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口河区人民法院开出第一份调查令,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持调查令查找到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线索,从而使法院顺利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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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于2015年在张某某处分包了一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胡某某工程款,胡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给付工程款637000元。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胡某某同意张某某在两年内分期履行完毕欠款633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某却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胡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张某某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但是执行法官没有放弃,多次与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沟通联系,通过线索分析,初步判断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转移或藏匿财产行为。为此,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向我院提交申请。我院经审查,迅速向其开具了调查令。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到成都等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曾由法院判决在成都取得两个门市的所有权。

针对这一线索,承办法官立即驱车奔赴成都实地了解。经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18)川0104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需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科创路两个门市交付张某某,并协助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判决生效后,张某某申请执行。2018年12月4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已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科创路两个门市房屋变更登记到张某某名下,但张某某为躲避执行,一直未将门市过户到名下,而实际上房产已为张某某所有并对外出租,收取了租赁费用。

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法官果断作出裁定,将现登记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名下,实际为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科创路两个门市予以查封,并依法通知张某某到法院,拟追究其隐匿财产的法律责任。

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张某某主动承认错误,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办理两个门市的不动产权证后,再行变卖,将门市变卖款交到法院,履行申请人的执行款。在一波三折后,该案终于在我院法官的努力下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均得到了维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