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某公司几轮视频面试,签电子合同,到发Offer,历尽千辛万苦终于把劳动者招来了。可没几天上级单位突然空降人选,但Offer劳动者已经确认,办完离职手续并到该公司附近租房。
HR没办法,厚着脸皮电话通知Offer撤销。对此,劳动者气愤不已,起诉到法院,主张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多元。法院判决该公司缔约过失,并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
撤销Offer还能被起诉?到底怎么回事?今天小蜂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下相关法律法规。
Offer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
1、Offer是什么?
Offer又名录用通知书,是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劳动者,单方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2、Offer在法律上生效的2个环节
发出Offer: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Offer,表示希望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回复Offer: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发出的Offer后,回复愿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3、Offer的2个特征
1)岗位职责要求、薪资待遇、工作时间地点等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劳动者一旦同意并回复,用人单位就要兑现Offer上给出劳动者的待遇。
4、Offer在法律层面的作用
offer是用人单位发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邀请,劳动者同意后便在法律上生效,并可以作为维权的法律证据。
所以Offer不是发着玩玩的,劳动者一旦回复就在法律上生效了,如果不兑现,就要负法律责任哟。
发Offer前这些问题一定要和老板反复确认!
1、Offer何时生效?
敲小黑板:offer送达到劳动者时生效。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Offer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反悔?
下列情况下Offer不能反悔:
1)如果offer明确劳动者回复期限的,在到期之前,用人单位不能撤销offer;
2)劳动者有理由认为Offer不能反悔,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如接到Offer后在上家公司辞职,在新公司附近租房。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Offer在哪些情况下能反悔?
1)劳动者邮件或书面通知拒绝用人单位的Offer;
2)Offer未设置劳动者回复期限的,在劳动者回复前,用人单位撤销Offer并通知劳动者;
3)Offer设定最后回复期限,但劳动者在此期限内未回复表示明确接受Offer;
4)劳动者对Offer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如offer中写明月薪是10K,劳动者回复说要10.5K。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上述第二条震惊了!Offer在到达劳动者之前撤回?可见,手速要比网速快才行。
Offer怎么发少踩坑?邮件、快件,还是短信电话?
Offer无论是用邮件、快件、短信还是电话发放,在法律上的效力都是一样的。
邮件快件Offer:劳动者举证更容易;有仪式感,能提升用人单位的正式度和诚意,从而提高劳动者接受的概率;
电话、短信Offer:劳动者难举证有关工资、岗位、合同期限等信息,从而可能认定为通知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让劳动者感觉没诚意,历尽千辛万苦招到的人可能瞬间就去竞品入职了。
用什么形式发Offer都要踩坑,不光踩坑,还各种背锅,心太累了!到底怎么发Offer才能避坑呢?
发放Offer有哪些坑要踩?如何避坑?
用人单位认为,还没用工呢,有啥了不起的?但Offer一旦发出,用人单位即受到要约约束,即使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不是劳动仲裁打劳动官司,而是直接法院起诉打合同官司。
大坑1:发放Offer后反悔
1)单位反悔要承担缔约过失违约责任;
2)劳动者能举证证明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1)和老板反复确认后再发放Offer;
2)标明违约金,以防双方发生争议时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大坑2:录用通知书和体检的顺序
劳动者接受Offer后,办理入职时提交的体检报告显示有用人单位不想录用的疾病,但为时已晚。
建议:把体检提前到发录用通知书之前可行性不高,建议在面试环节观察。
大坑3、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1)劳动者接受了条款详尽、具体明确的Offer,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后主张二倍工资;
建议: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内容和Offer内容不一致,如,拟录李白为财务部经理,但老板另敲定人选,后与李白协调转任审计部经理,李白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后李白反悔申请劳动仲裁。这种情况下,裁判者会按照录用通知书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
建议:Offer中加一句话,本录用通知书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条款为准。
大坑4、Offer的有效期
Offer中未注明期限,劳动者因种种原因未能回复,过好久后再拿着Offer找上门来,用人单位会很被动。
建议:Offer中加上,“本录用通知书有效期限为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期满前劳动者未书面确认接受录用的,本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
大坑5、录用通知书和劳动者的确认
Offer是要约,一旦劳动者确认承诺,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反悔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建议:在Offer中设置劳动者确认条款及格式,并将确认文书回复给用人单位。
大坑6、前方未知的坑怎么破?
只能说是做过招聘以后,什么未知的大坑都踩过,难以预料,劳动者还没和老东家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的竞业限制中约定的业务与我司业务范围重合,学历造假……
建议:在Offer中添加以下条款: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
1、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2、与原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3、与原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本公司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4、应聘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等系不真实的;
5、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
6、其他不诚信的行为的;
7、……
大坑7、录用通知书和违约责任
违约的情况、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不明确,发生纠纷无章可循。
建议:Offer中添加如下内容:
本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因自身的原因无法录用劳动者的,属于本公司违约;
如劳动者未离职,则本公司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如劳动者已离职的,则本公司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能再向本公司主张其他的赔偿责任并同意放弃相应的追偿权利;
如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无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动者违约,则劳动者应向本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企业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要取消Offer,在一定程度上都会给员工带来一定的损失,会给员工带来职业的不确定性。
作为HR,除了应当重视法律风险之外,亦应当重视沟通的技巧,不要因为沟通不良、语言不当而扩大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取消职位比较高的Offer时,更需要重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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