且在其它地区不再享有相关的权益,如果户口已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外嫁女。
本案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婚前在集体享有宅基地和承包地权益,婚后没有迁出,亦未在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另外分配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不因结婚而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家庭宅基地被征收时应享有补偿安置权益。
圣运律师建议
王有银律师在此需要提醒,千万不要被那些风俗或者不合理的村规民约所左右,判断一个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要以其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界定条件。如果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并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理应获得合理份额的征地补偿款。
另外,如果外嫁女发现当地的征收文件中有类似上述案件中“婚嫁不补偿”的条款出现,可以在起诉要求拆迁安置补偿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审查政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只有这样才能从更大范围上对“外嫁女”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保护。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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