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11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蔡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蔡某甲,女性,1990年出生,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因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本案案发时被告人蔡某甲正在哺育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但蔡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传讯时不能及时到案,导致该案无法正常移送起诉。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原案件承办人经联系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称蔡某甲及其保证人均未能联系上,蔡某甲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检察机关对其追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蔡某丁(已判决)于2014年开始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城**栋**单元**房、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大厦**宾馆**房作为办公地点,并雇佣了李某某、严某某、蔡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蔡某丙(上述人员均已判决)等人以及本案被告人蔡某甲作为工作人员组织大陆境内大量卖淫女出境至香港进行卖淫。蔡某甲主要负责与客人确认挑选的卖淫女及联系好卖淫时间和地点。卖淫女办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后会由团伙成员组织过关到香港**都会**酒店进行卖淫,每单收取1000元港币的嫖资,嫖资由酒店方统一收取后,汇到蔡某丁指定账户后,由蔡某丁进行分配。蔡某甲除了每月3000元工资外,每次卖淫收取1元提成。2017年4月至10月案发,蔡某甲收取工资提成共计39300元人民币。
经查明,该团伙自2017年4月至10月案发共计组织出境前往香港卖淫人员数量为452名,累计卖淫达22389人次,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与同伙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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