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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服徭役可以折“庸”代替。

这个定制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后来,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武周时期开始到玄宗时期没随着商品经济繁荣发展以及官僚集团膨胀,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

加之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导致国家财政危机。

这样,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无法继续运转。780年,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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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初期,是以租、庸、调为主的人头税

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的是定量的绢或布;庸是徭役,当然,农民不去徭役也可以,可以纳绢代役,这样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

所以这项制度被称为租庸调制

开国初期,土地一切从零开始分配,自然一切好说,但是前朝的土地兼并问题依然存在

尤其是在唐初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业经济的发展之后,原始资本的积累开始发挥二八法则,土地兼并的趋势不可逆转

为了避免重蹈秦汉的覆辙,唐朝从人头税——租、庸、调,开始逐渐向资产税——两税法进行改革

“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以此为本,诞生了我们中华土地上第一个房产税——“间架税”

“间架税”按房屋的等级和间数计征:上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中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下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每年每间两千文

害人钱财如杀人父母,动了富人蛋糕的唐德宗没好过半年,就被5万哗变的兵丁造了反

皇帝来革富人的命尚且如此,“小小”王安石,却敢去革官僚集团的命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王安石变法要求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的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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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中国古代税制的一次突破性的变化,有了现代征税模式的雏形,以资产数决定缴税量(有点像个人所得税了)。税制的变化凸显了国家的进步以及财富增长。

土地赋税问题伴随着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代君王为了解决土地问题,都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法,无论从税制,征收,土地制度上,都维护了中国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固。

封建社会中,土地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因此各朝代的税收制度往往依附于相应的土地制度。

唐朝前期采用的租庸调制也不例外,以均田制为物质基础开展。陆贽曾评价二者关系道:“丁男一人授田百亩,但岁纳租税二石而已,言以公田假人而收其租入,故谓之租。”到了唐朝中期,这套衔接的税收制度与土地制度开始脱节并走向末路。

先是由来已久的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在以丁计征的背景下,占据了广大田亩的官僚贵族们却无须缴纳租庸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均田农户则扮演着租庸调的纳税主体。

在如此不均的实际税负下,逃亡百姓随之愈加增多,以丁计征的均田制自然也趋于崩坏。户籍制度搭建了租庸调制与均田制之间的紧密关系,而“租庸调制建立于均田制维持不坠基本条件之上”。

在均田制名存实亡的背景下,租庸调制的制度弊端也显露无疑,百姓无田可耕却依旧需要承担租庸调负担,进而逼迫百姓走上“逃户”之路。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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