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还时不时用“996”还是“007”相互调侃时,一则员工拒绝企业提出的加班要求被判赔偿1.8万元的案例突然给了大家一个更为现实的打击。
这个案例是扬州市邗江法院在其为了“五一劳动节”而发布的2019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在这本应欢呼“劳动人民最伟大”、“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日子,司法机关这样的案例瞬间让大家感觉被泼了一盆冷水。
在引发热议后,邗江法院迅速删除了这篇文章,但是通过网上的相关信息,笔者还是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了这则案例。
根据判决,还原案例经过:
2007年,案例中的王、李二人入职扬州某公司,并于2014年5月合同到期后再次续签三年劳动合同,此次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5月20日。而这次加班事件,正巧就发生在2016年5月13日,彼时二人因公司一直未与其协商合同续签事宜,王、李二人拒绝了公司当日提出的加班要求,从而导致公司因无法按时向客户交付货物而承担了赔偿12万元的违约责任。
就此,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王、李二人不服从领导安排且擅自离岗,对其进行辞退处理。王、李二人据此提起劳动仲裁,并经法院就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后判决公司向二人支付4万元补偿金及加班费。
其后,该公司不服判决另案起诉,要求二人补偿其损失的12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因认定劳动者应为其工作失误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而承担过失责任,经衡量其薪资后判处王、李二人承担15%赔偿责任,即1.8万元。公司不服再次上诉,又因王、李二人未提起上诉,二审虽对一审认定不甚认同,亦对该判决予以维持。
对于法院的判决,很多人可能会疑惑为何公司还可以另案起诉,其实,这里面存在两个争议事由,但是,法院在另案中作出如此认定,未免让人咋舌。
劳动者拒绝企业提出的加班申请,究竟是对是错?法院为何在认定企业因员工拒绝加班从而辞退员工违反法律规定后又在另案中认为员工存在过失?让我们一起来简单分析一下。
本案中其实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加班是否违法,二是为何另案中二审法院不认同一审法院却依旧维持了原判决。
一、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提出的加班要求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应与工会及劳动者协商,且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也就是说,在员工拒绝加班时,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其加班,否则可能会侵犯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
其次,用人单位在工作日要求员工加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正常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费,而不是仅用调休代替。
综上,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当理由且未得到员工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权仅因员工拒绝加班,而认为其违反企业规章并将员工辞退的。
二、二审法院对上诉者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上诉请求,简单来说是指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内容不服,从而请求二审法院解决的问题。在本案中,因王、李二人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有合理理由认为其接受了一审判决,所以当然不会对一审中不利于王、李二人的事实认定进行再次的审理。
在日常案件中,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往往是法院“偏帮”的对象,在本案中却遭受如此大的“冤屈”,难免让大家无法理解。但是本次的案例,除了一审法院认定有误外,我相信王、李二人单方放弃通过上诉维护其合理权益,也是值得大家深思的问题。
据此,在本案一审认定错误的情况下,仅仅因为王、李二人没有上诉,而失去了推翻原审判决的可能性,放弃了其维权的途径,未免让人可惜之余觉得难以理解。当然,我们不能避免二人是因为厌倦了长达数年的诉讼,但是这之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亦需要大家合理衡量后慎重选择。
参考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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