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未出生的胎儿是不具备民事权利的,因此就不享有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也接受不了他人的赠与或者继承。而本次民法典的出台就规定了其拥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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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儿未出生有权继承财产吗

没有出生的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意味着备受瞩目的民法典编纂进入人大立法程序,迈出关键一步。

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是民法总则草案一大亮点。草案第16条规定: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胎儿受侵害可作为民事主体起诉

这意味着,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继承权受侵害时,可向法院提起侵害继承权的侵权之诉。

此外,如果胎儿在母亲怀胎期间遭受侵害,就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的侵权之诉。

 三、各国对胎儿民事权利有不同规定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个制度,非常重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表示,创设此项制度,体现中国民法对生命高度尊重的人道主义精神。

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各国各地区的民法规定可以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罗马法、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就胎儿利益之保护,一般地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可以称为“总括的保护主义”。

第二类是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民法典采用的是“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于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的立法思想,并在民法典中,明确写入了“胎儿有继承权”、“胎儿受遗赠权”等条款。

而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及现行中国民法通则则采用“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

对于未出生的胎儿是需要保证其合法的民事权利的,因此胎儿权利受到侵权的,是可以作为主体进行起诉的。