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办理过户被告知要拆迁了办不了;想要把户口迁回来被告知要拆迁了户口迁移手续被冻结,迁不了;我们这里好几年了说拆迁不让盖房不给确权不让迁户口。这是怎么回事?这么规定有什么法律根据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从上述规定看出,确定了征收范围后,相关手续是要暂停办理的,所以在被冻结期间的确是不能迁入户口的。

但是文件也规定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若是连续几年拿拆迁当借口不给发证或者不给办理相关手续,那就是违法的了。

那我们怎么知道什么时候被冻结的呢?单凭对方口头说的就能作为根据吗?

上述法条中提到了一个重要时间节点,那就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通常房屋征收范围确定的依据有比如拆迁部门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暂停办理规划红线范围内相关手续的通知;或者发布《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对拟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的时间等事宜;或者一些地方征收方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禁止抢栽抢建冻结手续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