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尚自然是古代东西方社会的普遍信念。唐宋之天人合一思想与古罗马的理性自然法,影响各自继承制度的内容及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下就两个方面来比较。

(一)礼教人情与顺应自然

1.唐宋伦理法:继承制度中的礼教人情

唐宋伦理法就是儒家学说—“礼”。婚、丧、祭同为人生大事,需要礼来调整。礼入于律,礼法结合,虽推崇国法,但更注重伦理和人情。《唐律疏义》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张晋藩先生说:“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礼宗承“天人合一”的自然法,追求自然和谐的伦常秩序。天尊地卑的自然关系直接置换为先天的五伦人际关系,宇宙秩序置换为绝对不变的人身支配关系,一统于自然中。仁井田陞对此有非常精辟的总结:“人伦=人道框架以及使这一框架得以成立的权威秩序的基础,遂由朱子或曰宋学所确立,这一基础即为天理亦即宇宙原理。君仁、臣义、亲慈、子孝,所有这类上下关系和以之为枢轴而推广、扩大的人伦框架,同样不是人的作为,而是无可争议的自然,作为天理的权威秩序也就无条件地构筑起来了,那就是东方的自然法的典型。”

唐宋律以礼为根本原则,强调差异性,承认父权和夫权的“尊尊”合法化,从而确立了父权家长的家族制度、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以嫡长子继承制和立嫡制度为主的宗祧继承制度。唐宋以来,先嫡后庶的继承之名渐居次要,而延续宗祧的继承之实渐臻主要。因此,凡无子者皆可立嗣延后。唐宋律均规定:“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其小儿年三岁以下,本生父母遗弃,若不听收养,即性命将绝,故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中国悉采法定继承,严格规定宗法继承顺序。立继之道,立本宗昭穆之子,先应继后爱继。应继由亲及疏,从五服亲属中择立;爱继,从五服外九族同宗亲属中选立。两者皆无,则立异姓为嗣。

2.古罗马理性自然法:继承制度与顺应自然法则

古罗马理性自然法认为法就是正当理性,渊源于“正义”、“公平”,故想探讨罗马法,必先从自然理性和正义本性入手。西塞罗说:“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将“正义和法律”列于篇首:“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学说汇纂》也以“关于正义和法”开篇:“致力于法的研究的人首先应该知道“法”这个称呼从何而来。法其实来自于正义:实际上,就像杰尔苏非常优雅地定义的那样,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自然正义要在法律秩序中才能实现。因此,人的一切行动应该顺应天性、依从理性。

罗马继承制度吸收了自然法思想,崇尚法治,顺应自然法则。罗马的法定继承顺序与我国不同:先由长子继承;无男,再由女儿继承,如我国承宗女;无女,最后由兄弟继承。女儿与儿子同为第一顺序,先于第二顺序的兄弟、伯叔等最近族亲和第三顺序的宗亲继承。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自家继承人”条规定:“乌尔比安:《论萨宾》第12编无论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儿子与女儿,我们都应将他们纳入到‘自家继承人’之中。”

罗马帝政初期,自然法思想流行后,法定继承本诸同样的血缘及慈爱天性,宗亲继承渐臻为血亲继承。查士丁尼《法学总论》规定“血亲继承”:“在自权继承人、大法官和宪令列为自权继承人的人和法定继承人(即宗亲及根据上述元老院决议和本皇帝宪令列为宗亲的人)之后,大法官列入最近亲等的血亲继承。”至此,违反自然的宗亲继承彻底泯灭。“言其精神,则悉以血亲为基础,抑亦新旧制重要之差别也。”罗马只讲“亲亲”,没有中国“尊尊”的宗法性。继承次序惟依亲等远近而定,亲等近则居先。同一亲等,不分男女、尊卑,不论婚生或非婚生、血亲或养亲,无先后之分,平等继承。

与中国极少采用遗嘱继承大异其趣,罗马从《十二表法》就采用自由遗嘱制度,且优先于法定继承,这从法定继承的拉丁文译为“无遗嘱继承”可一览无余。盖尤斯《法学阶梯》还规定“根据

十二表法》的无遗嘱继承”条:“未立遗嘱者的遗产,根据《十二表法》首先归自家继承人。”这一法定继承同样规定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无遗嘱的财产继承”中:“根据十二表法,无遗嘱的遗产,首先属于自权继承人。”罗马的遗嘱继承以情感和意志为基础,自由决定喜爱的继承人,那么,幼子先于长子继承也就不足为奇了。遗嘱继承比无遗嘱继承更为公平普泛,此不啻为罗马继承制度超越同时期中国之一点。

古罗马与我国的收养制度也区别很大。我国立嗣以五服九族亲属为限,且禁止收养异姓为嗣。唐宋律规定:“异姓之男,本非族类,违法收养,故徒一年;违法与者,得笞五十。”。罗马法收养以“由宗亲就有血亲”为原则,不仅无亲属之限,甚至收养路人亦无不可;而且不受同族和辈分之限,收养子女或孙子女亦可。基于“不使养子女与本家脱离关系”原则,凡养子女与本亲仍保留血亲关系,及生父与养父的双重继承权。现代收养制度皆滥觞于此。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十一篇规定“收养”:处于我们权力之下的,不仅是亲生子女,正如上述,还有我们所收养的人。如果生父把他的家子给予家外人收养,生父的权利不因此消灭;这些权利既不移转于养父,养子女也不处于后者权力之下,不过在养父死亡而未留遗嘱时,允许养子女有继承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宗祧继承关注的是继承权的授予者。因继承权主体的身份不同,分为立继与命继,这是中国特有的继承分类,并发展成宋代宗祧继承的主要方式。《命继与立继不同》规定:“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只得家财三分之一。”而罗马继承关注的是继承权的对象,只论及继承权本身的有无,有继承权者就是继承人,不会因继承权授予主体不同而丧失继承权,故没有中国此分类。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与古罗马,本同由自然出发,但着眼点不同:中国受“天人合一”影响,重伦理、重人情,固定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追求自然和谐的伦常秩序,不惜变法合情,以宗亲继承为首要原则,女儿继承在宗亲之后。而古罗马顺应自然法则,追求理性、追求正义,故宗祧继承权不一定专属长子,仍有幼子取得。追求法治和法律秩序,人定法合于自然法,故继承以血亲为基础,女儿继承在儿子之后但在宗亲之前。风格不一的继承法理,致使推演出来的继承制度也大相径庭。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与罗马的长子继承制,“嫡”字之差突出各异其制的根本。中国继承重“尊尊”,根据宗法顺序人为规定先嫡庶后长幼;罗马重“亲亲”,仅依据血缘顺序自然认定长幼之序,无尊卑之义,更无嫡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