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浏览网页,结果看到这么一个新闻——#小学教师体罚哮喘女童至吐血抢救#。

涉及到师生关系的新闻,笔者向来会多关注一下的。所以,特意上网去浏览了此次事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在广州白云区某小学,某位一年级的教师为了惩罚学生,让5名学生在操场跑道上跑10圈。其中一名学生因为身患哮喘,在跑完10圈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状,甚至到了呕血的地步。

据报道,这件事发生在去年的12月。幸运的是,因为家长及时发现并送医治疗,孩子并无大碍。不过因为此次跑步引发的并发症,孩子在送医后曾经发烧了一段时间,导致损害了部分神经,留下了手抖的后遗症。

情况大体如上文所述,有关细节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百度。

发生这样的情况,让孩子去跑10圈的当事老师肯定是难辞其咎,理应承担责任。涉事小学在事发后貌似也没有及时出面来妥善处理此事,所以相关的责任怕是也跑不掉。至于说,孩子家长在维权了大半年后,选择在网上曝光此事,引起了大众的关注,有关部门才决定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此事,多多少少有一些讽刺的意味,某些人失职或渎职恐怕也是存在的。

当然,自从这件事曝光以后,以上这些自有公论,倒不必让笔者过分关心。我其实倒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件事。

关于体罚,大家都明确表示不可接受。不能体罚,这已经是公认的基本常识之一。可是,有一个问题却往往被忽视,那就是究竟怎样才算体罚?

法律上对于体罚的标准倒是写了很多,可是很多都是很模糊,很宽泛的。体罚,在百度百科上的定义是——对未成年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造成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可以表现为打屁股、打手心、罚站、罚跪等。

不消说,上面几种是我们印象中常见的体罚行为。那除了这么几种,别的行为是不是体罚呢?比如说罚跑步,罚跳远,罚抄课文甚至罚唱歌等等。实际上,对于体罚的认定,法律并无严格的条文规定,大家往往都是通过结果来推导过程。

什么是以结果推导过程呢?比如说某教师打手心,可是打的很轻,学生并不痛,只是象征意义的打一下。那么,我们可能认为这不是体罚。我们得到这个结论是在行为发生后得出的,是根据这个行为的结果得出的,和这个行为的过程并无关系。可是轻与重,痛与不痛,这都是很难量化的标准。标准难以量化,甚至不能统一,这必然导致体罚的难以认定。

说的极端一些,如果要说你体罚,你即使摸我一下那也算,因为你摸我这一下,导致我不舒服,心理受到了损害。反过来说,不说你体罚,即使你真的打了我一顿,可是我心服口服,那也算不上体罚。

这种尺度的模糊,导致的后果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过有一点很清楚,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这种模糊的尺度其实是对学生有利的。

因为尺度模糊,教师往往难以把握。所以,导致的另一个后果就是教师不想管、不愿管、不敢管。大家都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进行教学,这必然要影响到教育质量。所以,对相关情况进行一些司法解释我觉得是很有必要的。比如,明文规定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哪些行为是可以进行的。这样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大家才不会无所适从,瞻前顾后!以上文所述事件为例,倘若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责任划分相当清楚的话,这位教师和这所学校恐怕就不会如此有恃无恐。

前段时间,有委员提出让教师惩戒权回归的问题,这其实就是一种制定标准的尝试。我们都晓得,想要提高教育质量,教师手中应当有一定的惩戒权。可是现行的环境下,这样的权力逐渐被侵蚀殆尽。这必然又会引出另外一个问题——教师的权益到底该如何得到保护?从近些年的一些案例看,大多数情况,教师往往会成为较弱势的一方,因为教师群体身上背负有较大的道德和法律压力。

教师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教师的待遇又无法有效提升,导致的更加严重的后果就是——不仅无法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现有的人才还会外流。长此以往,教师的整体素质能不下降吗?倘若教师的整体素质下降,那么如广州这样的事件恐怕会发生的更多,这不是恶性循环吗?

现在,几乎很多学校的很多老师在和学生沟通交流时都会强调——有可能的话不要当老师!这难道还不可怕吗?

洋洋洒洒写了这么多,其实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学生的权益要得到保障,教师的权益也要得到保障,而保障的前提就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责任划分,这既是对教师负责,也是对学生负责,更是对家庭、社会和国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