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
未购买交强险,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责任,现全部需由陈某某自己承担。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陈某某心思全部都放在了经营小摊生意上,自己购置的平时拉货用的小型面包车交强险即将到期也未在意,结果导致车辆脱保。
2019年8月17日,车辆脱保第一天,陈某某驾车在右转过程中车辆前部与余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左前部发生碰撞,导致余某某左踝关节、左小腿受伤。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无责任。受伤后,余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36天。
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余某某于是向安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陈某某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费用合计24607元。
法院处理
2020年3月24日,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陈某某后悔不已,频频向余某某表达歉意,并表示不是不愿意当场赔偿,而是最近有点困难,要求缓几天。后经过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陈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前一次性赔偿余某某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17000元。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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