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
证人的具结是其作证的前提条件。未经具结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基本案情
原告吴甲(化名)起诉称养父母相继去世后,生前的三套房产直接登记在了侄子林丙(化名)名下,这并不合理,她应继承房屋的相应份额,希望将房产按继承比例予以分配。但被告林丙称自己的爷爷奶奶并没有收养过吴甲,吴甲是自己姨奶奶的养女。林丙向法庭提交了奶奶生前的遗嘱,遗嘱写明房屋由林丙继承。同时,他向法庭申请自己的舅舅郑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郑某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后庄严宣誓。他在庭中表示林丙所言属实,遗嘱是由他代写的并印有林丙奶奶的手印。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证明作用,新规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完善和补充。
具结的法律效力
证人的具结是其作证的前提条件。未经具结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具结是证人如实陈述的保证,也是证人如实作证的必要措施。证人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宣读保证书,如证人在文字认知、语言表达等方面确实存在障碍,经人民法院准许,可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作出说明。签署和宣读保证书是证人作证前的必经程序,签署和宣读保证书的主要作用在于对证人的心理产生威慑,进而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拒绝签署和宣读保证书意味着其无法保证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本质上是拒绝作证的表示。据此,因证人拒绝签署和宣读保证书而导致其不能作证的,自然不能主张出庭作证的费用,相关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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