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全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825刑初2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娟,别名黄X娟,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全县。2012年8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天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5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朝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X娟容留代某某、陈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黄X娟容留罗某、陈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黄X娟容留张某、高某、高某某、代某某、陈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12月22日中午,被告人黄X娟容留代某某、陈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黄X娟容留张某、代某某、陈某某、高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娟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黄X娟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黄x娟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娟五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x娟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其2019年12月24日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四日,其容留他人吸毒发生在被行政处罚之前,该行政处罚对其被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行不具有警示作用,故对该次违法记录不予酌情从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X娟的刑期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封玉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