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指纹识别技术,在现代的应用方面已经非常广泛了。在早几年前的时候,指纹识别的应用大多是在侦破案件中使用的,随着科技和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指纹技术逐渐地在各方各面开始运用了。例如我们现在会用到的指纹锁,以及手机上的指纹解锁工具,这些都是对指纹识别技术的一种运用。
其实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把指纹运用到文书契约和刑事诉讼案件当中了,只不过古人对这种运用形式有另外一个称呼:签字画押,这是我国最早和指纹技术相关的一项运用。
指纹识别技术在现代能够广泛运用,是建立在科技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没有像现在的高端科技,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签字画押这种形式,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呢?
没有科技的支持,就无法实现对指纹的识别,如果识别不了指纹,那么签字画押就成了一种空有的形式,毕竟谁都可以在契约上画押,至于上边儿是谁的指纹,别人也是无从考证的。
那么古代的签字画押,真的是没有意义的行为吗?其实并不是这样的, 古人的智慧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早在3000多年前,最初的指纹识别就已经有了雏形了。
早在3000多年前的商朝时期,人们对于指纹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概念,曾经出土的一个商朝陶片上,存在着非常明显的指纹印记。根据考古学家的考察,这个陶片距离今天已经有3600年的历史了。
在中国古代,人们会习惯性地在自己的物品上留下记号,以此来证明物品是自己的,而这个出土的陶片,很有可能就是在制作的过程中,它的主人随手在陶片表面捏了一下,留下的一个标记。虽然当时的人们并没有意识到,指纹可以运用到其他方面,但是陶片上的印记,显然是被当成了一个标记来使用的。
除了商朝的陶片之外,在秦朝时期对指纹也有明确的记载。
1975年12月份,我国的考古团队在湖北省的云梦县睡虎地,发现了大量的秦朝竹简,竹简出土之后,根据专家们的研究发现,竹简里记载的内容大多都是秦朝的律法,刑事侦查的方法以及治狱文书程式。
在众多的竹简中,《封诊式》书中有《盗穴》一文,这其中就详细地记载了有关于指纹的内容。盗书一文记载的是一起盗窃时间,从案发时间到报案,审讯,以及最后的结案过程,全部都被记录了下来。
在官府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有这样一句记载:“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迹,厀(膝)、手各六所”,
意思就是在房子里,洞中和洞内发现了膝盖和手的印痕,总共有六处。
这是2000多年前的秦朝,此时的办案人员已经把案发现场发现的手印,当成了抓捕犯人的一种物证。这也是在刑侦案件方面,最早关于指纹运用的记载,而此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文化程度还远远没有达到中国的水准。
也就是说2000多年前,在刑侦诉讼案件方面使用指纹当做证据,已经成为现实了,只不过当时的人们只是有一个初步的概念,并没有对手印指纹识别鉴定,形成一套合理,系统的知识。
所以当时的手印指纹,还不具备官方承认的权威性,一直到了唐代,有关于指纹的识别鉴定系统知识框架才正式成型。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对指纹识别鉴定的系统知识和记载,是在唐朝的时候,第一个提出这方面知识的是唐代的学者贾公彦。
1929年德国的罗伯特·海音德尔,在自己《指纹鉴定》一书中也曾提到过,现如今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提出指纹识别个人的就是贾公彦。不论是国内的记载,还是国外的记载,都对贾公彦的功绩进行了肯定,也是在他提出系统的认知之后,指纹识别在历史上的运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指纹不再仅仅是刑事侦查案件的一个物证,也开始逐渐出现在契约文书上,以此来验证身份。
到了宋朝时期,指纹的识别鉴定已经逐步趋于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合理的运用。
在宋朝指纹已经正式成为了刑事诉讼的物证,在很多案件中都会把指纹当成物证来使用,例如在《宋史·元绛传》中,曾记载了一起古代的诈骗案。
案件内容是一个叫龙聿的富人,和一个叫周整的人赌博,龙聿靠着诡计赌赢了,周整因为没有足够的财产抵债,于是龙聿便让他拿家中的田地来做抵押。为了能够吞并周整家中的土地,龙聿特意找了一张有周整母亲手印的空白纸张,随后在纸上立下了双方的赌注作为字据,落款年月则是写在了手印下方,靠着一张伪造的证据,龙聿得到了周家的土地。
周整的母亲得知此事之后,把龙聿告上了衙门,但是龙聿伪造的证据上,确实有周整母亲的手印,所以地方官员也没有详细调查,直接驳回了她的请求。一直到后来新官元绛上任,才重新受理了此案件,经过详细调查,他发现这份字据是先有的手印,后来才填上了字据,于是断定龙聿是在伪造证据,随后判龙聿把占据周家的土地悉数归还。
从这起案件的记载中,就已经可以看出,宋朝的刑事诉讼案件,以手印指纹为证据已经成了常态,否则第一位官员也不会轻易地判定证据是真的了,可见当时手印作为证据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除了《宋史》中记载的一些案件之外,宋朝的法学著作《洗冤录》中,也记录了很多利用手印指纹来断案的例子。从这些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当时的人们已经有能力去分辨手印和指纹了,否则判案的官员们也不会把这种证据当做是一种铁证。
上文中我们提到的内容,证实了早在很久之前,我国就已经在指纹识别方面的运用了,不论是从案件,还是从史料记载中,都可以找到相关的内容。
但是古代压根儿没有现在的科学技术,在现代想要识别指纹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借助机器最基本的就是需要显微镜,即便是手机指纹锁,和家庭使用的指纹锁,也需要机器能够把指纹记下来,没有这些高科技,古人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准确地识别判定指纹呢?
其实古代人使用的方法很简单,没有高科技,那就直接使用肉眼进行观察。
有的人可能会感到不可思议,指纹是非常密集,也非常细腻的,想要单纯地靠双眼进行分辨,难度会不会太高了?难度提高的同时就意味着识别判定的准确率会大大降低,那所谓的古代指纹识别技术,岂不是太过于儿戏了?
这种想法也没有错,但是这是现代人的惯性思维。正是因为古代的科技不发达,所以在识别指纹的时候,古人要尽可能地降低识别指纹的难度,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扩大识别的面积。
因为现代的科技足够发达,所以就算是手指头上一点点指纹,都能够被检测出来,但是古代做不到。
既然做不到以点窥面,那么古人想到的办法就是,在契约,状书,文书上的直接印上整个手印,在一些卖身契上,甚至会把脚印也印在纸上。整个手掌的指纹印在纸张上,识别的难度就大大降低了,官员甚至不需要仔细地去比对,只要让画押者把手放在手印上,如果能够严丝合缝地叠在一起,就可以肯定手印确实是画押者所印下的。
对于一些精细的证据来说也是有办法的,如果在断案的过程中,罪犯只留下了一部分的手印,那么古人可以使用比对法,让犯罪嫌疑人在另一张白纸上印上手印,取相同的部分进行比对,通过指纹的疏密,深浅,甚至是纹路,来判断指纹是否相同,进一步地去推出究竟谁才是罪犯。
两种鉴别方法,在古代已经足够人们去做出判断了,毕竟古时候的人们,还没有学会如何伪造指纹。
总得来讲,指纹识别鉴定的技术,并不是在近代出现的,在我国古代的发展过程中,一套简单但是有效的指纹识别技术就已经产生并且得到使用了。
不仅如此,我国古代形成的指纹技术,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甚至对世界各国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得不感叹一句,古人的智慧是让人敬佩的。
参考文献:
《宋史》
《洗冤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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