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既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莆田市检察机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现选取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批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发布,展现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莆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风采。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7日,犯罪嫌疑人付某某驾驶小型汽车途经荔城区荔园路莘郊村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被害人吴某乙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吴某丙)发生碰撞,造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后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与被害人一同至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抢救,莆田市公安局荔城交警大队民警在医院内对犯罪嫌疑人付某某进行传唤。被害人吴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23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害人吴某乙、吴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乙、吴某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这看是一起简单的轻微的过失犯罪,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却颇费周折。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系我市一大型民营上市企业的技术总工。但是由于伤情鉴定存在缺失、刑事和解存在被害人反悔、简单诉之势必影响该上市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等问题。根据中央、最高检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因此,我们在坚持罪刑法定、坚持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对民营经济的有效司法保护,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办理案件过程中,在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指导下,我们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1
夯实证据,充分查清事实和证据
承办检察官及时、全面的审查了案件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交通肇事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但侦查机关仅对死亡的被害人进行了死因鉴定,未对另外受伤的两名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而伤情鉴定影响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犯罪情节的认定、赔偿责任的落实、社会危险性的认定等等。而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事实情况、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因此,承办检察官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要求侦查机关对受伤的二名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夯实证据。据此,侦查机关对两名被害人进行了委托伤情鉴定,均系轻微伤。
2
化解矛盾,确保刑事和解自愿性
在查清事情、厘清证据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依照法定程序,展开对案发后双方当事人此前已达成的刑事和解进行程序性审查。但在审查过程中,当承办检察官就赔偿谅解的自愿性方面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时,被害人家属要求检察机关严惩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处理。并多次到荔城区检察院控申部门,表达对调解协议和谅解书反悔的意思。承办检察官多次接待被害人,耐心倾听,寻找症结,查清了被害人家属反悔的原因在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虽然赔偿了共计人民币180多万元的巨额款项,但未充分顾及死者家属失去亲人的情感,没有表示悔过和歉意;谅解时,犯罪嫌疑人均是委托律师出面,死者家属多次拨打犯罪嫌疑人电话,均未接听。犯罪嫌疑人上述行为让死者家属认为是用钱买命、用钱买刑,因而反悔不予谅解。在充分了解情况后,承办检察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进行了释法说理。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无论其赔偿了多少款项,也无法改变其过失行为导致一条鲜活生命流逝的事实,也无法改变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事实。钱无法买命,也无法赎刑。争取法律从宽处理的前提,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正确、充分的认识,要真诚认罪、悔罪。同时,犯罪嫌疑人系企业的高管,手上负责的项目正处于攻坚克难之际,心中虽有愧疚,但没有及时有效表达,因而忽略了被害人家属的感情。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检察官见证下,由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真诚悔罪,表达了对于自己行为造成了其家人失去生命的遗憾和愧疚,真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3
宽严相济,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
本案系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案发后能第一时间送被害人前往医院抢救并垫付医药费,且能及时到案自首,并赔偿了巨额款项,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调解书。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原则上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如前所述,承办人在核实刑事和解真实性、自愿性过程中,被害人表示反悔。并多次到控申部门控告。针对该种情况,如何对该案进行妥善处理?是否为了避免上访风险,以免刑事和解存在瑕疵,而一诉了之呢?我院认为:第一,赔偿谅解当时系被害人一方真实表示,收到钱款后无充分理由反悔的,无法否定谅解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第二,刑事和解系作出相对不起诉的依据之一,是充分而非必要条件,即便无刑事和解,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仍然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第三,检察机关在实现对民营经济的有效司法保护的最为关键的是,要充分了解民营企业的利益诉求,依法从客观实际出发,有效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本案,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虽然只是员工个人的犯罪行为,与民营企业似乎关系不大。但经走访企业、了解具体情况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所在的民营企业系上市公司,而付某某系公司的管理层,其个人犯罪信息属于上市公司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如果犯罪嫌疑人付某某被起诉并判决,那么就要按照规定信息公开,进而影响企业的信誉、经营行为等方方面面。因而,承办检察官在查清事实、夯实证据,充分化解矛盾,促成刑事和解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也最大程度避免了对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实现了办案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典型意义
本案虽小,但以小见大,在细微之处体现检察智慧,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体现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1.宽严相济,保护需平等
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并非超越法律的范围,给予特殊待遇,而是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对民营经济的有效司法保护。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系我市一大型民营企业的技术总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案发后能第一时间送被害人前往医院抢救并垫付医药费,且能及时到案自首。我院在充分了解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核实刑事和解自愿性的基础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避免了对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柔性执法,功夫在案外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要使事物合乎公平正义,须有毫无偏失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依法办案、平等保护,并不意味着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围绕民营企业的所需,在审查刑事和解的效力过程中,不停留于程序审查,对于存在的矛盾冲突,进行了充分化解,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使得本有瑕疵的刑事和解得到再次确认。对于案外的调解工作,其用心耐心,体现了柔性执法的智慧,实现法律监督的双赢共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