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大批不法分子用自己的身份证申办营业执照、注册对公账户,这“生意”表面看对银行来说也是业务增长的好事,看起来不错。不过你要小心了,说不定“好事”的背后,是不法分子利用购买的对公账户、营业执照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买卖对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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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编经常能刷到一些讲述非法买卖对公账户及银行卡案件的文章,大致的案件如下:

|海口|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25岁,辽宁人)指使他人注册空壳公司,并利用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企业对公账户,随后将账户连同公司和法人代表等完整信息、公司章、银行预留手机卡、网银U盾、对公账户银行卡及密码等“全套”资料,以每套500至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员用于作案。电信诈骗作案人员骗取资金后,会迅速将资金转入多个对公账户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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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海口警方出动150余名警力开展统一行动,捣毁“办、卖、转、销”银行对公账户的“黑灰产”窝点10个,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66名,缴获对公银行卡360张、U盾98个、公司营业执照367张、公司印章932枚、手机102部、电话卡40张及注册公司成套材料119份等涉案赃物一批。

|贵州|

一位大四学生因缺钱,买卖对公银行账户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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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琼海|

琼海警方抓获7名非法买卖银行卡对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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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

邯山公安连续破获多起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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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还有非常多,小编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买卖银行账户的危害|

买卖、出租、出借账户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滋生土壤,协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

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给自己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涉嫌违法犯罪。

账户信息中包含大量个人信息,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后,被不法分子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银行卡会受到惩戒|

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之“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可能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被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不得开立新账户。

《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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