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朱某得知在屠宰生猪时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可使猪肉新鲜、保水后,遂多次购买......
近日,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朱某得知在屠宰生猪时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可使猪肉新鲜、保水后,遂多次购买从事屠宰生意的李某(另案处理)从网上购来的含有“盐酸肾上腺素”的药水,并将该药水分别转卖给从事 生猪屠宰生意的被告人张某、刘某各两瓶。张某、刘某将药水注射到生猪身上后注水屠宰,被告人王某、赵某明知张某、刘某在屠宰生猪时注射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四人仍一起销售注射过“盐酸肾上腺素”的生猪肉。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认定:屠宰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场地后,使用肾上腺素的,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二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张某、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济南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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