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与普及,互联网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新工具。近日,由金华市浦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的“浦江县肖某等人销售淫秽物品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肖某被法院一审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万元。
案情介绍
95后肖某是云南人,到浦江打工多年。2014年起,肖某开始做网店生意。后来,肖某发现,卖黄色视频比较赚钱,于是在网上购买了大量的淫秽视频,再把这些视频存在自己的百度网盘里。2018年11月,他在自己的网店“随心动小店”里上架这些“特殊商品”。肖某店铺里的这些“商品”,价格在8.8元、9.8元、9.99元不等。顾客拍下商品付款后,肖某就会把自己的百度云盘链接发过去,让顾客在云盘上随意观看或者下载。
截至肖某被抓获时,其注册的百度网盘内有淫秽视频内容2.5TB,数量达几千部,肖某从中获利上万元。肖某还将曾在自己网店里购买淫秽视频的顾客进行了分组,建立了很多分组群。据统计,肖某分组的组群里共有3115名客户。
肖某的上家也50余家。后来,根据肖某的购买信息,警方又在嘉兴、台州、山东泰安等地抓获肖某的上家——犯罪嫌疑人戴某某、鲍某某、刘某等6人。目前,这些人全都已被起诉至法院。
经审查发现,在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19日的21天里,肖某的上家刘某就通过其网店销售淫秽视频2747单,平均每天130单,共非法获利26369.6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盘已成为“贩黄传黄”新的重要渠道。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云盘私密性强、存储空间大、存取方便等特点,大肆通过网盘将淫秽色情视频反复扩散传播,影响极为恶劣。通过网店销售、网盘传播,不法分子在短期内可获得巨额利益,因而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微普法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脑及智能手机的全面普及,网络媒体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们通过网络传播、获取信息更为便利。但是由于网络覆盖范围的广泛性和信息传递的多样化,也使之成为了黄毒传播的最佳媒介。
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的思想,诱发犯罪,危害极大。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各种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查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的,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罚;数量达到该条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数量达到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来源:浦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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