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 相关政策
作本文综合自齐齐哈尔政府网、齐网网络(已授权)、0452e
2019年齐齐哈尔市第一座旧楼加装电梯已正式投入使用,第一座成功加装电梯的老楼位置就在大润发龙沙店对面的工商银行家属楼1号楼。该楼也成为了齐齐哈尔市符合国家标准的加装电梯成功案例。
是不是让很多老楼居民看得心痒痒?那么问题来了!
老楼要如何操作才能加装电梯呢?
费用怎么算?维护归谁管?
答:由单元业主临时成立居民委员会,全员同意加装电梯确认签字后,以系数分摊的形式缴纳安装款,最后由技术监督局特检所验收后运行。
另外,加装电梯不会使现有的物业费用产生变化,因为电梯的运行和维护与物业没有直接关系,完全由安装部门负责,每年只需要交几百元的管理费。管理费用包括每年的检验费用和电费,对于加装电梯提供每半月一次的维护。以7层楼建筑为例,安装一组电梯的费用约为36万。
关于联合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8日
齐齐哈尔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愿、充分论证、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我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楼房。
二、加装条件
(一)既有多层住宅无房屋权属纠纷;
(二)既有多层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加装电梯的单元和本楼全体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方案在小区内公示后无异议;
(四)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的相关规定,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五)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应急救援和电梯建设运营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不占压道路红线;
(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申报主体
本单元或本栋住宅楼全体业主作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可以委托1-3名业主代表作为承办主体,承办主体负责协议签订、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电梯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承办主体负责上述工作。申请主体应当与承办主体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承办主体应当采购取得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的合格电梯。电梯的安装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承办主体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设计单位和电梯生产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电梯施工、安装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四、安装程序
(一)提出申请
本单元或本栋多层住宅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加装电梯申请。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本单元或本栋住宅楼全体业主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进行充分协商。
(二)签订协议
经本单元或本栋住宅楼全体业主百分之百签字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内容需明确承办主体、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和采暖等费用分摊方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明确各方义务和责任。加装电梯的楼房所在社区有成立业委会或有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承办主体应将协议应同时在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备案。
(三)安全鉴定
承办主体应向纳入齐齐哈尔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提出加装电梯的住宅楼安全鉴定申请,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鉴定机构管理工作,可以提供鉴定机构方面相应服务。主要对加装电梯时新挖的基坑是否对原有建筑的基础造成损害;对需要窗改门的部位拆改后受力结构能否达到原设计标准或通过加固补强措施后能否达到原设计标准,加装电梯对住宅楼的结构安全、消防和应急救援等安全影响做出评价,出具住宅楼(相关部位)安全鉴定报告。承办主体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入到下一步审批程序。
(四)专项设计
承办主体持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黑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技术导则》及现行规范标准进行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设计,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联合审查
承办主体向所在区住建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承办主体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相关文字说明等);
5.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加装电梯工程协议。
受理申请后5日内,由区住建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组织区域内的住建、自然资源、城管、市场监管,以及电力、供排水、供热等有关管线单位进行现场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进一步论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六)项目公示
联合审查通过后,由社区居委会将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拟加装电梯的小区范围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保留公示的日期、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组织公示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提供给加装电梯的承办主体;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委会提出,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采取单独约谈、上门协调、召开协调会等多种形式组织调解,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一同参加调解。调解不成功,可再次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再次调解不成,社区居委会将不予盖章备案。调解成功,社区居委会将对相关手续加盖公章并提供给加装电梯的承办主体,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并联审批
对于不改变既有多层住宅主体结构承重体系、不占压道路红线的加装贴建式电梯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部门相关手续,但应事先到所在区住建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登记,到市场监督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申报程序。
对于改变既有多层住宅主体结构承重体系的加装电梯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承办主体应持相关材料,到政务大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市场监督等部门的相关手续。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
承办主体应持下列材料,到政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附加装电梯协议复印件;
(2)因加装电梯改变主体结构承重体系后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建筑设计单位资质;
(4)加装电梯专项设计的平、立、剖面设计图;
(5)承办主体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2.施工许可证办理
承办主体填写《齐齐哈尔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及材料到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履行下列程序,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一、质量监督申报所需材料
(1)审批办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公章);
(2)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每个单体建筑报一份注册表)(每份4张)(建设单位章)
(3)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件(复印件时应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合同必须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按合同中约定的监理组织机构人员资格证书、岗位专业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图审七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依据黑建质【2015】2号文件)(承诺和授权两页盖公章)。
第二、安全监督申报所需材料
(1)应急预案(施工单位盖公章);
(2)环保措施(施工单位盖公章);
(3)安全文明施工费存款凭证,安全站加盖缴费确认章;
(4)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第三、办理施工许可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3)施工、监理合同、中标书或直包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备案表;
(4)工程25%预付款到位证明(施工企业开户行证明或财务收据);
3.市场监督申报
(1)办理告知。安装前施工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办理告知(告知方式可以现场告知也可以网上告知)。告知内容:一是设备相关情况,包括电梯产品合格证、制造单位许可、电梯型式试验报告、主要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以及根据《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要求电梯应急平层相关设备证明;二是安装单位相关情况,包括安装单位许可、安装人员、安装方案。办理时限是既办。
(2)申请监督。施工单位在安装电梯过程中申请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后,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3)办理使用证。由使用单位前往市政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使用证。办理时使用单位需要提交:注册登记表、电梯产品合格证、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办理时限是6天。
(4)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聘请具备电梯维修资质的企业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保规则》相关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涉及电力、电信、供排水、供热、燃气、数字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经营单位应在联合审查通过后15日内予以完成。
(八)施工监管
承办主体和施工、安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工程所在地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加装电梯工程,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到施工现场对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工作给予监督指导。
(九)竣工验收
加装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的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承办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电梯生产企业及使用管理者进行验收,并依法办理住建、规划、消防等工程所在地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竣工资料由承办主体15日内送交社区存档或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手续。
五、相关要求
(一)政策支持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应以实用性为前提,不得占用消防疏散空间,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需办理占地手续,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资金筹措
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申请主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申请主体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
(三)优化服务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成立由区域内住建、自然资源、消防、市场监管、城管、信访、电力、街道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电梯加装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装电梯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它配套设施项目改选的,相关单位应予以全力支持。改变住宅主体承重体系加装电梯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采用简化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再办理净空审查等手续。
(四)监督管理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实施改造工程中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及小区路面及相应配套设备设施不受损坏;电梯投入运行后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维修养护工作,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五)协商调解
各区要指导街道(社区)做好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工作,明确工作程序,明确责任部门。街道(社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工作职责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分摊意见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主动作为,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真正把好事办好,邻里关系和谐幸福。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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