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推荐

人身保险中,为防范欺诈风险,保险人在核保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安排被保险人到指定机构进行体检,以更好地了解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更准确地评估承保风险,并作出承保决定。由此引发出体检程序与如实告知义务的关系问题

典型案例

2017年6月,李某作为投保人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

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投保书中“健康告知”栏就李某是否现在正患有或过去曾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进行了询问,其中2D为“……、脑中风(脑出血、脑梗塞、暂时性脑缺血)、脑瘤……”,2F为“尿糖阳性、糖尿病、痛风……”,对于上述询问,李某的回答均为“否”

核保时,保险公司组织李某进行了体检。体检发现李某“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肝脏B超异常”。经李某与保险公司协商,以增加保险费承保。因体检项目不包含上述询问事项,因此就上述询问事项未发现异常。

2018年5月,李某经医院诊断为“肺癌、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经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发现李某于2015年8月,因小脑梗塞、2型糖尿病住院治疗,但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遂以李某未如实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为由拒赔、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并及时通知了李某

李某认为其投保时已进行了体检, 保险公司根据体检报告可以知悉其健康状况,以 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为由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以体检不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李某败诉

案例分析

1、什么是如实告知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中所特有的一项义务,它是基于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对价平衡原则”等特点而对投保人产生的义务要求。由于保险行业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信息不对等,而保险人又必须依赖投保人所告知之内容来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缔结保险合同以及计算承保费率,因此,投保人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的相关信息就成为了双方当事人订立符合彼此真实意思的保险合同的必然要求。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此也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如何进行如实告知

对于如何进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法律采取询问告知主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因此投保人仅在保险人询问的情况下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且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为限。保险人没有询问的内容,即使该相关事实对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确定保险费率有重要影响,投保人也无须主动告知。实践中,保险人通常采用提前印制的投保单中的健康询问事项进行询问。

3、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如果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1)如投保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如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应当退还保险费。

4、体检并不会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体检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主动采取的风险控制手段。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并不会因为保险公司安排体检而被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即使保险人组织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体检,投保人仍应按照保险人提供的健康问询事项,进行如实告知。

5、投保后如发现未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尽可能及时补充告知

如投保人投保后发现未如实告知的,应尽可能及时向保险公司主动进行补充告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受理投保人的补充告知后,会重新进行核保,并根据补充告知事项对原承保条件的影响程度进行分别处理:

(1)原承保条件继续承保

如补充告知事项对原承保条件无影响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原承保条件继续承保。

(2)附加条件或增加保险费后继续承保

如补充告知事项对原承保条件有影响,但仍属于可承保范围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提出附加条件(如某项责任除外)或增加保险费后继续承保。

(3)保险人解除合同

如补充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投保人系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做出是否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6、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会受到除斥期间、不可抗辩期间、禁止反言、弃权等规则的限制。

(1)除斥期间

法律约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该规定有利于督促保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2)不可抗辩期间

指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保险合同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法律文件,进入不可抗辩期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禁止反言

指合同一方已经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就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弃权

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就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保提醒

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特点,及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一项投保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体检这一辅助手段而免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务必履行诚信义务,根据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如实告知,避免因前期的失信行为而导致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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