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公共政策冲突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一是对公共政策的体制性因素进行分析。胡象明认为政治体制之间的摩擦、政策制定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横向协调以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没有做好信息反馈是造成政策冲突的重要原因。钱再见也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是公共政策执行过程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而相反,政策信息的阻隔与封锁会“直接造成政策冲突,甚至会导致政策的失败”。程杞国认为制度不完善也是政策冲突产生的原因之一,在制度完善的政策环境中,政策主体制定的政策具有较为清晰的边界,政策都在法定程序中运行,因此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的可能性较小。二是从中央与地方、部门之间利益关系的角度对政策冲突进行分析。一些学者认为政策冲突是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或各部门之间受到权力、利益的驱使,“争夺对分工并不明确的某项工作的管辖权”。在中央向地方分权的过程中,一旦缺乏有效的制度机制或法律体系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就会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地方保护主义等政策利益博弈行为愈演愈烈。再次,是从政策制定主体的角度出发去解释公共政策冲突的产生。袁明旭除了从官僚组织体系的独立性与封闭性以及官僚组织权力控制的等级性使官僚制功能失调等角度去分析政策冲突产生的原因。他也注意到官僚的自利性、有限理性以及官僚的偏见对公共政策冲突的影响。他认为理想中,官员具有公共精神,能够根据环境和问题的变化做出必要的调整,而在实践中,由于官僚体系的非人格化管理,官员刻板的遵循规章制度,难以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官僚们反而会通过制定大量的政策来“降低风险,保护自己”,这就为政策冲突提供了可能性。在公共政策冲突的治理方面,学者们主要从体制、利益关系调整和沟通反馈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改革政策制定体制,加强各政策制定部门的相互协调,做好执行过程的信息反馈工作。除此之外,也要在承认中央与地方利益区别的基础之上,寻找地方利益和中央利益之间的均衡点,协调政策之间的冲突。近年来,也有学者将目光转向政策冲突中政府的行为。政策冲突造成了政策执行秩序的混乱,政策的矛盾与冲突也改变了政府的执行行为。竺乾威通过分析“拉闸限电”案例,对地方政府在“节能减排”与“地方经济发展”这两个相互矛盾的政策目标下的执行行为进行探讨,以此“透视”权力体系中的上下级关系,并强调政策影响应在不同阶段得到评估。曾凡军在此基础上,将政策冲突下地方政府的执行行为归结为锦标赛体制,认为地方政府行为的组织基础和制度环境都源于锦标赛体制使政策制定与执行碎片化。另外,在政府行为与锦标赛体制二者之间也依靠目标责任制、政绩及政治晋升等纽带维系,因此,需要引入“整体性治理”理念,实现基层整体性治理。科技创新政策冲突是公共政策冲突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存在着多种难以规避的问题。因此,本研究主要基于公共政策冲突的理论基础,对科技创新政策之间的冲突进行分析,并深刻挖掘科技创新政策冲突背后的底层逻辑,从而为科技创新政策冲突的统筹提供一定的缓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