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张熠

责编丨陆慧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某层层加价、销售伪劣口罩,货值已超过15万元,其行为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犯罪未遂。

2020年4月24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四人批准逮捕。

购买口罩应选择正规途径,个人可通过药店购买,企业在购买大量防疫物资时,应联系有资质的厂商进行订购,谨防受骗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