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的改革,是在魏文侯领导下,由众多谋士参与决策和实践的一项整体工程。许多内容,或是魏文侯合众人之谋而作出的决策,或是地方根据中央基本要求所进行的发挥,很难具体归结为一人之功或一时之事。不过,在李悝任宰相期间推行的几项新政,皆为李悝倡议,魏文侯首肯,在时间和内容上都比较集中,而且对六国产生的影响也较大,故后人常以“李悝变法”作为魏国改革的代称。
“李悝变法”,即李悝协助魏文侯推行的新政,主要有三项内容:
第一、废除世卿世禄制。
用因功受禄的官僚政治取代凭借血缘关系世袭爵禄的贵族政治。《说苑·政理》载,魏文侯向李悝询问治国方略,李悝说:
“臣闻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明确提出,把禄位授于有功之臣,赏罚得当,应是治国的根本政治纲领。他并指出,想要吸引天下更多的能人智士为魏效力,必须
“夺淫民之食以来四方之士”。
“淫民”就是那些凭靠传统的世袭制无功受禄的贵族,他们骄奢淫逸,伤害农功,是些只会祸国殃民的寄生虫。只有取缔他们的特权,把原来为他们所摄取的财产和权利没收过来,按“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原则重新进行分配,众多的贤才才肯入魏供职,魏国才会得以更新和富有朝气,国家也就不愁治理不好。
魏文侯本来就重视用贤,认为贤重于贵,这种思想被李悝进一步上升为系统的治国理论,并明确提出了具体的方针政策,文侯自然十分赞许,遂以此为基本国策,努力加以贯彻。一些无功的、不能适应时代和改革需要的旧贵族因而丧失了原有的地位,大批虽出身布衣,但能为振兴魏国作出贡献的士人,迅速登上了魏国的政治舞台,魏国的政治面貌遂为之焕然一新。
第二、推行“尽地力之教”,加速发展农业。
不少史籍都载有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一事。所谓“作尽地力之教”,就是推行使地力得尽、加速发展农业的经济政策。为此李悝提出了一套系统的理论和措施。
“尽地力之教”的理论主要分两层。
首先,李悝通过对魏国各地农业生产情况的实地考察,得到两个数据,《汉书·食货志》记载一是
“今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
即一般情况下,每亩地的年产量为一石五斗(一石约合今30公斤);二是小农
“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
即是说农民生产热情高涨与否,可使亩产量升降三斗。按每个农民耕种国家授予的百亩之田计算,每个农户可因此增收或欠收三石。魏国当时约有可耕地600万亩,则全国农产量可因此上升或下降180万石。数字惊人,反映的问题亦很明显。这说明农业增产的关键,在于调动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是李悝所提出的第一层理论。
其次,李悝对魏国农民的生产和消费状况进行了全面考察和分析,从而找到了导致生产积极性不高的三条主要原因。其一是自身的脆弱;其二是政府赋敛无度造成的穷困;其三是商业、高利贷者的乘机盘剥。
他为魏国农民的全年收支仔细算了一笔帐:依“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而论,一个农户仝年可收入150石粮食。除税15石,五口人的口粮90石,剩45石。当时一石粮食大抵能卖30钱,45石粮食共合1350钱,这些钱除节日用钱300钱外,还剩1050钱,可是五口人穿衣服就要用1500钱,无形中便已有450钱的亏空。如再加上“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和政府在税外的其它征敛,一般农民就得借债度日,甚至濒临破产。如此的处境,当然焕发不出高涨的生产热情,而这一切,都与本身的脆弱、政府的赋敛无度以及商业高利贷者乘农民卖粮借债之机的盘剥有关。因此,要想调动生产积极性,就必须设法解决这些问题。不然,“尽地力之教”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是李悝的第二层理论。
以上述理论为依据,李悝为使“尽地力之教”得以落实,提出并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1,国家直接干预粮食生产过程,运用若干农业立法,督促、鼓励百姓努力增产。这些农业立法为农民规定了生产指标。不同土质有不同的亩产标准,如上等地只有下等地的收成,便受惩罚,反之,下等地能达到上等地的收成,就有奖赏。另外,在农业立法中还注意推广先进生产经验,对许多熏要的生产环节提出了严格要求。比如春耕,要求“春田如布平以直”,耕地要平得如布一般平直;春种,要求“必杂五种,以备灾害”,下种时必须在单位面积耕地内实行多品种杂种、复种,以借助于不同作物对自然灾害的不同抵抗能力,防止遇灾引起的减产。
2,减轻赋税,整修水利,为农民提供增产条件。李悝深知赋敛无度会破坏生产和再生产条件,因此主张轻赋敛。魏文侯对此也很赞同。他们对地方官“上计”(地方按计划向中央上交财政收入)超额者,总是给予严厉的批评。由于最高当权者态度鲜明地反对厚敛,一般地方官也就不再敢擅自增加赋税了。另外,遇有大的天灾,政府还主动减少赋税项目,遇有瘟疫流行时,就不再征收人口税。这些做法不同程度地减轻了人民负担,保证了基本生产条件。此外,李悝还提倡兴修水利,并亲自身体力行,为整修水道常年在野外奔波。由于李悝的提倡,魏国各地水利设施日益增多,既促进了当时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为魏惠王时代开凿出大沟、鸿沟那样闻名于世的大型水利工程奠定了基础。
3,推行“平籴法”,重农抑商,防止商人对农民的盘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所谓“平籴”,即是由国家直接干预粮食流通过程,控制粮食的购销与价格。丰年政府用平价适当收购农民的余粮,防止商人在丰收之际故意压低粮价,囤积居奇,伤害农民;灾年政府则平价出卖丰年储备的余粮,防止商人利用粮荒抬高粮价,伤害靠商品粮为生的城市居民。政府手中平时积累了足够的粮食储备,荒年可从容解决民众的吃粮问题,使民众安定,生产照常发展。
李悝的“尽地力之教”的理论来源于实际,措施得力而有针对性,故“行之魏国,国以富强。”收到了极为明显的效果。
第三、制定刑法,加强法制。
为了巩固魏国已有的变法成果,维护新的财产关系和统治秩序,李悝还研究、总结了当时各国现存的法律,并集其大成,为魏国制定了一部新法典——《法经》,用以加强法制。
《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共有六篇,分别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前四篇主要是对所谓“盗”、“贼”施以关押、拘捕等处分之法,如规定杀人者不仅要处死,而且全家、包括妻方都要为奴隶。对“大盜”,轻者充军到边远地方,重者处死。后两篇中,《杂法》主要规定了对轻慢法令、偷越城墙、赌博、盗窃、欺诈、贪污贿赂、荒淫奢侈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办法,《具法》是量刑轻重的有关规定。李悝制定的《法经》,其总的立法精神在于强化法制。观其内容,不单纯是为了防范和镇压人民反抗,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抑制统治内部的一些腐败行为。如规定官吏贪污受贿,丞相以下要杀头,太子赌博要受笞刑甚至被废等。因此,这部《法经》的制定和实施对清明吏治、严肃法纪、安定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除上述三项新政之外,魏文侯还在行政统治体制及军制方面进行了大的改革。
一、在行政统治体制方面的改革主要是为加强中央集权,发展了郡县制,大大削弱了分封制。
魏文侯在位50年中,除将自己的少子挚封于中山、爱将乐羊封于灵寿外,没有再在亲戚和功臣中搞过分封,连胞弟公子季成,也只让其在中央为官,靠吃俸禄过日子。对魏国所占有的新旧国土,基本上边防设郡,内地设县,中央选派贤能之土担任守、令治理。在中央机构中,为防止晋国历史上由于最高执政同时又是最高军事统帅所造成的贵卿专权的局面重演,分设相、将,领理文武百官。中央和地方的重要行政长官,凡不称职者,国君可以随时撒换,不得世袭。这样,就初步在魏国建立起了以郡县制为基础、官位常设而人员流动的中央集权官僚行政你制。这种体制由上到下,权力集中,意志统一,步调一致,对内避免了分封制下极易出现的内改不稳的局面;对外便于集中全国人力物力与诸侯竞争。
二、在军制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建立了经过考选的常备兵。
考选的条件十分严格,应考者须身穿三层护身甲,肩负有12石拉力的重弓,再带上50支箭,扛上长矛,戴上盔甲、宝剑背上三天干粮,在半目内走完10里行程(相当今40多公里)。中选的士兵称为“武卒”,国家给予优厚的待遇,除了可免去全家徭役,还可占有上等田宅。常备兵考选制的建立,一方面提高了魏国军队的素质与战斗力,另一方面调动了魏国民众从军打仗的积极性。魏国因此培养了大批军功者,扩大了统治基础。
战国初年的魏国由于首倡改革,国中人才荟萃,政治活跃,经济繁荣,军力强盛,法制严明,与列国相比,几乎哪方面都处于先进地位,故国势猛增,很快成为威逼四邻的头等强国。
公元前356年,魏惠王对韩、宋、鲁、卫等小国施加压力,迫使他们入大梁朝魏,在列国中造成魏为中原霸主的形象。到公元前344年,魏惠王进一步偕“功大而令行天下”的威势,“广公室、制舟衣”,“乘夏车,称夏王”,俨然摆出天子的架势,在列国中率先称王。周围的诸侯自知此时尚敌不过“大魏”,只得认可。魏国的首强至此达到高峰。
结束语
魏国的改革和改革带来的强盛,对战国的历史发展是个有力的推动。它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向天下证明,在“大争之世”,只有改革才有出路和希望。它为列国树立了一面改革图强的旗帜。魏国的国土吸引着四方有识、有志之士前来学习,成为为列国培育各种改革人才的故乡;由魏开创的改革纲领,诸如“食有劳而禄有功”、废除贵族特权、“行尽地力之教”、着力发展农业、考选“武卒”、奖励耕战等,成为那个时代带普遍性的革新原则,在后来列国的改革实践中,以不同方式和程度,一再得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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