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晚,南溪区农业农村局农林畜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裴石镇界牌河天然水域有人在使用电力非法捕鱼,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当晚,执法人员会同裴石镇派出所民警分两组开展巡查,晚上23时30分左右巡查至裴石镇油房村6组界牌河天然水域,发现当事人何某某在使用电力进行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现场查获渔获物0.8公斤,电瓶,升压机,电鱼杆,水桶,照明灯,背包等工具。渔政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摄像及拍照固定证据,并将当事人带回裴石镇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
在完成现场勘验、相关证据和基本案情等的调查后,执法人员发现该起违法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5月28日,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区公安分局,完成案情通报及主要证据资料的信息共享,随后迅速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录入案件相关信息,顺利完成2020年首例涉渔刑事案件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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