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就词义而言,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即人的行动不受除自己意志和天性外的任何限制。自由,既有为所欲为的权利,又有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和义务。自由是一个非常具有时限性和相对性的概念,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个体,不同的视角,对自由的看法是不尽相同的。从心理学角度看,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即发自内心地自主选如何行为;从社会学角度看,自由是在不侵害别人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为;从法律角度看,自由就是不违法;从政治角度看,自由是有权选择自己赞同的执政者,也有权反对自己不赞同的执政者。

如果从政治角度对美国式的自由进行解读,我们可以发现,自由是建立在“个人至上”的观念之上的,因此,自由是个人对政府的防范,是个人对政府控制或干涉的排除。这种观念已深深根植于美国社会以及美国民众的心灵之中,存在于个人对国家“不信任主义”的传统宪政文化之中。美国宪法人权理论中的个人自由观念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在诸多判决中对“传统道德”“民族精神”以及“个人道德权利”的研究与实践而得以确立。在排除政府控制或干预的前提下,自由意味着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追求并实现属于自己的生活。这样,“平等对待”与“对个人的尊重”也就在个人与国家对抗的基础上产生了。

因此,在美国的幼儿教育中,尽管政府在政策层面上关注的是幼儿的学业,而非游戏,但一些坚持美国传统文化的学者在价值观层面上依然对幼儿游戏给予极大的关注,因为他们认为幼儿游戏能实现他们所追求的“自主”“自选”“自由表现表达”,即从小培养“个性张扬”的、富有自由精神的儿童,“去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避免受到强制和干涉。这就是美国教育工作者遵循的“隐性文化逻辑”。“规矩”,原为校正圆形、方形的两种工具,后多被用来比喻衡量是否达到标准的法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说的是做任何事情都要有一定的法则、标准、规范、规则、方法或习惯等,否则就无法成功,所以有“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等说法。

从心理学角度看,规矩是按照制度、行为准则做事,个人即使在自己的内在需求与集体的制度准则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也要顾全大局;从社会学角度看,规矩是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社会动乱的机制,是个人意愿行为与社会规则秩序保持一致的保障;从法律角度看,是否遵守规矩,虽然并不涉及是否违法、犯罪,却是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从政治角度看,规矩是在国家有关宪政的前提下有章法地行使选择权。

如若将美国式的自由运用到中国社会,就会与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以及中国民众的思想产生强烈冲突,就会产生各个层面上的不和谐,就会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甚至会引发社会动乱。中国的“民族精神”和“传统道德”与美国的绝然不同,它们已经深深根植于中国民众的思想与心灵之中,其核心就是“道德准则”,就是“规矩”。因此,在中国,包括幼儿教育在内的教育中,立德树人,以文养人,综合联动,将儿童培养成为明事理、懂规矩、讲团结、能合作、遵纪守法的人就显得特别重要。这就是中国教育工作者遵循的“隐性文化逻辑”。如若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于不顾,一味去追求西方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基础的、以培养自由精神为诉求的教育理念和实践,最终将不利于培养陈鹤琴先生所称的“现代中国人”,甚至可能培养“自毁长城”的后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