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政策咨询:请问分居费申请关于不在同一地生活,是如何规定的呢?隔壁市既轮休又拿分居费是否符合规定?

我们这领导称,关于分居费发放规定与驻地回家的规定是两个部门发的,只要户籍不在一地就发分居费。周末回去两天但别的时候不回去也不算实际在一地生活,所以隔壁市既拿分居费又轮休,引起了驻地本市和拿分居费但不轮休人员的不满。从18年1月开始到现在,实际轮休的非驻地市的几个市人员一直拿着分居费,请问有没有反应渠道?

答复(本期由军路抖音平台编辑解答):

您好战友,对于您咨询的政策问题,我们从两个方面给予答案:一是分居费的发放条件;二是离队住宿的条件。

分居费发放条件。从2018年1月1日起,已婚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文职人员,符合部队驻地和配偶户籍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且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金额发放分居费补助。

从政策上说,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必须同时符合两项“硬性”条件:一是军人所在的驻地与配偶户籍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二是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如果符合这两项条件,就可以领取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离队住宿的条件。军官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保证军官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对于驻地的概念,《条令》及有关政策并未对“驻地”作出统一限定,各单位具体把握时,可采取结果控制的办法,在确保回家住宿官兵能够按时归队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从严掌握。

单位在不影响保证战备执勤任务的保证下,将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视为“驻地”,让已婚官兵能够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回家住宿,是对已婚官兵的一种关爱。不过,既已将前述情况的已婚官兵视为符合离队住宿对象条件(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生活),理应与轮休官兵同等对待,故不应再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对于前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反馈渠道,有几种渠道可以反映:一是通过官兵建言或网上信箱渠道反馈,很多单位在军内网有搭建官兵反馈问题渠道;二是向具有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呈报或审批权限的团级及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反映,电话可以通过军线总机查询;三是通过基层风气监察工作电话、或举报信箱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