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让员工走人,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而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逼迫员工主动辞职,以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
常见的手段有降薪、换岗、更换工作地点、提高业绩指标、撤并部门、无薪调休等,套路五花八门,且不断翻新。
近期,小瀚就收到了读者留言咨询:公司全员降薪20%,要么接受,要么离职。
面对如此霸道强硬的规定,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用人单位要降低工资,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降薪就是违法的。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然强硬要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从实际情况来看,作为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留在这里,等公司下个月发放工资。如果发现工资确实少了,则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复投诉,但是坚决不主动离职。这种方式对单位来说是十分麻烦的,一般情况下,单位都会主动找你谈判并进行相关赔偿。
或者干脆破罐子破摔把你辞退,这个时候你就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息事宁人的做法,首先明确表示不同意单位挑选行为。在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如果工资降低,可以告知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补助工资差额,也就是要求补发违法扣除的工资。第二个月以后,再次要求补发违法扣除的工资。如果单位依然我行我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二项主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公司单方要求你调岗并降薪的相关证据,以及明确拒绝,并不要主动辞职,同时对公司单方要求你辞职的沟通注意录音取证。
实践中,降薪往往伴随着调岗。如果单位说你不适合现在的工作,要给你换岗从而降薪,这样合法吗?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未经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外,用人单位应与员工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没有经过协商、私自调岗,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其原来的职位,也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后,小瀚提醒大家,作为劳动者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遭到了企业的霸道调岗,不合理的降薪,一定不要慌张无措,大可以选择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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