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资金短缺,延安万和广场开发商以楼盘认筹、排号、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亿余元。近日,经延安中院二审,该项目开发商延安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法人孙睦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事件回顾:

约定交房当天才得知 400余套房预售给1400余人

2018年10月31日,是位于延安黄蒿洼万和广场楼盘开盘选房的日子,可令众多期待已久的购房者没想到的是,等待他们的不是开盘,而是开发商将仅有的400多套房源以3万到15万元不等的价格预售给了1400多人。

购房者李先生说:“也就是在当天,我们才知道实际上有这么多人预购了房子,而开发商现有的房源远远不够。”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很多购房者发现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都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是以公寓认筹或者排号协议为主。最早购买的协议中约定有具体的楼层和房号,后来签订的协议中只有意向楼层。

当年11月1日,延安市房管办发出公告称,因延安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发开的万和广场项目销售过程中,存在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即日起关闭该项目售楼场所,停止一切销售业务,责成开发企业进行整改。随后,当地政府成立工作组调查此事。

法院认定:

因资金短缺,以高额提成雇佣团队吸收公众存款

2012年,延安人孙睦鉴成立了延安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铂鑫),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2014年,该公司开始实施延安万和广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018年2月以来,延安铂鑫因资金短缺,孙睦鉴经中间人李嘉麟、张秀芹介绍,与云南翔鑫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清雅治谈,约定由蒋清雅以延安万和广场售楼认筹的方式吸收资金,吸收金额为5000万元。

同年3月6日,蒋清雅及其团队孟卫峰、闫涛、罗龙龙、闫小科等人入驻延安万和广场售楼部,并以万和广场公寓楼、商铺认筹的方式吸收资金。在认筹协议中,约定认筹金可以享有10%的高额年利息及其他购房返利政策,面向社会群众以打电话、发传单形式公开宣传吸收资金。孙睦鉴以吸收资金额的25%作为提成回报,委托蒋清雅为其吸收资金。2018年3月6日至4月16日,蒋清雅及其团队共吸收公众资金5000余万元。

随后,延安铂鑫在蒋清雅完成吸收5000万元资金后,双方终止合同履行,孙睦鉴又私下联系罗龙龙等销售经理,与孟某某、闫涛、罗龙龙、闫小科、韩冬芝等人口头协议,以吸收资金额15%的提成委托罗龙龙团队继续为其吸收公众资金,以楼房排号的方式,并在排号协议中约定10%的高额年利息及其他购房返利政策继续吸收公众资金。2018年4月16日至6月20日,罗龙龙及其团队共计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7000余万元。

2018年6月,延安铂鑫在与罗龙龙团队完成约定吸收7000万元资金后,又与西安品尚行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法人代表鱼江涛商议,以吸收资金额15%的提成委托鱼江涛团队继续为其吸收公众资金,6月21日至7月20日,鱼江涛及其公司经理苑某某、袁某某等人入驻售楼部,继续以楼房排号的方式,以10%的年收益及其他购房返利政策吸收公众资金,累计吸收公众资金7000余万。

470余套房非法吸收存款1.9亿元

销售人员提成达3000余万元

宝塔区法院审理认定,延安铂鑫及其法人代表孙睦鉴雇佣云南翔鑫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蒋清雅、罗龙龙、西安品尚行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法人代表鱼江涛等人及其手下销售团队,自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7月20日,先后三次以万和广场2号楼公寓楼、商铺认筹排号为由,面向社会群众以打电话、发传单的形式公开宣传吸收资金。

而实际上,延安铂鑫拥有商铺140余套,住宅336套,三次共认筹、排号协议1496份,共计吸收公众资金198810510元,支付过提成后,剩余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及偿还公司债务。案发后,蒋清雅退还提成款74.5万元,罗龙龙退还提成210万元,鱼江涛退还提成800万元,其他销售人员24人,退还954.5万元。共计27人,退还2039万元,尚有1041万元未追回。

宝塔区法院认为,延安铂鑫在开发万和广场项目过程中,因资金短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睦鉴先后雇佣云南、西安的销售团队,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的方式,以公寓认筹、排号、商铺认购的方式,以高额利息回报和年收益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延安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孙睦鉴作为延安铂鑫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有直接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延安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400000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孙睦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对延安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睦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对冻结的延安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处置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一审判决后,延安铂鑫公司和孙睦鉴均提出上诉。延安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贺秋平

本期编辑:魏东、杨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