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5月10日南京浦口警方通报称2020年5月7日13时20分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女童被陌生男子带走,去向不明。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对案发现场及周边开展走访调查,根据报警人及现场目击者提供的相关情況,全力搜寻失踪女重。通过侦查,民警发现辖区居民单正龙(男,1988年11月生,浦口区人,系刑满释放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当日15时许将其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单正龙交代了其于5月7日12时许,将受害女童骗走后杀害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单正龙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各类违法犯罪“零容忍”态度,持续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一名10岁的男童陈述,事发时两位小朋友正在村口的小水池钓虾,女童不慎落水,被路过的男子救起。这名男子将女童身上的衣服脱下来拧干后对她说,自己是好人,可以带她到附近把湿衣服烘干后送孩子回家。但当家人一直未能等到女童回家,最后女童尸体在老山被找到,脖子被拧断,遍体鳞伤。法医检查后确认,女童曾被性侵,然后残忍杀害。更让人愤怒的是嫌疑犯单正龙今年31岁,这是他第三次强奸女童,当警察找上门的时候他竟然像没事人一样在家看电视、睡觉!

【单正龙其人】

2003年,时年14岁的单正龙第一次奸杀了一名6岁的女童,因未满18岁被判刑10年,2013年出狱;

2013年单正龙刚出狱就又按捺不住扭曲的心灵,强奸了一名女童,2015年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2015年11月25日服刑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减刑4个月。2016年单正龙刑满释放。

四年后2020年这已经是其第三次作案了,当地千名村民愤怒的按下手印要求重判。

【苏德律师认为】

单正龙三次强奸幼女,两次杀害幼女,犯下重罪,且已经没有未成年的外壳可以保护他。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本案案情尚未详细披露,目前从法律层面来看单正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幼女的规定: 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上述情况,单正龙的量刑范围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其情节恶劣,属于累犯且手段残忍,没有自首等从轻减轻的情节。这种恋童、手段残忍、胆大妄为的人如果回归社会极易形成恐慌,极易再犯。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才符合人民群众的普遍期待。

本所律师将关注本案后续审判情况,并及时分享。

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裁判文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锡刑执字第04176号

罪犯单正龙。曾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正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单正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单正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单正龙,2015年7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67分。为此,2015年9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单正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应酌情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单正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