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检察机关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2017年至2019年,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14万人,起诉16.11万人。其中2019年批捕4.76万人,起诉6.29万人,较2017年分别上升40.76%和32.62%。同时,在办案中始终关注未成年被害人,进一步加强保护救助工作。
(一)严厉惩治重大、多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是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重大恶性犯罪。对陕西米脂赵泽伟砍杀学生案、辽宁葫芦岛韩继华驾车冲撞学生案、浙江杭州莫焕晶放火案等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快捕、快诉,提出死刑量刑建议,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是突出打击多发严重犯罪。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检察机关坚持严厉打击,2017年至2019年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34万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了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张军检察长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阐述抗诉意见,最终,齐某从有期徒刑十年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河南省检察机关起诉的尉氏县赵志勇、李娜等人强奸未成年人,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主犯赵志勇被判处死刑,李娜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针对拐卖儿童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了一批重大犯罪案件。
三是坚决打击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组织等犯罪活动。被告人吴某等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以实业公司为幌子实施“套路贷”、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诱骗未成年学生参与赌博,并实施敲诈勒索。检察机关对该案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谢某某先后组织18名未成年人(其中在校学生15人)参与违法犯罪,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福建省宁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对该案提起公诉,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四是依法惩治监护侵害犯罪,促进家庭保护。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处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7年至2019年,全国共批准逮捕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犯罪19人,起诉389人。单亲妈妈王某遗弃儿子,导致其子长期在福利院生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涉嫌遗弃罪对该案提起公诉,并提出适用禁止令、实施强制亲职教育的量刑建议。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接受强制亲职教育,在社工监督和帮助下履行监护职责。
五是打击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和托幼、培训机构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校园安全。针对一个时期内幼儿园、托幼机构虐童、性侵儿童犯罪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北京、上海和江苏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上海携程亲子园、南京爱德美幼儿园等虐童案,使故意伤害儿童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维护幼儿园儿童安全。
(二)推行专业化办案,健全办案机制,实现精准有效打击
一是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推动专业化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实施《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对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提出要求。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加强对各地办案工作的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小学校长黄某权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审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参照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提出抗诉,黄某二审被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逐步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受案范围,指定专人办理,并综合运用法学、儿童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引入专业力量提供支持,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果。
二是准确把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直接证据较少、被告人多不认罪、被害人辨别表达能力偏弱的特点,检察机关注意加强对案件特殊规律的研究,积极与侦查、审判机关沟通,确保准确把握证据标准。2019年,河南省检察机关共起诉“零口供”案件53件,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梅某强奸案中,面对犯罪嫌疑人百般抵赖、被害人不配合的情况,引入心理专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如实陈述,最终梅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为创新实践基地,积极探索建立儿童证言审查、权利保障的规则及特殊程序。
三是准确适用法律处理疑难新型案件。骆某诱骗、胁迫被害儿童通过社交软件自拍淫秽图片传送给其观看,一审法院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湖北省武汉市检察机关认为,利用网络非接触型猥亵儿童的行为与普通猥亵儿童犯罪具有相同的危害性,依法提出抗诉并获改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印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靳某某组织未成年女性在KTV有偿陪侍案时,认为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遂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靳某某提起公诉,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四是健全完善与侦查、审判机关监督配合机制,破解取证难、指控难问题。上海、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共同制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工作规范,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确保案件顺利诉讼。各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小学教师刘某性侵害5名学生案,检察官与办案民警协作配合,加强调查取证,在刘某只承认8起性侵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侦查终结时认定16起,审查起诉中又追加认定12起,后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
一是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隐私权等权利,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督促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矛盾化解。
二是推行“一站式”办案机制。针对因询问方式不当导致取证质量不高、放纵犯罪,或者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等问题,检察机关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做好预案,争取诉讼过程中只询问一次。询问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在专门的场所进行。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举办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救助高级研修班,进一步加强有关理论及实务培训。目前,全国共建立环境温馨,具备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同步录音录像等功能的“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478个。
三是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多元综合救助。201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检察机关联合民政、共青团、妇联、医疗等部门,与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联动,引入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渡过难关。2019年,共向4306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等发放救助金6200余万元。山东、云南等地检察机关为一些受到严重侵害的未成年人制订实施了长达五年的心理康复计划。
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近年来,检察机关努力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延伸至刑事执行环节,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保护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同时,部署开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集中办理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一)有序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
2017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1月起,在北京、辽宁等13个省份部署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推动各地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2019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对继续深化试点工作作出部署。201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在重庆召开试点工作总结推进会,对有序深化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在此期间,河北、吉林、贵州、西藏等8省份也先后主动开展试点。各试点地方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主动谋划,积极探索,取得良好试点效果,初步实现试点目的,探索和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试点地方各项业务取得较大进展
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稳步推进。积极主动开展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2018年至2019年共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5969人,及时提出释放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办案单位采纳建议1811人;以纠正混管混押为重点,加强对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的监督。两年中共纠正混管混押791人,纠正违法192件,发出检察建议200件,开展入所帮教18832人次,出所教育7473人。山东、浙江、河北等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均改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派驻监督并开展巡回检察,试点检察院在监管场所设立在押未成年人帮教维权工作室82个。四川巴中、浙江杭州、河南南阳等地推动实现对未成年人的集中关押、分片区集中关押,较好落实“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方面,重点监督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矫正措施,助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各试点地方共对1430人开展交付执行监督,对3228人开展日常监管监督,对1313人开展教育奖惩监督,对707人开展解除宣告监督,纠正脱管漏管76人,纠正收监执行不当23人,纠正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行为53人次。浙江宁波鄞州区、江苏淮安等地检察机关推动社区矫正机构量身定制个性化矫正方案,对未成年人实施精准矫正。
二是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不断拓展深入。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遭遇监护侵害与监护缺失的干预,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建议、支持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向法院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并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试点检察机关两年来共对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行为支持起诉358件,判决采纳支持起诉意见295件,发出检察建议250件。强化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监督,试点检察机关围绕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共发出再审检察建议7件,提出抗诉12件,发出其他检察建议169件。山东、江苏等地在追索未成年人抚养费等民事诉讼中积极支持起诉。在工作中,各地注重推动构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如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人民法院等20家单会签《关于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民事行政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各单位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职责以及线索移送、资源共享等工作予以明确。
三是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成效明显。试点检察机关聚焦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领域,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77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陈某某在校园门口销售使用非法添加剂的“红糖馒头”,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指控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陈某支付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公开道歉,得到法院支持。各试点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围绕群众密切关注、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72件,有的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3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从办理的三起“黑校车”危险驾驶案中发现线索,通过调查发现辖区有16所幼儿园未经审批擅自开班办学,在园幼儿约1500名,而且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整顿,保障了幼儿安全。此外,试点地方检察机关还针对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554件,支持起诉86件。
(三)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和特色日益凸显
一是目标任务上,在办案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救助,更加注重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浙江、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将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对其开展全程科学帮教工作的重要手段,由同一名办案人员负责到底,有的地方做到了每案必审查。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批遗弃未成年人子女在医院的案件时,对监护人尚有回归履行监护职责可能的,引入第三方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原生家庭。
二是工作方式上,以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引,更加强调监督的主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比如,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政法一体化信息平台加强对近年来家事审判文书的梳理摸排,推动涉未审判与执行监督,共对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执行活动发出21份检察建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学校周边商店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问题,主动开展明察暗访获取证据,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整改,并在全市范围开展集中整治,为学生创造无烟成长环境。
三是力量调动上,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充分发挥已经积累的社会支持体系力量优势,引入并汇聚更多社会资源,会同和借助多方力量,为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力量支持优势。试点单位在社区矫正监督中,为366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协调提供就学、就业帮助,督促753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上海浦东、四川德阳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引入爱心企业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四是工作举措上,将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广泛适用的社会调查、心理干预、亲职教育、救助关爱等特殊程序和特殊处遇措施,逐步在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检察等业务中“一条龙”统筹运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及时、到位。各试点地方在办理监护干预等案件中,共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3633人次,为1971人提供经济救助,为4638人提供法律援助,为598人协调就业就学等生活安置。广东省广州市检察机关联合民政等多家单位会签《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以司法保护带动社会力量,对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及时干预和安置。江苏省淮安市、连云港市等地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前期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结果综合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
五是效率质量上,羁押必要性审查、分管分押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监护权监督、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等新业务线索大多来源于所办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直接办理,效率更高,同时由原办案检察官继续办理,更有利于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跟踪保护、教育、管束,质量效果更加明显。如北京、福建、浙江、江苏等地检察机关从刑事办案着手,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校园欺凌、医疗损害、交通事故损害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主动作为,全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五、参与未成年人保护
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近年来,检察机关以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推动从源头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一)狠抓“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分析校园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各地检察机关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狠抓落实,对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校园性侵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采取多种措施抓好监督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印发《关于认真做好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工作的通知》,建立工作台账,提出具体要求。各地按照通知要求,2019年全年共单独或者联合教育部门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3.86万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6668个,起诉教职员工性侵学生案件841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联合教育部组成调研组,赴甘肃、河北、四川、江西等省份开展实地调研督导。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对地方检察机关巡视时,也把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情况作为重要巡视内容。陕西省委副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全省各地市由党委副书记牵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督导。河北分管教育的副省长、检察长晚上到学校实地突击暗访。
二是对于办理的校园性侵案件,坚持一案一剖析,堵塞漏洞。河南、湖北、江苏、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开展督导过程中,建议有关部门对多名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发生在同一学校的两起性侵学生案件过程中,监督学校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建议教育部门对涉案校长作出免职处理。
三是点名通报,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督导情况对各地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名道姓”的批评,提出工作要求。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召开视频推进会,向全市9000余名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通报“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当场提出批评。
四是开展相关专项整治活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省教育厅开展无资质幼儿园排查整顿活动,对发现的无证机构下达整改通知732家,取缔146家,同时做好学生分流安置。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对254家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检查,79家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被责令关停。
(二)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长效机制
一是积极推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高的特点,2016年5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随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入职查询新路径,于2017年8月在全国率先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收集辖区内近5年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建立“黑名单”信息库。辖区内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招聘时,在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对于有前科的人员不予录用。此后,江苏淮安淮阴区、浙江宁波鄞州区等地检察机关均探索建立相应制度。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要求“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进一步推动这项探索。此后,上海、重庆、贵州、河南等省级检察院先后推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其中上海市到2019年底已经查询27万人,对26名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予以辞退或者不予录用。
二是稳步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强制报告制度。为破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报案不及时等问题,2018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线索的要及时报告公安和检察机关。随后,浙江杭州、江苏无锡、扬中及江西广昌等地建立相应制度。2019年3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层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了教育、医疗、救助管理及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制度印发不久,就有相关人员报告了一起案件线索,并据此破获一起性侵多名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案件。
三是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平台。山东武城、四川资阳、成都锦江、广东深圳福田等地检察机关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联合各职能部门通过“互联网+”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监督信息平台、建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等方式,延伸监督触角,及时分流处理案件线索,定期会商保护工作中的问题,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设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专门受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申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控告和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申请,进一步畅通未成年人保护渠道。
(三)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一是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联合民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相关工作。2014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6844人,起诉8724人。四川、江苏、浙江、宁夏、山东、广西等地检察机关协调各方社会资源,推动“事实孤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困境儿童得到及时安置救助,完善困境儿童保护长效机制。
二是积极参与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等9部委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强化对涉嫌犯罪学生的教育挽救和对被害学生的保护救助,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参与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8609人,起诉13430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专门发布一起由校园暴力引起的正当防卫案件,明确未成年人在受到校园暴力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任何人都可以依法介入、干预。2019年,全国共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667人,起诉2914人,较2018年分别下降40.14%、36.51%。
三是推动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群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庆等地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针对涉嫌黑恶犯罪未成年人中闲散未成年人居多,“学历低、年龄低、认同感低”的特点,向公安、教育行政等部门等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加强重点部位防控,健全学生学籍管理机制,严防辍学肄业或被劝退开除的学生被黑恶犯罪势力拉拢,共劝返失学辍学学生1569人,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发生。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就治理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和宾馆等违法接待、容留未成年人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2018年,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本地酒吧、夜总会等违规接纳、雇佣未成年人,全年诱发22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突出问题,向公安等四个职能部门发出加强监管的检察建议,监督开展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效果,2019年该市仅发生1起类似案件。
六、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加强法治教育,对于预防和减少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一)深入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
2018年9月,张军检察长受聘担任北京市第二中学法治副校长,连续两年到校讲授法治课。截至2019年底,包括3100余名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内,有3万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检察官法治副校长们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精心讲授法治课程,受到欢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以《大检察官讲法治小故事》为题,结合“獬豸的故事”“基因编辑婴儿”等神话传说和热点案事件,生动阐释法的作用、价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参加宪法主题班会,和同学们一起讨论学习宪法知识,增进宪法意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以《加强家庭法治教育为自贸港建设培育守法新人》为题,通过电视直播方式,向全省300万中小学生和家长讲授“开学第一课”。在讲授法治课的同时,检察官法治副校长们还协助学校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涉罪学生的帮教,促进法治校园、安全校园建设。
(二)组织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24名来自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线的优秀检察官组成巡讲团,研发一批涵盖校园欺凌、网络安全、预防性侵害等贴近同学们法治需求的精品法治课程,分赴各地巡讲,在一年内实现了对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全覆盖。各地检察机关也组织本地巡讲团,深入辖区中小学校开展巡讲。巡讲团授课采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真实案事例以案释法,引入未成年人喜欢的流行时尚元素传播法律知识。比如在针对低年级孩子的课程中,检察官们通过播放《喜羊羊与灰太狼》等动画片片段阐释有关法律知识,利用《钢铁侠》等漫威电影片段制作的校园普法剧成为中学生的最爱。法治巡讲受到广大师生家长欢迎,在提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自护意识方面效果明显。重庆、江苏、福建等地都有学生在听过法治课后,勇敢举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三年巡讲活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巡讲9.65万次,覆盖10.8万所学校和8050万名师生。
(三)组织开展“全国巡讲团再出发——走进三区三州”活动
2019年下半年,为了开展法治扶贫,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再出发——走进三区三州”活动。2019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29次检察开放日上举行活动启动仪式。在半年的时间里,全国巡讲团19名讲师分赴“三区三州”24个地、市、州的72个县(区),克服高原、高寒和路途遥远等种种困难,先后在108所学校开展巡讲170次,覆盖师生7.8万人。在巡讲的同时,还实地走访中小学校63所、困境儿童57人次,与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35次,督导“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调研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司法保护工作,与当地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交流,取得良好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还组织购买了1.4万本法治教育图书,在活动中赠送给“三区三州”的孩子们。
(四)实现“法治进校园”经常化制度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把进入校园普法作为经常性制度性的工作,把开展法治进校园工作情况纳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评价体系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编写《法治进校园精品课程》《大检察官法治课》等法治巡讲工具书。同时,不断补充优秀巡讲力量,推进全国巡讲团制度化。重庆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莎姐”品牌效应,整合优秀检察干警、吸收志愿者组成莎姐服务队,开展法治巡讲。河南许昌、江苏淮安等地检察机关,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把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纳入综治体系,实现各单位法治教育资源共享,经常性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山东等地检察机关配合学校编写法治教材、培训学校德育老师,共同提高学校法治教育水平。各地检察机关注重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讲。比如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幼儿园虐童问题,福建、河南、甘肃、黑龙江、广西、宁夏等地检察机关深入幼儿园,对幼儿园从业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增强他们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对儿童和家长进行必要的自护防范教育。四川省检察机关开展以“防范暴力犯罪”、“禁毒防艾”等为主题的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做好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五)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
一是采取走进来的方式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从2017年开始,每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全国四级检察院共同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中小学师生、家长代表走进检察机关参观座谈,近距离接触检察官工作场所、与检察官们“面对面”交流。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充分利用法治教育资源,与教育部门共同建设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体验基地,实现制度化运营。在一些地方,走进法治教育基地接受法治教育,已成为入学课程。
二是注重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法治宣传作用。自2017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制作大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系列节目《守护明天》,采取检察官说案、专家点评、观众参与的方式,讨论校园暴力、性侵害、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监护等未成年人保护热点话题。截至2019年,该节目已连续制作播出三季共29集,张军检察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台长慎海雄两次出席节目首映式。节目收视率连创新高,已成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品牌节目。全国检察机关建立未成年人检察主题“两微一端”1100多个,制作推送相关主题影视剧、微电影、微视频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法治教育作品,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了法治教育效果。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拍摄的未成年人检察微电影《微光》,在高铁上滚动播放,获广泛好评。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聘请知名演员李易峰担任全国检察机关“法治进校园”活动形象大使,合作拍摄了预防校园欺凌公益MV《青春需要温暖》,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网络点击量超过四个亿。
三是编写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图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合作,陆续推出图文并茂的法治进校园系列图书,其中“检察官告诉你”系列、福建省泉州市检察机关编写的闽南高甲戏系列、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编写的“法话西游”系列等,受到未成年人广泛欢迎。《远离校园暴力》一书还入选教育部“2019年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重庆市检察机关出版的《莎姐讲故事》等也产生较大影响。
七、未成年人检察
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未成年人检察的司法理念、内在规律、职责任务与其他检察工作有显著区别,实现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是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而未成年人检察要健康长远发展,必须以规范化为保障。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对专业化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地方各级检察院也下大力气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一)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独立机构建设
一是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独立机构建设,发挥好对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引领、推动作用。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标志着贯穿四级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检察组织体系初步建成。2018年12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设机构改革中成立了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这是中央政法机关成立的第一个专司未成年人保护的有独立编制的厅级内设机构,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作为独立的检察业务最终确立,未成年人检察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二是积极推动各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独立机构建设,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司法办案组织。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明确提出省、市级检察院和人数较多的基层检察院都要成立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确因人员数量较少难以成立独立机构的,也要设立专门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指定专门的检察官负责。同时,未检检察官办案组实行院内单独管理,对外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确保工作独立运行。在此次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大部分检察院能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方案,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实现了较大发展,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到2019年底,四级检察院共有1566个院成立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和未检检察官办案组,占检察院总数的45.36%。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均设立了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有246个市级检察院和390个基层检察院设立了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分别占市级院和基层院总数的61.81%和12.26%。此外,还有898个院设置了专门的未检检察官办案组,1152个院设置了专门的未检检察官。43个基层院被确定为未成年人检察案件集中管辖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未成年人检察独立机构比例较高的分别为海南(100%,不含三沙市院)、江苏(63.03%)、重庆(61.36%)、浙江(56.86%)和福建(45.26%)。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海南(不含三沙市)、重庆、贵州、宁夏自治区的市级检察院均设置未成年人检察部门。
三是科学调整、配置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需要,从2015年起要求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办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在此基础上,于2018年开始部署试点,有序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工作,逐步向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发展,从而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逐步发展成为“未成年人检察”。
(二)努力打造专业化未成年人检察队伍
一是弘扬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理念,锤炼过硬专业能力。经过30多年的培养、传承、积累、发展,全国检察机关培养了一支热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备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门知识的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目前,全国共有10045名未成年人检察人员,包括4479名检察官、3322名检察官助理和2244名书记员。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举办多层级的未成年人检察培训班、业务论坛、岗位练兵等活动,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和2018年两度举行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使广大未成年人检察人员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提升了以司法保护能力为核心的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能力,培养出一批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专家。
二是打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涌现了重庆“莎姐”,湖北“大手拉小手”、“秦雨”,四川“亮晶晶”、“纳爱”、“格桑梅朵”,浙江“西子姐姐”、“七色花”,河南“贝蕾关爱课堂”,福建“刺桐花”等优秀未成年人检察团队,培养出获得“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梅玫、毕冬云、章春燕等优秀未检检察官。他们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长于帮教维权、善于沟通协调、勇于探索创新,社会高度认可,形成广泛的示范和带动效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及附件中曾介绍其中的部分优秀团队。
三是促进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交流。积极推动省际、市际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结对共建,通过举办未成年人检察论坛,开展巡讲和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专家、骨干人才赴工作相对滞后地区指导帮扶,安排地方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干部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挂职、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促进各地各级未成年人检察人员深入交流,共同提高,推动全国未成年人检察整体发展。
(三)努力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制度
一是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速转变,在以往“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基础上,不断整合、深化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双向、综合、全面司法保护,初步形成了“捕(审查逮捕)、诉(审查起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教(教育矫治)”五位一体新模式。
二是不断规范和创新未成年人检察司法办案机制。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对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规范。同时,分两批确定65家检察院作为未成年人检察创新实践基地,赋予特定创新任务,并在2019年12月召开未成年人检察创新实践基地高级研修班加以推进,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在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落实、推进精准帮教和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建设、完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推进“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入职查询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有不少做法被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所吸收。
三是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体系、管理体系建设。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指导各省级检察院把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作为一项独立的业务纳入整体工作考评体系,建立包括案件办理、特殊检察制度落实、未成年人权益检察监督、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等内容,体现未成年人检察特殊司法规律及以工作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的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检察案件质量检查。从2018年起,上线运行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成年人检察子系统,研制未成年人检察专用法律文书和业务统计报表。这些措施有力推动了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科学健康发展。
(四)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推动作用。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聘请多位专家担任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专家顾问,与多家科研院所、高校就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立中国检察学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依托北京师范大学建立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地方检察机关也加强了与理论界的合作。各级检察机关通过与理论界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对重大工作举措组织论证、对热点问题开展研讨等形式,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基础和应用理论研究,取得丰富成果。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专家合作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实施评估报告》《中国校园欺凌问题研究》《未成年人司法法》《未成年人刑法》等课题研究,有的课题已形成成果,供有关立法、司法部门参考。相关专家学者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在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为未成年人检察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理论支持。
八、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化建设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尤其是未成年人检察始终以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为基本任务,这就更加离不开社会力量、专门力量的支持。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下大力气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推动形成了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取得长足发展,目前可以向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从谈心谈话、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社会观护,到人格甄别、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对监护人监护意愿和监护条件进行调查评估、落实就学就业安置等支持,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质量和效果。
(一)持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顶层设计
2016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座谈会,在总结未成年人检察30年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的发展思路,把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化建设摆在和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来谋划和推进。201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中央签订《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整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积累经验。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座谈会,总结各地检察机关经验做法,对各地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提出要求。201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经过评审确定在北京市海淀区等4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机构实体化规范运转。此后又共同举办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暨专题培训班,同时委托首都师范大学研发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工作指引,持续推进试点工作。2019年12月,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增设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帮助教育未成年人工作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力量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等部门的推动下,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也对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办案作出规定。
(二)因地制宜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通过财政列支、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申请青少年项目,建设社会支持体系。上海市检察机关立足本地社工组织相对发达的优势,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市、区两级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专门机构,受理检察机关提出的关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治,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中未成年当事人保护救助等司法保护需求,并根据实际需要转介至27家单位或专业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同时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北京、浙江、云南等省级人民检察院争取财政、民政部门支持,将购买社会服务、培育社会力量等项目纳入办案经费,确保经费保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争取州委州政府支持,拨款1千万元,成立德宏州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项目形式发包专业社工组织提供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合适成年人到场、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心理干预、犯罪预防和亲职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二是动员爱心企业,加强与慈善机构的合作。福建、江苏、浙江等地利用本地民营企业发达的优势,依托爱心企业建立观护基地。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与“阳光太太志愿服务队”合作,将其作为“石狮市未成年人帮教中心”链接的社会公益志愿者资源,接收未成年被害人到该队成员所在的企业实习,学习一技之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重庆明天公益基金会共同发起“青春再出发——涉案未成年人帮教与维权”公益项目,培育专业未成年人司法社工,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提供支持,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费和专业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是利用普通教育、特殊教育资源。广东、贵州等地检察机关依托当地学校,积极推动学校型观护基地建设,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观护。贵州省检察机关充分利用省委、省政府“育新工程”,加强与各地“育新学校”的联系,将检察机关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到“育新学校”进行专业的教育矫治,有效解决了社会帮教观护力量薄弱的实际问题。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合作,由该学院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对黄冈全部在押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此外,还共同研发“一检倾心”APP,以人工智能助力未成年人检察心理辅导,成效明显。
四是吸纳爱心人士、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重庆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莎姐”品牌效应,组建包括律师、心理咨询师、教师、代表委员等在内的1000多名“莎姐”志愿者服务队伍。北京市检察机关除了对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外,还通过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利用捐款设立的五百至三千元的小额爱心救助,为经济困难的涉未案件人员提供救助。
(三)充分发挥社会支持体系作用,提高未成年人保护质量
一是推动罪错未成年人矫正工作。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专业社工机构,实现“专业社工帮教机构+劳动技能培训+心理干预+义工服务+社会企业支持”的综合性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帮教机制。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司法社工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量身定制帮教方案,并安排涉罪未成年人参加社区留守儿童“四点半课堂”、困境儿童帮扶等各种志愿服务活动等,取得较好效果。
二是推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将“一站式”办案区建在医院,更加有效地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通过团市委安排社工跟进服务,以谈心、游戏、外出活动等多种形式持续跟进被害人的康复、学习及家庭生活情况,并委托医院对被害人及其家庭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尽力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三是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打造的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信息平台已经在德州全市推广,目前已有701个机关、事业单位参与,信息员队伍达4万余人。山西省临汾市检察机关委托团市委所属的“青少年维权专员”开展专门救助工作,如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害人的两名未成年子女陷入困境,委托“青少年维权专员”开展调查并制定具体帮扶方案,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干预,帮助寄养家庭做好监护,并积极为两名未成年人落实司法救助、民政救济,确保妥善安置。
(四)积极与社会互动,争取理解和支持
一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加强与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沟通合作,建立完善配合工作机制,在涉案未成年人救济安置、困境儿童保护、校园欺凌防治、罪错未成年人矫治等方面开展广泛协作。
二是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宣传,争取社会理解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宣传工作,在弘扬未成年人保护理念,让社会充分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最新举措和动态,争取更多理解支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组织了10次不同主题的未成年人检察新闻发布会,介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事)例,回应社会关切,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检察机关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救助儿童会等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交流,共同开展课题研究、业务培训和工作试点。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了域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先进经验,推动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水平;另一方面,也向世界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做法与成效,展示我国司法文明与进步。
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党和国家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检察抓住这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加速实现了六个转变: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向同时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转变;从对未成年人犯罪强调宽缓化处理,逐渐向精准帮教、依法惩治、有效管束、促进保护并重转变;从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开展司法保护转变;从注重围绕“人”开展犯罪预防,向更加积极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转变;从强调法律监督,向同时注重沟通配合,凝聚各方力量转变;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自下而上推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顶层设计、整体推进转变。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新时代,随着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其中就包括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政策保障和案件处理效果的更高期待。然而,与新要求、新期待相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司法理念、专业能力、办案效果、机制创新、监督力度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严峻复杂,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发高发,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更是努力的方向。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格局中肩负着特殊责任,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职责任务更加繁重,必须下大力气进一步抓实、抓好。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实现讲政治、顾大局与讲法治、促保护的统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坚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实行办案、监督、预防、教育并重,惩戒和帮教相结合,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相结合;要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督导而不替代,注重结合办案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着力解决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突出社会问题;要坚持创新发展,立足中国实际,兼收并蓄,实行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全面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持续迸发生机活力。
新时代、新征程呼唤新担当、新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召开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为全面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指明方向;2020年4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展望未来,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合力,努力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守护亿万家庭幸福安宁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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