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表了刘某某与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服务”)三明分公司、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在此案件中,
刘某某为原告,
碧桂园服务及其三明分公司为被告。
原告诉求
2019年4月19日上午,原告与朋友一同到三明市碧桂园小区的248幢业主家做客,该小区由碧桂园服务提供物业服务,在进入该幢楼大厅时,一方面由于地面铺设的瓷砖过于光滑,另一方面又恰逢连续阴雨天气,碧桂园服务三明分公司、碧桂园服务未及时清干滴落砖面的雨水也未在该处设置防滑防摔警示标志,以至原告滑倒摔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故原告认为自己摔伤,被告显然存在过错,故依法应当连带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
碧桂园服务三明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存在未尽安全防范的过失,应对刘碧珍本案人身损害负次要责任。鉴于事发的一楼大厅不是类似公园等开放式公共场所,更不是类似酒店、宾馆等营利场所,仅是专属服务于小区业主半封闭公共场所,故酌定碧桂园服务三明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给原告因本案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1342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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