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及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复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疫情防控教育领域工作专班: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指导全市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及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对培训机构的复学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复学基本原则及程序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培训机构的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组织领导,指导、督促培训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紧密联系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排查、许可和管理工作。培训机构就疫情防控、日常规范化管理向县(区)教育主管部门递交承诺书,并将本机构复学方案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采取“自查一承诺一备案一抽查”的方法,坚持“承诺到位、备案详实、机构公示、复学复课、随机抽查”的原则,在5月25日以后陆续恢复线下培训

二、认真落实复学保障措施

(一)全面做好复学准备工作

1.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和复学的主体责任,科学制定复学方案,培训机构负责人为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入班前要登记排查掌握师生健康情况,建立健康状况台账,做好健康观察。特别是有外籍或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师生,要及时汇报。不要接受有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相关症状的教职员工和学员。外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认真完善疫情防控预案和制度。各培训机构要制定并完善复学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好疫情防控专题培训、应急演练和常态化防控知识培训,认真做好学生上课、下课、培训往返等各个环节和教室、厕所、办公室、公共活动场地等重要场所的防控防疫工作,完善好体温检测、信息报送等各项预案和制度。

4.复学前要对教学和住室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对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处理,对各类生活、学习、工作场所开窗通风。做好相关物资的准备,包括体温计、口罩、洗手液、手消毒剂、手套、酒精、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掌握有关防控知识。

(二)严格做好复学后的疫情防控工作

1.复学当天和复学后,在学习、住宿、就餐等方面要坚持做到“错峰错时、人员不聚集”基本原则。认真落实入校入班测体温和全日观察措施。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缺勤、早退、病假记录,发现因病缺勤的教职工和学员应及时进行追访、登记和上报。

2.实施“封闭式”管理。确保除本机构的员工和学员以外,包括家长在内的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机构内。对进入机构的员工和学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不能进入。进入机构的员工和学员应佩戴口罩;组织教学辅导时应保证学生一人一桌,每名学生前后左右间距保持1米,对学生人数较多的班级可分班教学或错时上学,调整教学时间和学生行进路线,避免人员聚集,做到学习、生活空间相对固定,接触人员清楚。

3.各培训机构要按照防控相关要求,严格做好卫生消毒工作,每天做好对教室、办公室、厕所、活动区域等各类场所的定期全面消毒并记录。要加强通风换气,除特殊天气情况外,教室、办公室应保持全天开窗通风。如使用空调,应当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严禁安排学员在密闭环境下学习和活动。

4.强化突发状况应急处置。每日入学时如发现学生出现如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況。在培训机构集训期间教职工或学生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立即上报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在专业机构指导下采取相应疫情防控处置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对共同生活、学习的一般接触者要及时进行风险告知,如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院,并全程佩戴口罩。

三、有关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区)、各培训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认真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要求把机构复学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二)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安全稳定。各县(区)要担负起疫情防控工作的属地责任,加强对辖区各培训机构复学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建立完善的分包制度,切实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复学保障措施进行全过程监控。经过辖区防控部门备案复课的,要责成复课机构在显著位置对复课情况进行公示。

(三)构建长效机制,加强常态化监管。以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促进日常监管常态化,加大跨部门综合监管执法力度,共同推动培训机构常态化治理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教育系统工作专班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