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开展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鲁震发〔2020〕22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公示如下:

附件:菏泽市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公示一览表

菏泽市地震监测中心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