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发生了小学生被体罚致吐血的事件,引发了大家对涉事教师的声讨,结果,还没有到一天就反转了,原来,这个事件大部分是假的。

教师体罚致学生吐血?假的!

网友刘某在网上发帖称,自己的小孩在广州市方圆实验小学读一年级,患有哮喘,不能剧烈运动,在2019年12月10日,小孩被老师罚跑步后吐血并且持续发高烧。

这样的帖子引起了大家对老师的关注,更多人讨论的是老师体罚学生是否合理。结果,不到一天,剧情反转,广州市白云区的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这名刘某编造了很多谎言。

据官方通报,刘某帖中所讲的女儿受体罚吐血、凌晨被老师威胁殴打、送老师6万元等情节,都是自己为扩大影响而故意编造的谎言。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女儿患有哮喘,警方还发现刘某雇请人员进行网络炒作。

原来,这名小孩所在的班级,班主任使用罚跑的方法处罚不听话的学生,家长刘某为了扩大影响而编造若干谎言,造成事件在网络上传播。

在5月31日中午,官方发布通知,该名老师已经被学校暂停班主任职务,并对其通报批评,免去相关职务。

家长涉嫌犯罪

这名老师因体罚学生已经受到相应处罚,那么,这名造谣的家长,是否会构成犯罪?答案是肯定的。

刑法第246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这名家长,捏造女儿吐血、凌晨被老师殴打、老师收受6万元等事实在网络上传播,已经构成诽谤罪。

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最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第5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已经失效,这名编造“老师体罚学生致吐血”的刘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写在最后

之前还在讨论是否应该给予老师一定的惩戒权,笔者认为,只是罚下跑步,如果运动量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是完全适当的,严格来说,警告一下老师即可,而不必免职。

相反,我们看一下这名家长,其行为就恶劣多了,不仅是违法,还涉嫌犯罪。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名家长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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