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近几年大热的古装剧,从《知否知否》到《清平乐》,除了中间有一部《长安十二时辰》获得了不错的收视率外,似乎就想不起来什么以唐朝为背景的大热古装剧。更古老的电视剧中,就算是以唐朝为背景,十部有九部也是在围绕杨贵妃与唐明皇的爱情故事,实在是有些审美疲劳。

唐朝作为史上最繁华的朝代之一,能写的题材应该数不胜数,相信观众也希望看到更多有关于唐朝的剧集。最近即将上线的《大唐明月》就令人眼前一亮,不仅有高颜值cp组合,也没有再在杨李二人的虐恋上打转,相信能给观众们带来新奇的体验。

而在搞新cp之前,不妨来了解一下唐时的婚姻制度,毕竟影视是影视,拿开滤镜和想象,还是先来康康茶米油盐烟火中真实的民间婚嫁。

唐 此山 《点心图》 收藏于东京国立博物馆

愿得父母之言 永结两姓之好

愿得父母之言 永结两姓之好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在唐代,一桩婚姻要成立,看重的绝不是男女当事人的感情,事实上“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女孩子们也很难像今天的我们一样可以随时出门来个艳遇。古代婚姻的成立是两个家庭的结合,事关家庭发展和繁衍生息,当然要由长辈们做主。

一般来说,祖父母和父母是法定的主婚人,挑选对象的权力牢牢地掌握在他们手里,子女只能烧高香盼爹妈的审美能和自己保持一致。但除了父母之外,一般的长辈包括同辈兄长也有帮忙挑对象的权力。

尊长与卑幼定婚: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属】议曰:卑幼,谓子、孙、弟、侄等。……尊长,谓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

唐时曾发生过一件“两男争一女”的狗血故事,《唐律疏议》中没有记载,但当时作为唐朝小弟的日本却拿回国保留在了他们著名的法律注释书《令集解》中。

当时有一名妇女名叫“阿庞”,也许她的美貌传扬在外,也许她的贤惠为人称道,吸引了郭当和苏卿两位公子上门提亲。只不过郭当是通过阿庞的叔叔订立的婚约,而苏卿是和阿庞的弟弟愉快地决定了这门婚事。等到通知阿庞时,悲剧地发现撞车了。

叔叔和弟弟都是“期亲”,讲的婚事也都有效,这个时候阿庞花落谁家呢?

搁在当代,被叔叔和弟弟安排的“阿庞”估计要化身祖安公主把合谋娶她的男方和叔侄俩喷得狗血淋头,然而在那个时代,婚约发生了冲突并没有人过问阿庞的意思,他们掏出了法律的武器。

……依令:婚先由伯叔,伯叔若无,始及兄弟。州司据状判,妇还郭当。

苏卿不服,请定何亲令为婚主。司刑判:嫁女节制,略载令文。叔若与戚(阿庞之弟)同居,资产无别,须禀叔命,戚不合主婚。如其分析异财,虽弟得为婚主也。
——惟宗直本 《令集解》 资料来源:日本早稻田大学图书馆

叔叔凭着“得天独厚”的身份和年龄取得了这场官司的胜利,也让我们在这个普普通通的唐朝民间婚事中看出“选对象谁都有话语权,只有男女双方最卑微。”

而把挑对象的权力交给父母长辈有时是一件很可怕的事,父母对你结婚对象的评价标准永远都是个谜。长辈们在选女婿/儿媳时都是怎么想的呢?相貌,身材,颜值……(以上都不太可能)能力,才干,背景,除了这些指标外,还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不可逾越。

同姓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一种亲属关系),以奸论。
——《唐律疏议·户婚下》

同性恋在当代面临不小的挑战,同“姓”恋在唐朝则直接被封杀,这或许是古人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了“近亲不能结婚”的深刻教训。但有些姓氏“祖宗迁易,年代久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就可以对这类姓氏之人放宽界限。比如西周通过分封制让国姓“姬”姓广为流传,与“姬”姓为婚难以辨别是否同族,唐律便对与姬姓为婚者法外开恩,不予禁止。还有采用同音字的姓和被赐姓的情况也要特殊对待,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单纯以姓氏判断男女是否为近亲从而限制其婚事。

有意思的是唐律中还有下面一段问答:

问曰: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为妾,合得何罪?
答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蓍龟,本防同姓。同姓之人,即尝同祖,为妻为妾,乱法不殊。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依准礼、令,得罪无别。
——《唐律疏议·户婚下》

当你不知道对方姓氏时,竟然可以用占卜来解决,真是令人大开眼界。

绕开同姓这个坑之后,法律还要求你嫁娶要合时宜。在父母及夫丧期间不得嫁娶,否则不仅不合人情礼义,同时也触犯了法律。

居父母夫丧嫁娶:
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
——《唐律疏议·户婚下》

而如果父母是被囚禁之人,子女也是不能嫁娶的。祖父母、父母被判死罪而子女嫁娶者,会被判徒刑一年半;祖父母、父母犯流罪而子女嫁娶者,会被判徒一年;祖父母、父母犯徒罪而子女嫁娶者,会被判杖一百。在这里的定罪量刑还要区分主犯从犯,如果是祖父母、父母以外的期亲尊长为子女主婚,那就以主婚的尊长为首,小辈为从;如果是男女主婚才会成为主犯。如果男女是被逼成婚,那就只罚主婚者一人,充分体现了家长要对孩子负责的传统习俗。家长一方面身居家里的统治地位,享有最高的权威,一方面就要担负起对子女的监护教养责任,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法中,如果子女犯了罪,家长往往是首当其冲的责任人。

在排除以上这些可能出现的不得成婚的情形之后,找个好对象,两边父母可以开始走流程了。

从西周开始,古代社会就形成了基本一致的结婚流程,还培养出媒婆这一备受吐槽的国家公务员职业。尽管无数小说野史中媒婆的形象都很缺德,但人家可是一桩合法婚姻不可缺少的形式要件。

流程第一步是“纳采”,男方必须要请媒婆向女方家提亲,彩虹皮吹一波,骚话吹一波,一件终身大事就这么愉快地决定了。接下来进入第二个流程——“问名”。不仅要问姓甚名谁字什么,还要问清生辰八字,这些信息可不只是为了进一步了解女方,还要拿去宗庙占卜,以定吉凶。不要担心卜出来是凶怎么办,算命先生拿钱办事,分分钟能化身助攻水军,带领男方走向第三个流程“纳吉”。也就是正式表示对女方很满意,可以确定婚姻关系。“纳吉”完毕需要“纳币”,这是展示男方财力的好机会,从对方送来的聘礼也可以看出对待这桩婚事的真诚度。送完聘礼后两家“请期”,又可以找那位拿钱办事的先生商议黄道吉日。接着就等待良辰吉日,男方“亲迎”,一拜天地,洞房花烛,翻云覆雨,嘿咻嘿咻……

图源:自己

那要是女方在“纳采”后报婚书答应了男方,紧接着女方“陨丹”破裂,智商上线,发现自己其实深爱着另一个人,只不过被欺诈成婚,遂决定反悔,还可不可以撤销呢?

不好意思,法官只会喷你一句:“你想peach!”然后拖出去“杖六十”,婚约如故。

这个时候最好的做法是等到男方送完聘礼,在成婚之前,再告诉他你只是把他当朋友,其实根本不爱他,让他心碎绝望,撤销婚约,男方可以“无罪”,而且“聘财不追”,虽说人财两空,但好歹相安无事~

以上这几个步骤只是针对合法娶妻而言,要是结婚后浪子不回头仍喜好森林海洋和多人运动(此处没有任何内涵),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准备纳妾啦!

唐代是严格遵循一夫一妻制的,所谓“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只不过男方如果有雄厚的包养财力和时间管理能力,法律不会禁止你纳妾。当然,如果男方妻子有房玄龄夫人“喝醋”那样的胆魄和实力,我想就算男人想纳妾也没有妾敢上门。而如果某位男同学穿越回唐代以为可以放飞自我、敢爱敢娶,那他可能就能在娶第一百零八房老婆时被带到监狱去吃年夜饭。

有妻更娶: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唐律疏议·户婚下》

一别两宽 各生欢喜

一别两宽 各生欢喜

结婚结得差不多,就该离婚了。在离婚这块儿整个古代的流程都差不多,主要有“七出”“三不去”和“义绝”制度。

No.1 七出

在古代丈夫和公婆是有权力单方面解除婚姻的,不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不需要经过官府调解,但权力不能滥用,法律规定了以下七种行使权力的情形:

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唐律疏议·户婚下》

“七出”制度自西周就已确立,作为“周礼”的一部分代代流传。当时的表述和唐朝有所不同,但意思大概一致。这“七宗罪”都体现出浓厚的传统孝道和宗族观念,“不事舅姑”(指不孝顺男方亲人,不只是舅姑)和“口舌”是孝道的要求,“妒忌”“恶疾”则不利于繁衍子嗣,“淫泆”和“盗窃”就过分违背夫妻情义了。

但是不是只要女方稍微出现一点和“七出”挨得上边的行为就要被男方单方面离婚呢?如果是这样,民间的婚姻关系未免太不稳定。试想想只要男方看女方不顺眼,就可以无事生非单方面宣布离婚,这样还怎么构建和谐社会呢?

所以除了“七出”,法律还规定了以下的限制条款。

No.2 三不去

虽犯七出,有三不去。

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户婚下》

同样沿自周礼,有这“三不去”而单方面离婚者,杖一百,并且离婚无效。但是如果妻子有恶疾和与他人奸的情形,即使有三不去亦可离婚。

日本《令集解》中也收录有唐代《判集》的内容“布衣之时妻,至富荣之时不听离异也”。这是多么人性化又先进的规定啊,悲伤的是,法律特意对“始乱终弃”制定出这一条文,恰好说明这种现象是多么常见。那些始乱终弃的渣男们终于不再只是受道德的谴责,而要受法律的制裁,只不过强扭的瓜不甜,要是有一方变渣,还不如早点解绑,各自美丽。

唐代仕女俑 来源:每日故宫

No.3 义绝

我们常说“恩断义绝”,但很少有人知道“义绝”在唐朝是法定离婚情节。

和现代离婚要求“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不同,义绝不是指夫妻间感情破裂,而是指两个家族间情义已经断绝。

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诅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
——《唐律疏议·户婚下》

看看这段法条,都开始殴杀对方的亲人了,双方的情义可以说灰都不剩,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强制男女双方离婚,即便妻未入门也要划清关系,而双方是否属于“义绝”要由法官来裁判,不能随随便便宣扬“我与你恩断义绝”。如果法官判了义绝还不离婚,那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义绝离之:
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疏】议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字,得罪止 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
——《唐律疏议·户婚下》

所以像《东宫》中某李姓灭族狼人要是沦为一介平民,他犯的那些事早就该和女鹅小枫划清界限,也不会导致后面爱恨纠葛的发生。

图源网络

至此可以将唐律对离婚的限制归结为下面这段法条: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那是不是如果双方都看对方不顺眼,但没有七出也没有义绝,为了不违法俩人必须得凑合着过呢?

当然不能这么强迫人家。

在唐代结婚不一定是自由的,离婚却是可以协商的,这就是下面要介绍的“和离”。

No.4 和离

图源网络

盖说夫妻之缘,伉俪情深,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幽怀合卺之欢。 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

若结缘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来相对。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

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敦煌“放妻书”

很多人都被这份敦煌出土的唐代“放妻书”震撼过,比起现在冷冰冰的一纸离婚协议书,这位古代好丈夫离个婚都如此浪漫温柔,实在令人神往那个朝代的缱绻爱情。

《唐律疏议》里对“和离”是这么解释的: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唐律疏议·户婚下》

再一次秀了把唐代立法者的人性化啊。

要注意的是夫妻可以协议离婚,丈夫也有一定限度的单方面离婚的权力,但是妻妾是不能擅自离婚的。如果妻妾擅去,要徒二年,因而改嫁者,该徒三年。

【疏】议曰: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虽见兄弟,送迎尚不逾阈。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室家之敬,亦为难久,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暂去,不同此罪。
——《唐律疏议·户婚下》

可见唐代妇女地位虽较宋元明清略高,但也只是比下有余,还存在许多不平等的现象。但不论如何,给予夫妻离婚的自由,在某些情况下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惨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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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分享到这里就先告一个段落啦,让我们期待《大唐明月》的上线,期待更多精彩的唐朝影视剧为我们展现那个最靓的唐“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