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做出了明确要求。
拟IPO公司必须将独立性作为其IPO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之一,需要高度重视。
公司的独立性包括:资产独立、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五方面,接下来我们会注意为大家进行讲解。
壹、资产独立
(一)生产型公司
对于生产型公司,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与配套措施
2、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
3、合法拥有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4、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二)非生产型公司
非生产型公司,是指以提供服务而不是以生产工业产品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比如现在的一些互联网公司。
提供的是服务,无需像生产型公司一样要拥有包括厂房、机器设备以及产供销系统在内的生产体系,只需具备相关的业务体系和资产即可。
贰、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领取工资。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中兼任职务。
叁、业务独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此项规定的意义是考察公司是否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业务是否独立,对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肆、财务独立
财务数据是公司制定营业计划、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在财务方面缺乏独立性,就意味着赖以做出经营决策的工具缺失,公司无法对未来的生产经营进行正确、科学地指引。
发行人是否财务独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2、具备规范的财务制度以及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没有共用的银行账户。
伍、机构独立
机构的独立性代表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严谨性,公司各部门之间不能有效监督。
对于拟IPO公司机构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具备独立行使经营管理的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间不能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发行人的生产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以及其他单位完全分离,没有混合经营、合署办公或是交叉管理的情况发生。
3、发行人的各个内部组织机构与各经营管理部门需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度,没有发生任何单位干预的情景。
4、发行人的各个内部组织机构及各经营管理部门具备独立履行职能、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能力,不受相关人事控制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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