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恩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邵某某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恩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保护伞”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在任南江县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审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查处、户籍登记、帮助他人从轻减轻处罚、个人职务升迁及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6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48.98万元;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邵某某作为南江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对南江县信访局将上级有关部门转来匿名群众举报吴某某涉恶问题线索转交南江县公安局处理时,邵某某在对该线索进行审批时获知了举报内容,于是电话邀约吴某某见面,并将他人举报其涉恶内容告诉了吴某某,叮嘱其做好应对措施,不久,吴某某向邵某某打听公安机关办理其涉恶线索情况,邵某某告知其线索办理进展内容。

审理中,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陈述自己身为人民警察,不应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自己的行为给人民警察抹黑了,对不起警察这个光荣的职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感到羞愧,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理。恩阳区人民法院将对本案择期宣判。

邵新成简历

邵新成,男,汉族,1964年5月生,四川南江人,大专文化,1980年12月参加工作,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年12月至1984年9月,在南江县新立乡人民政府工作;

1984年9月至1993年7月,在南江县公安局工作;

1993年7月至1999年1月,任南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教导员、大队长;

1999年1月至2000年3月,任南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

2000年3月至2007年8月,任南江县公安局国安大队大队长;

2007年8月至2013年5月,任南江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3年5月至2019年,任南江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2016年1月享受副县级工资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