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要通过民政系统离婚,或需要多等30天。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款一出,支持者有之:让“闪离”的、“冲动”的,先冷静思考;疑惑者有之:这30天里有人家暴怎么办?趁着这段时间给孩子灌输“你爸爸/妈妈不好”怎么办;反对者有之: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呢?公权力如此深入地介入到私人生活,合适吗?
【背景】
今年1月19日,民政部在今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说,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尽管民政部明确表示,以简单按照离婚量除以结婚量计算所谓"离结比"是不科学的,但居高不下的离婚数已经足以对社会的最基础分子——家庭——的稳定构成了影响。
相互了解不够匆忙“闪婚”之后的“闪离”、因一般性家庭矛盾爆发后的冲动型离婚,都是推高离婚总量、使得全社会离婚率逐年升高的重要因素。其中最令人惋惜的,当然是那些原本“可离可不离”,但是在“脑子一热”之后领了离婚证,之后即使后悔却又都“拉不下脸”,不愿服软,最终导致劳燕分飞的情况。
虽然结婚、离婚都是个人权利,但如果神圣的、需要双方共同呵护、包容的婚姻关系不被年轻人尊重,最后受到伤害的除了个人,也将是整体社会风气。
【草案亮点】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时间届满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在此期间,若双方想离婚,则必须“主动作为”,若是“不作为”,将视作放弃离婚要求。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
“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实现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本秩序。当事人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有的是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无法维持下去。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某种非理性原因的催动,出现了偶然的矛盾,认为无法化解,于是就要用“离婚”来解决。
对于这些情况,设置为期30天的冷静期,是给予当事人一个理性思考的机会。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夫妻双方要自行审视曾经的夫妻关系,社会组织、亲戚朋友们也应该主动参与进来,协助夫妻化解矛盾。如果一方当事人经过慎重思考,不愿撤回离婚申请,或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上无法达成满意的协议,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渠道解除婚姻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冷静期”并未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这是一项新设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发挥作用,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否还需要更加细化的操作规则,也需要在实践中获取经验后才能得出结论。
但是,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了离婚意愿之后,登记机关、社会组织就是以“不作为”来等待当事人的自行冷静吗?应该不是这样。
婚姻登记员应具备调解婚姻纠纷的最基本能力,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询问离婚原因,运用心理疏导的方式去化解当事人产生的矛盾。相关的社会组织也应积极主动介入进来,家事纠纷调解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本辖区内,村民、居民家庭纠纷,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这一点上,在我国是有着优良传统,且这样的传统应当得到发扬光大。
在部分国家,也有类似的“冷静期”设置。这些不同背景的国家,不约而同地对婚姻关系作出了不同于普通民商事活动的对待,显示出“情感”在日常生活中的特殊地位。诱发家庭生活的矛盾,往往并非多么原则性的尖锐矛盾,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不考虑容忍、妥协,立即打算离婚,显然是不理性的。各国类似制度的共同规律,既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又给予充分的冷静时间,以实现婚姻家庭的和谐,这才是各国法律制定者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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