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财保42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驻济宁市建设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01594XP。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行长。

被申请人:济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驻济宁市太白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25086584。法定代表人:武春生。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2020年4月22日,申请人将诉前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仝义杰

裁定日期: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姜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