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更新了关于使用制裁条款的指导文件,即《<关于遵循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相关工具(包括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跟单托收和见索即付保函)中使用制裁条款>附录》,强调在遵循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工具中,不应常规性使用制裁条款,且应根据《附录》中的示例拟定清晰的制裁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要点
1.《国际商会关于使用制裁条款的指导文件(2014)》附录。
2. 不应常规性使用制裁条款。
3. 应根据示例拟定清晰的制裁条款。
实施:2020年5月
文件重检时间:2022年5月
《关于遵循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相关工具(包括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跟单托收和见索即付保函)中使用制裁条款》附录
01介绍
《国际商会关于使用制裁条款的指导文件(2014)》
[https://iccwbo.org/publication/guidance-paper-on-the-use-of-sanctions-clauses-2014/]讨论了在遵循由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起草的规则(“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工具(包括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见索即付保函和反担保函)中使用与贸易、经济或金融制裁、限制性措施或反制措施(统称为“制裁”)有关的制裁条款问题。
该文件指出,制裁条款的使用已成为一个问题,因为这些条款导致其遵循方面的不确定性,并可能使人们对起草这些条款的金融工具的效力产生疑问。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项下,这些条款是非单据化条件。指导文件强调了贸易金融业务中使用制裁条款的相关问题,如果贸易金融相关工具含有旨在施加超出或抵触遵循法律或监管规定的制裁条款,则建议银行应避免开立这些贸易金融工具。
国际商会注意到,在跟单信用证和见索即付保函中使用制裁条款的情况回潮,特别是以会造成不确定性的非特定条款的形式出现。事实上,实务中看到的许多制裁条款可能导致贸易金融工具失去作用。而且,在银行承诺中使用政府采购文件中未列出的制裁条款,可能导致承包商因不遵守招标规定而丧失资格。
因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更新指导文件来强调对制裁条款的原则立场,并增加一个附录,其中附有示例条款和使用指南。
操作人员绝不能认为本文件中草拟的示例条款是以任何方式推荐的做法。本文件中所建议的示例条款的唯一目的是,通过将所引用的制裁法规与交易中客观遵循的规章联系起来,以限制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02提议的附录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建议,各银行在考虑起草制裁条款时,应参阅本指导文件及其原则。
如2014年发布的原始指导文件所述,国际商会建议,如贸易金融工具包含的制裁条款意在超越该工具项下依法履行的义务,则银行应避免开立或接受含有这些制裁条款的贸易金融工具。较为宽泛的制裁条款破坏了信用证和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性原则、该类工具独有的跟单性质,并造成了不确定性。
尽管如此,该指导文件承认,一家银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决定使用制裁条款。
然而,如果某银行在与其客户和贸易金融交易对手磋商后,仍认为有必要使用制裁条款,国际商会建议应以限制性的清楚措辞、仅根据遵循于该银行的强制性法律来起草该制裁条款,如根据以下示例条款:
“[尽管遵循的国际商会规则或本付款承诺中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对由于在相关交易中强制遵循于我行或[我行的代理行]的限制性措施、反制措施或制裁法律或法规而导致的延误、不退还单据,不付款,或其他作为或不作为,我行不承担责任”。
由于示例条款不可能考虑到制裁规则遵循的每一种可能情况,或者,事实上,也不可能免除不履行义务的银行的责任,但是该条款告知,银行将遵守其所遵循的制裁,并且银行将对此不承担责任。
国际商会建议在起草制裁条款时注意以下指导:
不应经常使用制裁条款。只有在具体的交易中,并且只有在与相关交易中的客户和交易对手进行协商后,才应考虑制裁条款。
条款中可引述具体的制裁法规(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颁布并执行的制裁法规),然而,这些援引应仅限于对银行有直接和强制性效力的法规。
制裁法规可作为强制性规则遵循于几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作为遵循于在贸易金融工具中出具相关承诺的银行或分行(如相关)的法律;
-作为遵循于贸易金融工具中相关承诺的支付货币的法律;
-作为管辖贸易金融工具中相关承诺履行的法律,该法律或源于所选择的法律条款,或源于根据有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法规则所确定遵循的法律;
-作为在仲裁庭或具有管辖权法院判定的多边制裁规则的国际公共政策。
条款应避免笼统地提及法律(如“任何遵循的当地和外国法律”)。
任何时候均应避免提及“银行政策和程序”。
在有些司法管辖区域,当地法律禁止列入以非法歧视或其他理由援引外国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制裁条款。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遵循于银行或交易的范围内的情况下,银行应考虑不在贸易金融工具中使用制裁条款,并就违反这些法律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征求法律意见。
只有当代理行与指示银行位于不同地区,并且由于制裁对代理行直接遵循、却对开立行不遵循而无法完成交易时,才应在制裁条款中增加提及代理行。例如,位于美国的一家代理行,因此受美国的主要制裁法规管辖,为非美国银行提供美元付款清算服务。
03重要提示
引用的示例条款仅为示例,不应在未经征询法律与合规专家意见的情况下使用。
中国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组织翻译
翻译:李 宏
译审:徐 珺
“指导文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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